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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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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理喻 《法律适用》2013,(7):85-87
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实施后,针对《公司法》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3个司法解释,解决了1993年《公司法》与2006年《公司法》新旧法律适用衔接、公司清算、公司设立阶段的民事责任、股东出资义务与责任、股权确认等部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为审判实践中准确适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处理民商事案件提供了统一的司法依据,对  相似文献   

2.
曹谦 《法制与经济》2013,(10):74-75
章程排除公司法适用是公司自治的体现,就排除的时间点作为标准来区分可分为初始章程排除公司法适用与章程修改排除公司法适用。两者由于股东是否已经加入了公司而有显著的不同。文章主要针对章程的后续修改排除公司法适用进行讨论,目的是要解决两个问题:对于章程的后续修改排除公司法适用究竟有没有必要给予一定的限制?如果有,应该如何设置限制?  相似文献   

3.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仅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情形。为弥补此"二分法"在逻辑上和实践中的不足,相关司法解释增加了"决议不成立"的效力瑕疵类型,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无法可依的裁判困境。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新增条款的法律适用依然存在模糊和不统一的现象,特别是在会议召集人不适格、未履行通知义务和伪造签名这三种特定情形之下法院的裁判思路往往大相径庭。文章认为应当在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分析其与决议不成立法定情形的相符性,避免兜底条款的滥用。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对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法律。理论上,《公司法》第218条已经对内、外资企业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上,第218条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本文的目的就是结合行政法规,有关部门的规定、通知等来理清公司法和中外合资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的适用关系。  相似文献   

5.
公司法人格否认:从法条跃入实践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滥用公司人格的普遍性与严重性是我国公司法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诱因,但是,国外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向来是在个案中适用的,因而该规则采用制定法形式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为了克服这一缺陷,宜采用判例指导制度.同时,要密切关注公司法人格否认在中国实践中的特殊性,注意欺诈、资本严重不足和过度控制在公司法人格适用中的关键作用.在司法审判中,应谨慎适用这一规则.  相似文献   

6.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的突破,是针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责令其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一项例外。但我国《公司法》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因此,对公司法人否认制度进行正确的适用和界定,无论对于该制度还是公司法人制度都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将对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并重点论述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界定,司法适用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刘俊海 《法学论坛》2021,36(2):76-88
《公司法》与《民法典》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相辅相成《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普适于公司法律关系,诸项具体制度也可补充适用。《公司法》对特定事项有规定、而《民法典》无规定时,应适用《公司法》。两法对特定事项均有规定、但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两法对法人制度的规定详略不同、但不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两法在很多公司法案件中可兼容并用,协同共治,互不排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关怀弱势群体和禁止权利滥用共同构成民法八项基本原则。而公司法有其独特原则,如等价有偿、尊重与保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慎重解散公司、坚持商业模式的包容性、促进公司的三重营利性、弘扬股权文化、鼓励公司社会责任和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原则。要尊重《公司法》的特别法地位,必须切实扭转司法实践中的“轻公司法化”现象。修改《公司法》和解释《民法典》应着眼于消除规范冲突,预防制度真空,铸造制度合力。  相似文献   

8.
《]公司法》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是我国公司法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但如何在法律上制定统一的适用标准,增强司法实践的操作性,成为一个现实而且迫切的问题。本文在探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内涵的基础上,拟提出其构成要件和适用的一般条件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操作性的对策。  相似文献   

9.
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在公司法规范存在缺漏时,基于《民法总则》第134条第2款,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即可适用于公司决议纠纷。然而,行为法规则无法回应公司决议的团体性,也与组织法的原则和价值相矛盾。法律行为制度以契约为原型,其规范重心在意思与表示的一致及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公司决议制度则调整公司意思的形成,亦即部分成员或机关成员的意思如何成为公司的意思从而约束全部。公司决议本质是"公意",而非"合意"。决议只有在符合公司法与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时,方被评价为公司意思。公司决议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应由公司法专门调整的必然性。故对公司决议,公司法有规定的,当然应适用公司法;公司法未有规定的,应先根据公司法的精神与原理进行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避免动辄向民事行为法逃避,对公司决议削足适履地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  相似文献   

10.
我国新《公司法》首次以成文法形式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由于该条款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待于进一步的细化。本文将围绕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适用条件这一问题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11.
论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钱玉林 《法学》2006,(11):35-44
公司法上决议的撤销是以股东大会的程序(会议召集和决议方法)以及决议内容存在瑕疵为前提的。多数国家的公司法确立了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可撤销制度,我国新《公司法》第22条也引入了该制度。但在决议撤销的原因、撤销权人资格的认定、撤销权的行使、撤销判决的法律效果,以及撤销之诉滥用的防止等问题上尚有深入研究的必要。对于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行使表决权所形成的不当决议应可成为可撤销决议;赋予决议时的股东、缺席股东、无表决权股东享有撤销权;并可以通过裁量驳回、诉讼担保、股东异议诸制度的设计来防止撤销之诉的滥用。  相似文献   

