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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王某是医药卫生技术专业人员,退休后在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分店任住店药师,每天工作13个小时,隔天上班,无休息日无节假日.2010年12月24日,王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7天后,死者遗体火化,该药房曾给予6481元精神抚恤金.此前,死者家属曾向朝阳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朝阳区劳动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裁定.为此,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86976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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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职工章某2001年10月8日在工作期间因血压突然升高头晕而摔倒,虽经医院及时抢救,但终因摔伤过重而导致脑出血致残。在医院治疗期间和出院后,厂里均按非因工负伤处理,不给予相应的工伤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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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李某于2009年3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李某岗位为销售代表.2009年5月,李某在天津出差时不慎撞到客户公司玻璃门上,将左门牙三分之二撞掉.李某到大兴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大兴劳动局认定李某构成工伤.后李某向大兴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李某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十级.2009年10月,李某到大兴仲裁委申诉,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416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18630元;报销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报销医药费4608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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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2011年5月8日在杭州某有限公司工作的劳动者刘某在上班时因工受伤住院治疗,同年5月13日出院,院方建休两个月。刘某伤好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年7月20日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某与单位就享受工伤待遇事宜多次协商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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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吴某原是部队一名战士,2007年在部队训练中受伤,造成膝关节创伤,经部队认定为因公致残,被评为三级甲等残疾.2008年底复员到某化工厂工作,经常感觉膝关节疼痛,2009年4月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外伤性关节炎,住院10天,吴某要求单位工伤待遇未果,于6月18日向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局于8月3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送达某化工厂及吴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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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您好!去年,我从河北老家来到北京打工,被本市一家民营企业招聘为车间工人。半年多前,我下班后骑电动车去看儿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其后我想让单位帮我申请工伤认定,可单位说我个人资料中显示儿子在老家,我不是在回自己住处途中受伤的,不同意为我申请工伤认定。请问:我究竟能否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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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贾某于2006年6月与某设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有效期自2006年5月31日至200r7年5月31日。2006年7月3日他在某设备公司制作车问工作时发生工伤,同年9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其做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为工伤。2007年2月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贾某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贾某已达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伤残九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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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人说,有的人心是黑的,而古董商的心比黑的人心还黑90多倍。1938年,长沙古董商杨克昌与怡丰祥皮货店的老板赵佑湘和另外两个人合伙作古董生意,其间便经历了难以想象的狡诈与血腥。且让我们从头道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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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超龄这是对劳动者的人性化关怀近年来,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的内涵解读,已是社会各界产生认知歧义的争议焦点,而“下班回家顺便买菜时发生意外事故是否算工伤”这个问题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个问题终于给了定论:只要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上,下班回家顺便买菜应算工伤.作为一名工作已有10年的职工,对于这个结论,我感到十分欣慰.在我看来,这不仅界定和拓宽了“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内涵,有助于规避司法实践中的认知歧义和裁量各异,还彰显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人性化关怀.下面我就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谈一谈我赞成这一观点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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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贾某于2006年6月与某设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有效期自2006年5月31日至2007年5月31日。2006年7月3日他在某设备公司制作车间工作时发生工伤,同年9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其做出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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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2002年4月与某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同年6月23日,张某在操作铣床时违反操作规程,致其左手受伤入院治疗,同年7月18日张某出院,单位为其支付医疗费8342元(该厂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出院后,张某向单位提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而单位认为张某受伤不属于工伤,不应享受工伤待遇。同时,单位还作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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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原告马某之妻王某于2007年11月1日到某惠民服务中心工作,并由该中心派遣至某镇政府环卫所从事道路环卫清洁工作.2010年8月18日,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10月20日,马某向被告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某惠民服务中心登记信息、身份证明、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被告审查上述材料后,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马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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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劳动对劳动者身心健康的伤害不可忽视,在实际的工伤救济中难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并且受到工伤认定排除规则的限制,因此本文提出将过度劳动纳入职业病和过劳自残、自杀纳入工伤救济的建议,使之更符合立法目的,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