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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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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凌薇 《中国律师》2002,(10):39-40
善意取得发端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即“任意授予他人以占有,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唯得向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但以“善意”为构成要件,最早将善意取得作为一完整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则始于《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第932条规定:“物虽不属于出让人,受让人也得因第929条规定的让与成为所有人,但在其依此规定取得所有权的当时非善意者,不在此限。”然而由于法律渊源不同以及社会发展不平衡,善意取得制度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的差异。传统的普通法规则是:“人不能将大于自己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余波 《河北法学》2001,19(6):114-117
在所有权保留中.标的物的真实权属状态与其外在表象不相一致.极易使信赖占有的交易相对人利益受损.危害交易安全。本文从案例提问入手.以标的物所有人与善意受让物权的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及其平衡为中心.对所有权保留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主张合理运用物权公示制度(登记对抗主义)与善意取得制度以弥补所有权保留欠缺公示性的缺陷,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3.
善意取得制度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利益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由于各国民法在善意取得制度问题上并无原则分歧,再加上我国学界对此问题也多有探讨,对其认识也几乎取得一致。本文仅对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若干比较细节的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物权法中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有更好的理解。  相似文献   

4.
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及其适用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是民事立法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不仅包括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还包括表见代理制度以及某种条件下的不动产和债权制度,其涉及的面比较广泛。我国现有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建立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关于这一制度的理论探讨也不尽完善。本文拟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作一探讨。一、建立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的意义有利于维护安全、公正的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虽减弱了对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保护,但这并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原所有权人的财产被他人不法处分却无法请求返还,对原所…  相似文献   

5.
于飞 《知识产权》2006,16(4):65-69
传统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不能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此观点虽有相当理论依据,但亦值得反思。《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突破了传统理论的障碍,确立了技术秘密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值得肯定。本文对知识产权领域中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理论障碍及该障碍之克服进行了讨论,并对技术秘密交易中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的要件和效果进行了精细化,以求实现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6.
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的宗旨在于维护物权交易的动态安全,协调与平衡真实物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我国的善意取得理论基本上是采用主观善意的判断标准,此种判断标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较大缺陷.  相似文献   

7.
有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及无效制度仅仅是合同法上的合同效力评价规则,不妨碍其他民事规则、行政法规则、甚至刑法规则同时适用。合同无效有时可以更好地惩戒不法当事人,但有时却使得不法当事人逃离合同约束,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利,甚至还会损害合同善意相对人以及和合同相关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合同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的区分,能有效保护善意相对人和善意第三人,有力地回应现代商事交易安全的需要。  相似文献   

8.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的宗旨在于维护物权交易的动态安全,并协调与平衡真实物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当今世界各国大部分都规定了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于不动产是否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各国赋予不动产登记效力不一而异。我国目前没有制定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而且仅有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过于零碎,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建立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非常紧迫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9.
善意取得制度,又被称作即时取得制度或者是即时时效制度,这是一个广泛被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民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无权转让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了第三人,若第三人是善意的取得,那么他对该财产就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并不具备要求第三人返还的权利,但是可以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从这个概念可以得出结论,善意取得对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以及善意第三方非常重要,目前一般都认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优,虽然目前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已经确定立法,但在理论研究上仍然具有很大的争议.本文主要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正当性分析,肯定《物权法》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赖丽华 《河北法学》2005,23(2):107-111
物权行为和善意取得以各自不同的机制,保护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利益,从而维护交易安全。物权行为以其无因性原则,切断前手交易的瑕疵,保护第三人利益,具有保障无偿取得者正当利益和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善意取得所不具有的机能。但在无权处分时,物权行为无法发挥作用,只能借助于善意取得制度来实现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物权行为和善意取得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机能各有所长,两者均不可偏废,都应在我国的物权立法中体现。  相似文献   

11.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交易权益.但我国《物权法》并未对赃物的善意取得适用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这将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障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以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为研究起点,通过对各国相关规定的理解和比较,对赃物在我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一些个人的构想.  相似文献   

12.
为保护无权处分中善意第三人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与思考的方式,认为在现行债权形式模式下,要实现交易安全与保护所有权人利益两者之间的平衡,应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进行进一步的区分。  相似文献   

13.
为保护无权处分中善意第三人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与思考的方式,认为在现行债权形式模式下,要实现交易安全与保护所有权人利益两者之间的平衡,应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进行进一步的区分.  相似文献   

14.
王昕  杨冰越 《法制与社会》2012,(25):74-75,77
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理念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11条关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屋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价值上符合平衡夫妻财产关系和保护交易安全利益的要求,但技术上却有不足之处。本文在对善意取得制度价值理念的整体把握上,解剖第11条规定的合理之处和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该规定既能与《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规定保持一致性,同时又能结合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夫妻中非出让方的利益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能够真正的保持平衡。  相似文献   

15.
在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中,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加速财产流转,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已普遍确认了善意占有制度.即所有人的财产,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便即时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所有人不得向善意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善意占有制度在当代已成为物权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在我国对善意占有制度,民法通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看法,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因此如何正确认定和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善意占有,使之适应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对此作一些探索和研究.  相似文献   

16.
冒用他人名义而处分该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成立冒名处分。冒名处分应被认定为冒名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不能被认定为被冒名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对冒名处分,应适用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而不适用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相对人为善意时,对该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能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现代民法普遍承认保护善意信赖和交易安全的思想和原则,我国亦不例外。除有更高的法律价值需要保护外,交易关系中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应受保护;惟有如此,始足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社会交易关系的安定。  相似文献   

17.
浅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既确定了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也确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对中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重大的完善和突破,有利于促进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如何正确适用是很重要的问题,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时,应以不动产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明确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从而完善我国交易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8.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缺陷 ,无法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其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不如公示公信原则周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均坚持物权变动须经公示 ,且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 ,二者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 ,但两者之间无法相互替代。他们具有内在的本质的联系 ,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和抽象原则为物权变动的公示以及公示的公信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 ,以公示公信制度为原则 ,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我国物权法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9.
论第三人胁迫的效力及立法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第三人胁迫中,无辜表意人与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相互冲突、相互竞存,民法应如何取舍与衡平不无疑问。世界各国关于第三人胁迫效力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三种立法模式:静态安全绝对保护主义立法模式、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立法模式及动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立法模式。根据民法外观信赖保护理论,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立法模式与其他立法模式相比,更能实现动态安全与静态安全的平衡,因而值得肯定。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的第三人胁迫制度。  相似文献   

20.
传统民法理论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与公信原则两项法律措施。二者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但我国物权法对传统理论进行了重大改造将不动产也纳入善意取得中。本文拟就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公信原则的关系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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