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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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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3月14日,对很多中国人来说,可能是个极为普通的日子。但是,对于我们这些法律学人而言,却是个非常重要的日子。因为,就是在那天,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多达111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这些天来,我时常沉浸在阅读刑事诉讼法典的快乐中。因为,正是在这里,我发现了本次大修的亮点,也获得了写作本文的灵感。你看,在"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有了直接的体现,而在不太遥远的过去,"人权"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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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3月14日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把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正在进行各种学习培训。为了让广大读者全面了解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背景、修法过程中的各种争议观点以及修法的主要内容,准确领会立法精神,把握立法原意,本刊特约请参与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专家撰写专稿,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相关内容进行详尽阐释,供大家学习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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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一、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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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公检法三家对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须办理换押手续,即实行换押制度。笔  相似文献   

5.
广义上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有依法向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查明事实,收集材料,调取证据的权利。狭义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向司法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活动的权利。调查取证权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与当事人会见通信的权利,调取证据的权利等。律师的调查权和取证权在律师所有的执业权利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无论是在诉讼活动还是在非诉讼活动中,律师的法律服务都要建立在事实和客观证据的基础之上,律师执业过程中大量的工作是调查情况、掌握证据的工作。而要进行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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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湘益 《海峡法学》2012,14(2):83-92
立法语言必须逻辑严谨地表达法的价值,法的规范类型和结构须与法的价值取向一致,条文的整体设计须契合法价值的生成环境.这些一般规训应为立法语言所遵循.厘清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结构及影响因素,对刑事诉讼立法的语言完善有指引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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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12,(Z1):3-78
1.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3.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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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近16年来刑事诉讼法进行的第一次修订,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其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一部科学合理的切合国情的刑事诉讼法,不仅关系到司法机关诉讼权利的合理配置,而且关系到国家能否有效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因此,其修改必然会更加复杂、更加困难。自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刑事诉讼法草案之后,关于刑诉法的修改意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1个月的时间里,收到了数以万计的意见和建议,其社会关注度和意见争议性,远远超出以前的法律修订过程。可以说,对这样一部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产生争议甚至意见交锋是正常的,也正是这样,刑诉法最终的修订才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从条文上看,刑诉法的修订范围与幅度很大,在几乎所有重要条文的内容上都作了修订,体现了社会的发展和基本国情;从刑诉法的内容上看,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思想,为我们迈向健全的法治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刑诉法的修订已经通过,相关部门的司法解释也正...  相似文献   

9.
我国立法对加处罚款的制度规定尚显稀疏,这已然成加处罚款遭受现实冷遇的重要原因。为了确保加处罚款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立法在肯定加处罚款的数额应当受限的基础上,还应当对加处罚款在非诉执行中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起算时间如何计算以及执行程序等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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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立法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现代立法程序具有民主、交涉、理性、效率、平衡和中立的价值。进入 2 1世纪的我国现行立法程序虽已长足发展 ,但正式规则的稀疏、有效表达和博弈机制的缺乏、充分交涉程度的低下、积极过滤和淘汰功能的缺失以及还原信息、凝固证据和事实机制的薄弱等立法程序瑕疵已成为掣肘立法质量的关键。因此 ,强化表达机制、提高交涉机能、回归过滤功能、确立“一事一议”原则和增强规则的刚性应当成为 ,亦能够成为完善我国立法程序的主要接点和便捷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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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作证是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时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以及人民法院的询问,就其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以及侦查过程中所接触的案件事实和搜集到的证据向人民法院作证,以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制度。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以正式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这一制度对指控犯罪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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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7,(1):69-78
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重视。本文以近年来陆续得到纠正的冤假错案和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先后做出的一系列无罪判决为切入点,反思冤假错案的源头,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基本情况进行考察,总结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下一步刑事诉讼法再修正中如何构建和完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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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一、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修正。实践证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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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类型学出发,刑事诉讼立法表现为对立的两种理想类型:一是价值导向性立法模式;二是技术性立法模式。《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的修法活动实为一种类价值导向性的立法。其特征为:政策与法理短路相接导致法律内部的紧张与对立,进而造成致力于精确性和明晰性的立法技术在立法中的有限应用,乃至反向利用。最终致使《第二修正案》在形式、结构与内容上均存在明显的技术缺陷。欲对其予以弥补和完善,须从价值导向性立法转向技术性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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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规定与《刑法》的规定存在相巨矛盾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原则和程序的法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实体和程序、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刑法决定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又反作用于刑法;只有刑法而没有刑事诉讼法,那么刑法的任务就难以实现,刑法的目的就难以达到;相反只有刑事诉讼法而没有刑法,那么刑事诉讼活动就无追究的依据和标准。因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往往同时制定,同时公布,同时施行,同时修订,同时废止。在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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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此项立法打破了监视居住不能折抵刑期的立法缺陷,为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刑事法律规范保障。但是,笔者认为,修改后刑诉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规定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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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10余年的实践看,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不十分理想。有的被害人仍然被当作证人对待.事实上并没有成为真正的当事人;有的被害人在遭受物质损失后难以获得赔偿,生活极为艰难,而在一些精神受到极度伤害的案件中,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对精神损害的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终日在极度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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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附条件不起诉解读与应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松青  张华 《法律适用》2012,(10):59-62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次确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是立法对20余年少年刑事司法实践的肯定,同时,第一次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即刑事诉讼法第271至273条。司法实务中,部分地方检察机关对此虽有试点,但作为一项制度在立法上予以确立,无论对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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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语言是一种语言的社会变体,它贯穿于立法活动的整个过程,立法语言具有如下的本质属性:权威性、指令性、技术性、表象性。本文对立法语言本质属性进行了简要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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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康宁 《法律科学》2010,(5):131-140
民事法律立法语言失范是指民事制定法的语言表述违反语言科学规律和相应规则,造成语法错误、语义分歧、逻辑失恰、分类混乱、风格失调、混合交叉等多种谬误。立法语言失范的根本原因在于对立法表达技术的轻视和立法程序设计的不足。立法语言失范降低了制定法的质量,给立法活动、司法实践、法学教育、普法工作带来现实的困难与危害,损害了制定法的庄严性和权威性,同时对语言科学的发展造成破坏。立法机关应当设立立法语言审查机构,清理失范的立法语言,为新法制定设计立法语言前置审查程序,在每一部法律草案提交审议前先行作出立法语言审查,保证提交审议的法律文本语言正确,能够充分表达立法意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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