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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环境权说在立法、司法和环境行政实践中遭到了普遍怀疑和普遍拒绝。在环境权入宪的国会讨论中,支持派或主张把环境权"作为国家政策"加以规定、以"环境的义务"的形式规定,或主张仅仅把环境权的"精神"植入宪法,都不主张直接把环境权规定为宪法权利;反对派或认为环境权不宜进入宪法权利体系,或以与环境权相对应的责任义务不明确为由反对明确规定环境权,或认为规定环境权不如规定其他具体的人权,甚至认为讨论环境权入宪是误入歧途;折衷派认为环境权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对象,其理由或为环境权内容含糊、环境保护立法定位未定,或为反对环境权入宪的观点也有道理。日本司法界拒绝环境权说的主要理由有(1)根据环境权的主体不明确性;(2)环境权的内涵不明确;(3)环境权这一概念多余。日本环境行政也没有采纳环境权的理念,而是贯彻了(1)环境"有限性"的判断安排法律政策;(2)用来自对环境整体性的积极反映的整体性思维指导环境政策安排;(3)以共同利益作为处理不同主体间关系的原则;(4)以职责——监督为环境行政系统开展工作的动力机制等原则。日本环境权说遭遇困局的原因出在:第一,萨克斯并没有向日本学界传授环境权的真"经",他的演讲没有回答什么是环境权,而是介绍了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讨论了这个制度产生的合理性;第二,日本学界所"发扬"的环境权以私权环境权为代表,而这种挂环境标签的权利与日本的环境观不相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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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案件中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健全,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2002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数量之比为10∶1。与之相应,民事案件所涉及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也逐年递增。笔者就几年来民事案件中涉及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加以归纳、总结,以期抛砖引玉。1民事案件中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种类民事案件中涉及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一般可分为三类:(1)被鉴定人所患精神疾病与民事侵权事件的因果关系;(2)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3)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的伤残评定。1.1被鉴定人所患精神疾病与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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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将其统治下的居民分成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形成了四等人制。四等人制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民族斗争的产物,同时也受到了元朝统治者的"华夷之辨"观的影响,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蒙古贵族的特权与统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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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实际履行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虽然没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或程序签订书面合同,即形式要件欠缺,但其实质要件基本符合,且已经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劳动仲裁部门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常见的事实劳动关系有:(1)以口头约定代替签订书面合同.温州私营企业招工基本上没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口头说了算数;(2)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企业承包合同、企业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排和待遇,以聘任书代替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延续劳动关系,但没续签劳动合同;(4)所签合同部分必备条件无效或不明确.如劳动报酬没约定,工作内容不明确,或约定工伤事故由雇工自负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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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诉讼法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两审终审制存在诸多弊端,需要加以改革。并有学者提出变两审终审制为三审终审制的设想,但在三审终审制是否适合我国国情,可否见到预期效果等问题上,也同样存在着针锋相对的观点。本文第一部分将对我国现行审级制度优劣之处逐一进行阐述,在第二部分中基于上述现存实践与现存理论的基础上认为维持并完善两审终审制较建立三审终审制或有限三审制为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