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济南某国有企业A向某银行先后借款3亿多元,贷款到期后未偿还。2002年4月,国企A成立一家新企业B,B接受了A的全部优质资产。2003年。某银行起诉A、B两企业要求偿还贷款,并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及重审,最终某银行胜诉。 相似文献
2.
[基本案情]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甲市房地产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乙市建筑公司。
2000年6月18日,甲市房地产公司(发包方)与乙市建筑公司第一分公司(承建力)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1.甲市房地产公司将“明珠大厦”工程发包给乙市建筑公司第一分公司承建;2.本次发包工程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共6层,土建项目工程为每平方米800元,工程总造价480万元; 相似文献
3.
2006年10月的一天,魏某(原某法院执行法官)在恢复执行A公司诉B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提出利用他人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约定从案件执结款中抽取50%“风险代理费”,A公司的代理人侯某向单位领导汇报了风险代理合同事宜.但隐瞒魏某为真实代理人。A公司为尽早拿到执行款,同意签订风险代理合同。2007年1月15日,A公司、B公司在魏某的调解下, 相似文献
4.
林玉棠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6,2(2):6-13
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但是,由于改革没有系统性,又缺乏组织协调,导致了诸多问题的出现。本文通过论述民事再审程序改革的必要性,分析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认识;探索民事再审程序改革的目标模式,以明确改革的方向;提出改革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设想,为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民事再审程序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为解决我国民事诉讼领域长期存在的两大“顽疾”——再审与执行,我国于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的修订,但这次修订并没有完全解决上述两大难题,特别是再审程序还存在着较大的缺陷。 相似文献
6.
民事再审制度的理性分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客观地讲,我国再审制度对于保障民事审判的公正性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再审制度是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而设计的,不可避免地存在追求所谓的“实体公正”而忽视了法院裁判的稳定性。诉讼是特定化的解决纠纷的活动,具有其特殊的内在要求,再审制度的构建必须考虑影响其存在和发展的内在相互关系。在深入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再审制度的具体设想,即取消法院主动决定再审的权力;限制并逐步取消民事检察抗诉的权力;最终建立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一元启动机制”。 相似文献
7.
2007年我国立法机关对《民事诉讼法》做了部分修订,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建立起了我国民事诉讼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两种救济制度。其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 相似文献
8.
新《民事诉讼法》将原《民事诉讼法》的第178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可见,凡是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将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 相似文献
9.
按通说,审判监督程序又叫作再审程序。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项纠错程序,其启动前提是原裁判存在错误。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判断原裁判是否错误,却要依原裁判作出时尚未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诉被告借款不还,但无法提供证据,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借款的存在,为此,法院作出了原告败诉的生效裁判。此后,原告又找到并提供了被告借款时所立的依据,依法申请再审。对此,法院依法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裁判,在此案出现了新事实、新证据的基础上进行重新审理。在这类案件中,原审法院依据当时的事实和证据作出了原告败诉的裁判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按照原告提供的新证据,原生效裁判又显然是错误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审的裁判,于法理不通,但无视原告提供的新证据,一味坚持原审所作出裁判的正确性,又与客观事实相悖。根据现行诉讼立法的规定,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这一问题,“监督”的理由不足,监督的前提不存在,原审无错,审判监督程序如何进行纠正呢?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我国目前诉讼立法尚有一些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10.
11.
A公司于1993年1月将原下属的车队分立成具有法人资格的B公司,分立协议规定B公司享有资产450万元,偿还农行贷款400万元。1994年2月,因B公司严重亏损,经县政府批准,C公司将B公司兼并。分立和兼并均办了法定变更证照。400万元贷款到期后,A、B、C三公司负责人互相推倭,拒绝还贷款。A公司以分立协议约定贷款由B公司偿还为由,不予还款;B公司原负责人称已被兼并,无财产自主权,无法还款;C公司以不是债务人,与农行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为由,不予理睬。农行送请顾问律师代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的确定及其责任的划分,有三… 相似文献
12.
一、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构造。(一)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再审在我国称审判监督程序,这是从前苏联民事诉讼学中借鉴而来的。其核心是要在诉讼程序上贯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思想。可见,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的理论基础,是为了纠正原审生效裁判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方面的“错误”,且法院和检察机关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以求实体裁判结论的“正确”。 相似文献
13.
14.
民事再审事由虽然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修补,但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完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基本思路是,严格控制民事再审事由的范围,将民事再审事由限制在生效裁判的基础出现严重瑕疵和诉讼程序存在重大违法等方面;增加民事再审事由形式要件的规定,使民事再审事由成为可以在外观上能够轻易识别、在实务中具有可操作性的客观化、具体化情形。 相似文献
15.
16.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主要就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制度和执行制度进行了很大的修改,而再审制度的修改中,重点是对再审理由的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17.
再审事由在外观上包含程序性、实体性再审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在内核上包含无效之诉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内核上的这种事由归类只依据原审误判有无因果关系,但又从不忽略程序性事由、实体性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原审误判无因果关系的是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有因果关系的是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以往的解读已有不少的误读,现第200条删除了原第179条第2款中的前段——即“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这就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程序性再审事由,另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要求因果关系要件的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从而也就淡化了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的区别,而这种内核性再审事由恰好又是最重要的再审事由。 相似文献
18.
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目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有效解决社会反映突出的“申请再审难”问题。这一调整也将改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格局,促使我国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加快建立。本文从再审事由修改的内容出发,从理念、影响以及评价方面进行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9.
<正> 对检察机关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能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均未予以明确。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就此持肯定意见。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仅就其弊端及其成因谈以下拙见。 一、指令再审刑事抗诉案件的弊端 首先,对抗诉案件指令再审有悖法律的规定。其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2款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各级法院职权的规定,只有当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错误是由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的时候,才发生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问题,而对上级检察机关因发现下级法院生效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不仅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还存在着深层次的理论缺陷。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再审程序修改之后,刑事审监制度的改革也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对此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