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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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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力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二是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反复适用;三是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它往往需要以另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介入方可执行。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依据宪法和组织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它对社会的影响作用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大。因此,抽象行政行为应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法学理论…  相似文献   

2.
论宪法司法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秦颖慧 《河北法学》2002,20(5):141-144
宪法司法化是宪政的产物,宪法司法化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命题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和违宪审查权。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具有最高的效力。要使宪法成为真正的“法”,就必须发挥宪法的效力,将宪法引入诉讼,并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现有的制度框架完全可以容纳宪法的司法化。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据此,可尝试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有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可以直接宣布违宪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如涉及法律与宪法冲突时,则可提交人大常委会请求解释。这样既与我国的宪法规定不抵触,也实际上将除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另外,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找不到其他法律作根据时,可选择地直接适用宪法规范作为裁判依据。  相似文献   

3.
论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理申请: (一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以上是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规定。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是理论界、学术界和实际部门均十分关…  相似文献   

4.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是回应和化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和正当性不足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近年来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构的一个热点。基于《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和若干地方政府规章的条文分析,可归纳推导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权包含以下3项具体权能:知情权、发表意见的权利和合理建议获采纳的权利。间接民主下的决策模式决定了公众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只是决策者决策时的参考,并不能对决策者形成实质性的约束。因此,任何实质性的决策权能均无法嵌入间接民主下的重大行政决策当中。然而,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制度建构的风险防范,当重大行政决策出现重大争议时,有必要建立一种决策模式的切换机制,将间接民主的决策模式转换为直接民主的决策模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决策方案。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严重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屡见不鲜(因为行政立法对社会的影响最广、最大),但《行政诉讼法》仅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可以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宪法仅规定了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立法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也仅局限于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规章。因此,我们可以说,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序,也没有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指除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规定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下同)的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6.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玲 《行政与法》2005,(7):92-95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过于狭窄,限制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使对行政主体的司法审查在很大范围上受到了限制。正确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应当从行政诉讼目的出发,从我国立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入手,提出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除某些特殊权利)、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侵犯公益性质行政行为等的可诉性等问题加以重点研究,以期在今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时,更加合理科学地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7.
知情权及其保障——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知情权具有宪法基本权利的位阶。在我国,宪法没有直接规定知情权,但它却被确认于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通过宪法解释方法将知情权列入宪法基本权利的条件已经成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行政法规,需要处理好处于其上位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以及处于其下位的"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之间的关系,协调与"卷宗阅览权"、"隐私权"保护之间关系。由政府信息公开引发行政争议构成了一种新类型的行政诉讼,它需要我们在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中作出积极的回应,方可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8.
一、问题的提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有关组织法和法规的规定,地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上述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职能部门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的解释;以及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地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从广义上来讲,是我国行政立法的重要延伸.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大量行政法律规范,通常需要通过地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创制系统的行政规范,使之具体化,并更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9.
我国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授权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行政措施,该项权力的内涵易生歧义,且与法治行政的若干理念、原则与制度格格不入。宪法和组织法应删除规定行政措施的内容,将其归属于行政立法权和决定、命令制定、发布权范畴内,依法理顺行政机关抽象行为权的内部秩序。  相似文献   

10.
孙琬钟 《中外法学》1990,(4):1-5,10
<正> 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宪法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主要是制定规章并保证其实施),对地方政府分管的各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是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国家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地方政府法制工作的任务地方政府法制工作的任务,主要有:制定行政规章,检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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