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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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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侵占罪的财产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福德 《河北法学》2002,20(3):35-38
具有特定性质的财产关系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就代管物来讲 ,侵占行为发生时的财产关系是一种支配持有的关系 ,即代管物的物主以所有人身份对物具有支配控制力 ,行为人仅为达到某种目的或完成某种约定而持有该物。就遗忘物来讲 ,侵占行为发生时的财产关系是物主虽已将某物遗忘于特定场所 ,但能够恢复对该物的控制 ,行为人仅以拾得行为而持有该物。就埋藏物来讲 ,侵占行为发生时的财产关系是行为人以消极、无害的方式持有了他人的埋藏物。对物的财产关系的性质具有划分侵占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功能。  相似文献   

2.
侵占他人遗失物与遗忘物,是指行为人对他人遗失或遗忘的财物,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以物之所有人自居,予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行为。 物主遗失财物有以下特征:物主对遗失物事实上失去了控制,脱离了持有、丧失了实际支配;物主对财物遗失何处无法准确记忆;因遗失物找回的可能性较小。  相似文献   

3.
本文谈谈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股票犯罪的几个问题。一、证券从业人员挪用股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持有人持有股票,就持有股票面额所表示的财产。挪用股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股票所侵犯的对象是什么?法律界有  相似文献   

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其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持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是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合法的行为,基于此,该罪的罪名确定为非法持有来源不明的财产罪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5.
近几年来,随着城乡经济飞速发展,人、财、物的流动数量和频率不断增大。许多人携带大量现金或财物外出,有的不慎将财物遗忘,以致行为人没有法律依据,违背所有人、持有人意志而占有其遗忘物且拒不交还的案件时有发生,新刑法第270条将此行为明确规定为侵占罪的表现形式之一。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成为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根据新刑法第270条第二款的  相似文献   

6.
持有犯论要     
持有犯是个性明显且争议较大的犯罪形态。持有不是自然位置 ,而是能够征表人生活态度的行为 ,满足于具有物品存在的意识和物品事实或法律上的支配。共同持有人的判定需考虑作为义务的施加与法秩序是否契合 ,人数过多时应引入“保证人地位”予以限制。内容物的持有贯彻推定 ,即持有包装物就持有内容物 ;遗忘不影响持有的成立。考虑到犯罪构成的体系性 ,我国持有犯的主观要件不能表述为严格责任 ,推定罪过或然说较为恰当。  相似文献   

7.
高珊琦 《法律科学》2006,24(6):137-142
吸毒者涉毒案件在毒品犯罪中占有较大比重,其定性与处罚为司法实践所重点关注,其间,既涉及罪与非罪之界定,也涉及此罪与彼罪之区分,当具体分析认定:吸毒者为了自己吸食、注射而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对以贩养吸者持有毒品的,应根据其持有毒品的目的、数量,结合证据使用规则,分别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非罪定性处理;对吸毒者已经吸食、注射之毒品不得再计入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之中。  相似文献   

8.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规范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中的持有应当采取合目的扩大解释的立场,没有合法正当根据是其核心要义。当《刑法》明确区分储存和持有时,持有的范围应当限缩解释。在《刑法》没有区分时,应当将本罪中的持有理解为包括储存。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和持有假币罪等犯罪中的持有在司法认定上应当适度区分,前者不要求具有特定的目的,而后者通常具有使假币进入流通领域等目的,后者应当采取限缩解释。非法持有后宣扬,应当根据宣扬的对象和持有的对象关系作出区别处理,同一宗的对象,以及仅将非法持有的部分物品宣扬的,按照宣扬行为论处。非法持有和宣扬的物品属于不同宗时,存在数罪并罚的空间。在认定本罪明知时不宜过度强调行为人的智力等因素,应当并进一步细化司法解释中的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法则,并肯定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重要性,以做出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9.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理论上存在诸多有争议的问题,需要对其进行研究。如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持有"和"使用"行为是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应该放在一个罪名中规定,应取消持有假币罪,把它的部分内容归纳到其他罪名中;界定本罪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范围,增设单位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10.
滥用职权罪主观要件研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法第397条增设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如何正确认识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对于合理界定滥用职权罪的范围,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都具有重要意义。新刑法第397条本身没有明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内容,所以对滥用职权罪主观要件的认识,理论...  相似文献   

