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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卫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1):82-85
计算机取证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本文首先对如何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证明真实性的方法。接着探讨了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认为电子证据应属于书证的范畴。最后又从四个方面详细论述了电子证据的取证工具的技术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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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在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不仅没有提供当事人收集书证的程序保障.还保留了法院在一定条件下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民事书证收集立法在审判实践中暴露出以下问题:诉讼结果不确定,当事人收集书证困难,书证收集环节中存在着司法腐败.完善民事书证收集立法,应建立合理的民事书征收集模式,细化民事书证收集运作规则,即将书证提出一般化、设定书证提出义务的范围、设置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和审查程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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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计算机网络极大地方便和丰富了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另一方面,日益严重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也对公民的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侵害.于是电子证据这一以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新刑诉法的司法视域中,对我国原有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在对电子证据进行搜集和取证的同时,如何判断其真实性及法律效力,就成为目前公安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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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数据之独立证据地位的几点思考——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诉法修正案的通过,使得其中新增的电子数据这一法定证据种类首次纳入法律层面,这一规定对其他两大诉讼法领域的证据种类将起到重要示范效应。但是刑诉法修正案并没有赋予这一证据种类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态度模糊地将之与视听资料同条设计,也没有对电子数据的内涵、外延、证明规则进行明确界定。因而,仍须进一步出台细则或颁布司法解释甚或制订专门统一的证据法,指导电子数据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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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勇杰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8(4):115-118
涉及计算机的案件中,电子证据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提取,因此,普及电子证据的提取方法成为必要。电子证据的固定与提取工作包括对相关设备的保护、搜查证物、固定证据、在线勘查和提取证物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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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由于其隐蔽性和脆弱性等特征,使得其采集、提取、分析都面临不同于传统证据的挑战。应当遵循及时性原则、多备份原则、符合技术标准原则、比例原则,来进行电子证据的采集。同时,应当从可靠性和完整性两个角度审查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产生方式、保全方式、原始程度的不同,都会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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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因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改变了以往立法分散、电子证据采信率低的状况。电子证据入刑,对完善诉讼证据制度、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稳定性、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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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效力包括实体法上的效力和程序法上的证据效力。实体法上的效力受到当事人行为能力是否完全、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形式、格式条款和传达错误等的影响;在程序法上,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作为当事人争议的核心问题,涉及到电子合同的司法保障,对于其证据效力应区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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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侦查阶段的瑕疵证据主要表现为:总体上普遍存在瑕疵证据,但就个案而言瑕疵证据数量并不多;瑕疵证据集中在实物证据,且主要是书证类瑕疵;言词类瑕疵证据数量较少等.存在瑕疵证据的原因是:法律规定的矛盾造成对瑕疵证据认识不统一,办案压力导致侦查机关取证粗糙,辩方对瑕疵证据的制约作用十分有限等.有效减少和规范瑕疵证据要求,法官要充分认识到审查瑕疵证据的重要性,解决法院审查瑕疵证据的时间问题,注重瑕疵证据的补救方式及审查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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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荣合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5(4):27-29
电子数据证据是目前刑事侦查活动经常遇到的一种较为特殊的证据形式,它是随着电子信息技 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证据。本文从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入手,讨论了它的特点和分类,进而从刑事侦 查实践的角度介绍了收集、审查这类证据的方法要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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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关系问题,一直颇受学术界的关注。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并列作为证据种类的第八项,但没有明确两者之间的具体关系。学术界众说纷纭,主要有包含说、被包含说、取代说三种观点。前两种观点具有一定片面性。以电子数据取代视听资料,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最为符合未来科技发展与司法实践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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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6)
大数据侦查已经广泛运用于侦查实践,由此带来的大数据证据效力问题并未得到刑事诉讼证据理论完整、权威的解释。判断大数据证据的效力,首先,要从获取大数据的侦查行为上判断,只有依法定程序实施的大数据侦查行为,才是取得大数据证据的合法途径。其次,要从证据的形式上审查,只有符合法定证据形式要求的大数据才能作为"呈堂证供",目前只有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两种大数据证据形式,立法应当赋予其他基于大数据的"衍生证据"以诉讼证据的地位。再次,从证明力上审查,只有符合证据真实性、相关性特征的大数据证据才能作为诉讼证据。不能进行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解释的大数据证据不具有证明力,"鉴定或检验"可以成为审查判断大数据证据证明力的主要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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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霞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8(2):65-69
作为电子数据的手机短信已经以一种新的证据形式进入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案件不断出现.如何看待手机短信的证据资格及如何认定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是证据理论和实务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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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技术的成熟,电子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并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建立系统的、有利于实务操作的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规范,以适应计算机网络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