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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家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3):13-21
什么是民事责任能力,不论是理论界还是立法界,认识十分不统一,甚至有些混乱.看来,这种莫衷一是的争论似乎大有永无宁日之势.但不论什么认识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主体的一种资格能力,它以识别能力和意思能力为主要判断标准,其内容应采取法定原则.此文认为,应当换一种思路认识民事责任能力,即从民事责任本身的性质出发,认为民事责任能力作为违反民事法规或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民事法律后果的能力,它和履行能力、赔偿能力、担保能力等一样,是一种承担法律后果的客观能力,它与责任人的主体资格无关,与责任人的识别能力、意思能力等主观能力也无关,因而无须采取资格法定原则.而且这种客观能力主要表现为财产能力、补偿能力.当然,这种理论的实现还需要有一套配套的法律制度.如果此论成立,那么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相似文献
2.
郭辉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3(4):70-74
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存在诸多争论。本质上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得以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是法律为了保护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而采取的措施,其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不同的功能,是一种独立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特定的历史内涵,是一种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后果承担的责任能力,而非泛指对所有不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实质上不是一种责任归属能力而是判定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责任成立能力。 相似文献
3.
陈晨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1):11-15
文章认为 ,在经由义务的社会 ,权利的社会后当代社会在法律学的眼中应当是一个责任的社会。在一个责任的社会中 ,任何民事主体都是具有抽象责任能力的 ,法律的后果必须有相应的承担 ,在具体的责任能力上则因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完全或有无的特征 ;文章通过分析民事主体的人格三要素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独立性和非对称性 ,指出民事责任能力独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提出建立符合实际的新的人格制度 :在具体的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上 ,通过民事责任本质和民事责任方式的实证分析 ,文章建议采取“客观说”,既是以责任主体的意思状况、行为能力和法律规定综合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4.
赖志忠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3)
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问题,争论不止,缺乏统一的认识。然而,这又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很重要的问题。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的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只要是民事法律主体,就既有民事权利能力,也有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责任。至于是否亲自承担责任,则依不同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5.
张普定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8(2):56-58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作为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观上应有过错,客观上须违反了对学生应承担的法定职责。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的承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若试图免责,则应负举证责任,以排除对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相似文献
6.
陈建清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3):32-35,43
禁止令是指强令管制犯或者缓刑犯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一种法定不作为义务。管制禁止令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性,缓刑禁止令具有与监禁刑关联的属性。禁止令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必要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后者包含关联性、可行性和不得重复禁止等三层意思。管制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与缓刑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不可相提并论。对管制禁止令的违反是对刑罚执行义务的违反和抗拒改造的表现,不属于犯罪行为,故不可能引起刑罚后果;对缓刑禁止令的违反,表明不执行原判监禁刑的法定条件消失,从而引起执行原判刑罚的后果。 相似文献
7.
薛鹏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5):7-10,18
人格之有无是民事主体是否能成为主体的最本质规定性,是一种事实层面之判断。然而,权利能力是在主体享有人格之后能够享有何种权利,承担何种义务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一种价值层面之判断。基于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二者的判然有别,将人格和权利能力的分离是有必要价值意义的。而一般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在法律上能够享有必不可少之权利和承担必不可少之义务之资格;特别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能够享有某种个别的或特定的权利义务的资格或能力。然此种特别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要求相当于对主体权利能力的限制性规定,对此种特别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其价值就在于更加充分的对市民社会生活中各方主体利益的维护和尊敬,并亦科学的明晰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的内涵,为我国将来制定科学的民法典起基石作用。 相似文献
8.
9.
杨建锋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2):59-60
目前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中对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人进行规范的主要条款是证券法第63条,但是对于许多责任主体像承销商、专业顾问以及控股股东是否应承担以及应在多大程度上承担民事责任这些问题仍有待深入探讨.本文除对这三类主体进行具体的分析评价外,还建议我国在立法中应当包括所有对公司决策与行为有活跃影响力的人作为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人. 相似文献
10.
邓非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7(2):55-58
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价值基础为定分止争、分配风险、保障权利。域外民法在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规定方面,无论是出生主义、意识主义、识别主义,都对民事责任能力制度进行了反思。我国也从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两方面对其价值基础进行了深刻反思。 相似文献
11.
陈建清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4):30-33,39
禁止令是指强令管制犯或者缓刑犯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一种法定不作为义务。管制禁止令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性,缓刑禁止令具有与监禁刑关联的属性。禁止令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必要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后者包含关联性、可行性和不得重复禁止等三层意思。管制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与缓刑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不可相提并论。对管制禁止令的违反是对刑罚执行义务的违反和抗拒改造的表现,不属于犯罪行为,故不可能引起刑罚后果;对缓刑禁止令的违反,表明不执行原判监禁刑的法定条件消失,从而引起执行原判刑罚的后果。 相似文献
12.
吴国平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
好意同乘本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但在特殊情况下,它又会演变成为一种准合同关系。当发生侵权损害后果时,好意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偿责任,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在特定情形下对好意人的民事责任应当予以减轻、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相似文献
13.
杨善长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74-83
民事责任能力是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民法上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民事责任能力包括违约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和缔约过失责任能力,狭义上的民事责任能力仅指侵权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以识别能力为一般判断标准,以财产状况为例外标准,但是要对财产标准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限制,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与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4.
付翠英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88(1):19-24
破产民事责任是指企业法人高管及其相关人员对违反破产法规定的义务,导致企业破产或损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破产管理人作为诉讼相对人。民事责任赔偿金应当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相似文献
15.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立法规制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向金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
在我国民事法律中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一个没有明确界定的概念 ,在学说上 ,又缺乏统一的认识。从分析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入手 ,通过比较各国相关民事立法 ,认为我国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 相似文献
16.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准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任何民事责任的认定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作为民事责任之一的违约责任也必须依其归责原则来确定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决定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认定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以及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正确规范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制度的构造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杨建锋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
目前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中对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人进行规范的主要条款是证券法第63条 ,但是对于许多责任主体像承销商、专业顾问以及控股股东是否应承担以及应在多大程度上承担民事责任这些问题仍有待深入探讨。本文除对这三类主体进行具体的分析评价外 ,还建议我国在立法中应当包括所有对公司决策与行为有活跃影响力的人作为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人 相似文献
18.
由于我国目前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诉讼还只限于验资业务而未大面积涉及审计业务,且还只限于民事责任而未蔓延到刑事责任,本文仅就注册会计师在验资业务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法律责任的界定。民事赔偿责任的界定,通俗地讲就是确定在什么情况下被告(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法律上看,我国《民法通则》〉对于民事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第二,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 相似文献
19.
梁森宏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87,(2)
严格产品责任,是指有缺陷的产品对消费者或用户造成损害时,负责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它的形成和发展不仅弥补了产品违反合同责任理论的不足,而且使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出现了突破性的变革。本文拟就它的形成和它的基本内容,以及如何完善我国严格产品责任立法作初步的探讨。一、严格产品责任的形成过程。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最初是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被人们所认识 相似文献
20.
王英州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4):87-95
将侵权法定位为责任法在应然层面不比定位为债法更具合理性.《民法通则》将侵权法定位为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的定位仍为责任法,但该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侵权损害赔偿.《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将侵权法定位为债法.民事责任的范围转变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应承担且不能归入民事义务的内容.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为违约责任和因绝对权的效力产生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般为无过错责任.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共同的规定.侵权法的内容为侵权责任的构成和侵权之债数额的确定.侵权责任的履行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侵权责任和民事责任互相配合能够更完整的保护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