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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4月27日,温某某向李某借款4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李某借款480000元,现将本人父亲温某房屋产权证抵押至李某处,如未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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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效的抵押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直接影响到对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未登记的抵押合同纠纷的处理。本文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入手,结合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认为上述抵押合同虽尚未生效,但依法成立即受法律保护;抵押权人享有抵押登记请求权;抵押人拒不履行抵押登记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建立抵押登记请求权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之权益及维护抵押登记制度本身,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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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婚前有一套房产,2007年5月,张某与王某结婚,同年10月王某要求张某在房产证上加她名字,同时写给张某承诺书,注明永不离婚并签名。但王某于2009年11月以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确实对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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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的话:不久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村民王某在其父母去世后将其遗留的住宅以遗产的形式予以继承,并拒绝当地村委会让其返还宅基地使用权的要求,被当地村民委员会告上了法庭。法院认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判决王某将其父母所使用的宅基地退还给村委会。下面请看案件的原委和法律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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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瑜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5)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多年来一直未找到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社会效果的路,《物权法》出台也没有给出明确答案。这一司法难题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功能和效率功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还是无效这两对矛盾的体现。以这两对矛盾的内部调和为基础,结合纠纷的实际情况,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应以保障功能为先兼顾效率功能,确认合同效力时应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功能,因而认定与非本村农民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与城镇居民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在处理无效合同后果时体现宅基地使用权的效率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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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诺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5):83-86
宅基地对于保障农民住房及基础生存条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现存的宅基地闲置、"一户多宅"等情况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故宅基地退出对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宅基地法律制度不完善、宅基地监管机制缺位、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偏低等原因,致使宅基地退出面临着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的风险。应从完善立法、加强监管、强化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全面规制宅基地退出的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