12.
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最为关键的概念,然而它们在实践中有其缺陷,公司人格否认进一步弥补了它们的不足。我国新公司法的修订使公司人否认制度得以在法律中确立,体现了立法的进步,然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适用标准不明,未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作出规定等一些列问题,对此应从发布指导案例、统一管辖法院、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相似文献   

1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在理论中存在着一定争议。2011年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做了一定阐释,但其规定简单、态度审慎。从规范解释的角度探讨股权善意取得特殊性有利于更好地在现行《公司法》规范下进行法律适用,以更好地平衡交易安全与股东权利。  相似文献   

14.
目次一、问题的引出:上海申华实业股份公司章程第18条二、争鸣与启示三、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的根源四、从公司法的性质看章程自治的边界五、结语一、问题的引出:上海申华实业股份公司章程第18条上海申华实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华公司)章程第18条规定: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人选有必要变动时,由董事会决定,但所增补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申华公司1995年5月25日召开三届二次董事会,据此通过了第5号和第6号决议,增补马俊、莫全富为公司董事。同年8月12日,又召开三届三次董事会,通过第7号决议,增补李伟荣为公司董事。原告姜彭年系申华公司股东,认为公司章程第18条违反了《公司法》第100条的规定,诉请法院确认以上决议无效。一审判决原告胜诉,二  相似文献   

15.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表现为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揭开公司的面纱,让公司背后者——股东站出来直接对公司债务负责,而实质上该制度的适用结果不外乎是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排除,或言之为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确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未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其适用的相关问题,该制度于实践中将有被滥用之危险。为此本文拟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适用时所涉及的程序和禁止滥用方面进行分析,以规范该制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16.
公司法对董事会决议表决规范的法理根据源于董事会的性质、职能和公司自治权。董事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表决通过,这有助于促使董事积极参与董事会决议的商讨。为避免出席会议的董事太少而导致由极少数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决议这一不合理情况的发生,公司法需要对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予以规定。公司法应当通过对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和赞同决议的董事过半数之规定,为公司章程制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规则设定最低标准,并以此为公司自治预留必要的空间。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12条对董事会决议的规范有明显的缺憾,应当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17.
公司法人格否认成文规则适用困境的化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引进我国公司法后,主流观点坚持认为,该法理仅适用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情形,只有一人公司方能扩及到人格混同的场合。2008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有关姐妹公司人格混同为由,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判决其对外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做法,突破了这一立场,并对我国公司法学界的通论形成巨大冲击。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实际上更符合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本意,我国成文法再修改的趋势不可避免。而最高审判机构案例指导方式,不失为防止司法审判实务中法律适用混乱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8.
包素素 《法制与经济》2009,(4):27-29,31
本文拟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应运而生的价值取向出发,对该制度的本质予以鉴定,与其他相似制度相区别,结合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阐明其适用条件,并对其司法适用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如果能够引发学界及实务界对该问题的重视与讨论,抛砖引玉,也就达到本文的目的了。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责任财产混同,股东对造成这一财产混同具有主观故意。指导案例15号不符合《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但关联公司在控制股东的恶意操纵下形成责任财产混同与第20条第3款的核心构成要件具有相似性,适用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也具有妥当性,因此,法院决定类推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决定是正确的。类推适用是填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方法,其适用的条件应符合如下四点:存在法律漏洞、法律解释工具失效、构成要件的相似性和适用同一法律效果的妥当性。商法作为民法之特别法,应适用与民法相同的法律方法论。当今中国商法学研究的重点不应再纠缠于商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问题,而应转向以法教义学为基本方法的解释论研究。  相似文献   

20.
公司进行重大的营业转让时,理应履行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程序,但我国公司法却对此未作专门规定。虽然对于上市公司出售重大资产的程序规定可适用于营业转让,但该规定存在着许多缺陷,且适用范围太窄。因此,我国公司法应引入营业转让的概念,并对公司进行重大营业转让课以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的义务。但不澄清何为营业、何为重大营业转让等具体适用方面的问题,既会影响到股东的保护,又会影响到交易的安全,还会妨碍公司的经营效率。在这些问题上,日本法成熟的立法规定、丰富的判例及学说理论可为我国的立法与司法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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