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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在法律性质上,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医学专家评定医患双方争议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专业性结论意见,其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用来作为认定医生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过错的核心证据材料,其在性质上属于证据材料的范畴。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鉴定问题时,应注意区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医院方未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的据此判决其败诉。  相似文献   

2.
刘芳 《法制与社会》2011,(33):68-69
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改变了之前我国对于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标准不一的混乱局面,对于建立和完善医疗侵权法律体系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和明确举证责任等等方面都有重大的突破。但是,这部法律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有待于完善之处,需要加以讨论,以便于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3.
李成洪 《特区法坛》2002,(71):12-13
四、科学理解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的倒置,就是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一些特殊民事案件,将本来应由原告承担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承担,其实质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有的学者将其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个新标准,以此否定或取代传统的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这显然不妥。国内外的立法例与司法实践,倒置的举证责任一般都是适用于特殊类型侵权案件或某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如环境污染、交通事故、产品质量、医疗事故等,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这只是对传统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补充与完善,是举证责任一般分配原则的例外规定,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不能完全取代也不应全部否定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与一贯理论主张。说到底,倒置的举证责任只是一种分配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4.
本文对医疗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进行了探讨。分析得出在我国目前形势下其存在具有必要性,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主张并非是判断举证责任的唯一标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适用举证责任的除外、倒置、转换等特殊规则。尤其在保险索赔中,保险是与过错民事责任无关的经济补偿制度,其根本职能在于分散风险、补偿损失,因此,不能苛求被保险人等保险索赔方履行绝对完整的举证责任。保险索赔方只要完成力所能及的初步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就应转移至保险人。本文从探析举证责任特殊性的原因入手,对保险合同效力、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及我国《保险法》相关条款的理解进行阐述,强调保险索赔中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6.
始建于1973年的日本医师会医师赔偿责任保险制度,经过近40年的发展,已成为日本医疗事故纠纷解决体系中的不可或缺的机制。该制度的实施不仅为医师供给了价格低廉的保险产品,还为医疗事故纠纷的解决提供便捷渠道。尽管这一制度还不尽完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中汲取经验和启示。  相似文献   

7.
因医疗事故提起的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占据较大比重。作为发展中国家,域外的医疗法律也有着借鉴作用。本文力图从医疗事故的责任竞合、举证责任问题方面出发并结合相关域外法律对我国医疗事故责任理论与实践做了初步探究。  相似文献   

8.
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的一种责任,是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经历了从《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调整阶段的不完善,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调整阶段的逐步完善,再到《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实施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体现了鲜明的阶段特色,顺应了时代潮流。  相似文献   

9.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虽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也有不适应实践和出现理论疑难的情形。本文以个案分析为进路,试图说明在某些医疗事故纠纷中,建立表见证明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期实现社会整体公正与秩序和社会效益最优。  相似文献   

10.
韩久霞  严翔 《法制与社会》2012,(19):248-249
医疗纠纷属于特殊侵权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文通过对我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关系、履行举证责任的认定、特殊情况下对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及其对实践与制度的影响进行总结与归纳,从理论和实际两个层面反映出现阶段医疗机构承担证明责任确实过重,并对未来此类纠纷举证制度改革指出可行性方向.  相似文献   

11.
针对医疗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都采取相关措施和方法,以减轻甚至免除患者对医方存在过错以及损害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疗侵权实行双重证明责任倒置,在学界和社会公众中掀起了赞成和反对两种针锋相对观点的交锋,而200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58条基本上废除了对医方过错的证明责任倒置。在医疗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立法价值取向问题上,存在着正义与自由的冲突、正义与效益的冲突。正义价值优先,应由医方承担自己不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2.
论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举证责任分配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其基础理论为“法律要件说”,由此而推导出“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举证责任倒置是对“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修正,与侵权行为法相伴而生,其适用条件是由法律严格限制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样规定并不妥当,理由也不充分,缺少法律基础,对医学发展不利。要完善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应当从明确医疗侵权行为的专家责任性质入手,建立专家举证制度,实行举证责任轮换,构建分散医疗风险制度。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证明责任制度若干问题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国一元制法庭构造和审判方式中,一般应当采用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作为证明责任类型划分的基本概念。在审判空间中发挥作用的证明责任,将会延伸到审前程序中,从而形成侦查人员的辅助性证明责任、被告人的延伸性责任,以及弹劾制侦查构造中侦查机关的证明责任。应当协调检察官客观义务与证明责任关系,以客观义务统制证明责任,同时需防止客观义务论的负面影响。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的当事人,是起辅助作用的控方,应当适度承担证明责任,与检察官的证明责任具有主、辅关系。  相似文献   

14.
杨鑫鑫 《证据科学》2011,19(3):327-337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整个医疗损害诉讼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各自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我国医疗损害贡任举证规则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本文试图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过错推定惰形、免责情形以及一些特殊的医疗侵权责任情形的角度,分析原被告双方在医疗损害诉讼中各自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从而明确我国的医疗损害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以期达到公正客观解决医疗纠纷的日的。  相似文献   

15.
事态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该类犯罪使刑法首次将调整对象由传统的行为性危害行为括及于事态性危害行为,因此对犯罪证明责任这一刑法基本理论问题产生了重大冲击。严格责任是解决相关问题的最简便方法,但与我国的刑事法制环境不相适合。因此,为了实现控辩双方权益的平衡,应当设立事态犯罪嫌疑人特别辩护权制度。  相似文献   

16.
This article compares Canadian treatment of corporate criminal liability with that in Brazil, examining whether there are ways in which one system can learn from the other. It is argued that the Canadian model could provide a starting point for revision of Brazilian legal principles in this area that, would encourage the public to recognize that crimes committed by corporations should be taken seriously. However, because criminal liability requires a high burden of proof and is therefore difficult to secure, the Brazilian regime of strict liability may ultimately be useful in encouraging compliance by corporations, assuming sanctions are severe enough and detection of violations by law enforcers is enhanced. The solution may therefore consist in the use of both these regimes, as is currently the case with anticorruption law in the UK.  相似文献   

17.
陈绍辉 《证据科学》2014,(2):208-219
证明标准是强制医疗程序中的关键问题。在美国,一般以“清晰和令人信服”标准作为非自愿治疗最低限度的证明标准,从而排除适用民事案件的“优势证据”标准。我国《精神卫生法》并未建立强制医疗司法审查模式,而是由精神卫生机构行使强制医疗的决定权,强制医疗决定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均被淡化。在刑事强制医疗诉讼中,则应根据不同的证明内容设置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8.
唐小侠 《证据科学》2011,19(3):345-356
医疗物品致人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又具有产品责任的某些特点。对外.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致损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而血液致损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对内。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在无过错时有权向最终的责任主体追偿。医疗物品责任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归责原则,因此受损害方承担了证明医疗损害责任三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而医疗产品生产商和医疗机构都可以通过举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法定情况的存在而免责,但医疗机构不得对“未投入流通”这一情况而免责.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了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为了更好的平衡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我国应该对与证据价值密切相关的两个制度证据保全和医疗鉴定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整个医疗损害诉讼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各自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规则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本文试图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过错推定情形、免责情形以及一些特殊的医疗侵权责任情形的角度,分析原被告双方在医疗损害诉讼中各自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从而明确我国的医疗损害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以期达到公正客观解决医疗纠纷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杨立新 《河北法学》2012,30(6):16-17,18,19,20,21,22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关于责任分担的规则规定得不够完善,应当根据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连带责任规则进行补充.血液属于准产品,应当适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规则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消毒药剂构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其缺陷的判定有一定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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