11.
侵占罪行为构成要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侵占罪应由前提要件、核心要件和附加要件 ,即持有、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构成。持有是指人对财产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基于不法委托而持有也可以构成侵占罪。非法占为己有 ,是指行为人意图变持有为不法所有 ,并以物之所有人身份自居。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指 ,只要行为人具有不予退还或者不予交出的事实即可构成 ,不要求财物所有人或者托管人有要求退还或者返还的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12.
内幕交易罪的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行权理论的基础上建构内幕交易罪行权模型,能够针对内幕交易犯罪行为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运用动态数据深入分析犯罪行为的内部构造。犯罪经济学行权模型更加契合内幕信息持有人理性选择与犯罪收益最大化的实用性前提设置。明确对内幕交易罪净收益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辨识其正负作用,能从权衡经济利益的角度完善证券交易与监管规则,有效控制内幕交易罪。  相似文献   

13.
论持有、使用假币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作者认为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并对“持有”“使用”的含义作了探讨、分析。对本罪的主体做了严格界定。指出,构成本罪以明知为要件,但不以特定目的为满足。其后,文章对构成本罪与他罪及罪与非罪的界线做了研究  相似文献   

14.
闫雨 《政法学刊》2015,(2):106-111
职务侵占罪在犯罪认定方面存在争议。这些争议以及由此产生的此罪与彼罪的判断造成了司法实务部门的困扰。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包括公务便利和一部分具有管理性质的劳务便利,相应地,对单位的财产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劳务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对于原持有人遗落在特定场所的财物并不必然转移为单位占有,必须在考察是否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础上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15.
非法持有,使用某种国家管制物的犯罪并非一种新罪,中外刑事立法上皆有不少明例.如英国1968年《火器法》就规定有“非法持有火器罪” 的罪名.在英国刑法中,“使用假文件”是指“明知是伪造物,且基于法律对构成伪造罪在具体情况下所需求的同一意图(要么是欺骗,要么是诈骗)而‘使用、出售、发行、赠送、转让’某一伪造物”.在香港,持有进攻性武器罪,是指没有得到合法授权,也无其它正当理由,而在公共场所持有进攻性武器,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在美国亦有“非法持有毒品罪”.我国刑法规范中有关非法持有犯罪的条文原来只有刑法第163条对“私藏枪支弹药  相似文献   

16.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此类案件的范围随刑法的修订而有所变化,目前为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侮辱诽谤罪与侵占罪四种。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侵占罪。该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之一为犯罪人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拒不退还的行为。在实践中失主对埋藏物、遗忘物的存在状况的认识往往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很多情况下是在经过一定时间后才会发觉物品的丢失,失主对犯罪人是谁往往难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即使告诉也会因被告的不明确而无法启动诉讼程序。另一方面,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为2年,数额巨大…  相似文献   

17.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仓储物的权利主体为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这一规定造成了相关法条的歧义与混乱。本文从仓单的性质、存货人与仓单持有人的关系两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仓储物的权利主体直接规定为仓单持有人即可。  相似文献   

18.
论侵占犯罪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现行侵占犯罪立法存在的缺陷分析   从《刑法》第 270条、第 271条对侵占犯罪的规定看,尽管对于全面、充分保护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与个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是无庸讳言,其中尚存在着一些缺陷,值得检讨与改进:   (一 )罪种划分不尽科学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对侵占犯罪罪行的划分上看,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依据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的原因不同,将侵占犯罪划分为侵占脱离他人持有物罪、普通侵占罪、业务侵占罪。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的刑法还将侵占公务上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即公务侵占罪作为侵占犯罪的一…  相似文献   

19.
持有、使用假币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非法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根据证据不能认定为其他货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行为。持有、使用假币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各种有关货币犯罪行为中较难认定的犯罪。一、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行为认定(一)持有假币持有假币是指假币处于行为人控制或者支配下的行为。这种持有是广义的,可以是随身携带、藏匿家中或其他某处,也可以是委托他人保管等。行为人与假币的空间距离不影响持有行为的构成,也就是说持有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将假币置于自己眼能看到、手能触到的地方,无论置于何处,只要行为人对假币的去留、存废等有支配权,即为持有。持有同样不要求直接持有,  相似文献   

20.
《法学》1989,(11)
1986年,上海市发生了一起鲁××、朱××非法占有他人遗忘在瓜摊上拎包(内有财物价值18000余元)的案件(以下简称“鲁案”)。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比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类推以“侵占他人遗忘物罪”作了判决。此后,不少同志对该罪作了有益的探讨,但对其中一些问题的认识却很不一致,很有进一步加以研究的必要。一、关于区分遗忘物和遗失物的界限及意义侵占他人遗忘物罪的对象是他人遗忘物。那么,什么叫遗忘物?它与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不少同志认为,遗忘物是指物主因疏忽而遗忘在某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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