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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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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二审中的发回重审仅仅提到了一点,即限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次数。这种蜻蜓点水式的修改依然不能令人满意,而且存在着理解上的歧义。对比草案前后关于发回重审的不同规定,并结合草案和现行刑诉法中发回重审的规定。分析发回重审存在的矛盾,最后借刑诉法修改之际提出了关于二审中发回重审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2.
再审程序依照一、二审程序的立法规定,使得长期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制度在再审程序中得到广泛地适用。虽然《审监适用解释》的出台为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适用进一步提供了立法依据,但仍未能就发回重审制度在再审程序中的运行作进一步详细的规范与设计。现实中再审发回重审的适用困境以及再审程序的特殊性质要求发回重审制度的探讨不能仅置于二审程序框架下,特别是民诉法修改后再审案件的急剧增加,要求立法必须对此作进一步的积极回应。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应有自己的适用条件和结构模式,与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不应具有等同性,因为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再审程序有着存在在先的生效裁判,这是探讨再审程序任何问题的根本基点。因此,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探讨必须立足于这一基点,也是再审发回重审制度不同于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独到之处。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在实践中引起了被告人被长期羁押、案件久拖不决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分析该制度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上予以改进,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客观真实"的诉讼认识论具有理论局限,应从"法律真实"的角度对诉讼中的事实问题进行全新的解读,以重构我国二审制度特别是发回重审制度。  相似文献   

4.
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检讨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变形和扭曲,有违该制度设立初衷。两大法系国家对发回重审的制度规定可以借鉴来重新定位我国的发回重审制度,文章从废除因事实、证据原因导致的发回重审,明确程序性发回事由,严格发回重审案件审限,改革发回重审裁判文书等入手,提出完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方法。  相似文献   

5.
发回重审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理论上的先天不足以及实践当中操作欠佳,使得司法实践为此付出了较大代价,因此有必要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重构,重新界定发回重审的标准、理由:对于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到案件正确判决时,二审法院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应一律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应严格依法行使发回重审权;废止再审中的发回重审程序。  相似文献   

6.
发回重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一项诉讼制度,在保障公平正义和实现权利救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二审程序目的实现。新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了改革,限制了发回重审的次数。在此背景下,革除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回重审的适用,重构配套的诉讼制度和司法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7.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且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但它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通过对发回重审立法规定的合理性和实践成效及问题进行实然分析,将揭示出我国发回重审制度在实现其实体性补救和程序性制裁功能时所体现出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改建议,完善该制度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迫切呼唤规则的"程序之治"。刑事二审程序的发回重审制度存在实体和程序缺陷,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出现新的弊端。通过对刑事二审程序进行规范意义与实践意义的考察,并经过历史梳理发现,发回重审制度需要法解释以外的制度改进。充分考虑我国刑事司法传统,并在充分借鉴域外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标准应当采用"绝对性标准"和"相对性标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9.
对发回重审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 ,关于二审的裁判方式上均设置了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制度 ,作为本着“有错必纠”原则、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 ,发回重审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由于这一制度理论上的先天不足以及实践当中理解操作不当 ,使得司法实践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 ,因此有必要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0.
最近,我们就二审经济纠纷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情况调查了贵阳市、安顺地区、黔东南州三个中级法院及其所辖的部分基层法院,发现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改判和发回重审率一直居高不下,保持在52%左右,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的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加以研究解决。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省法院二审经济纠纷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情况见下表:  相似文献   

11.
发回重审事由分析——从“法院发回重审权”的视角切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发回重审制度是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错误判决,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对于保证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大部分研究仅侧重于描述发回重审制度由于立法本身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很少立足于法院在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权"性质的角度进行分析。因此,有必要提出"权利性质的发回重审权"和"裁量性质的发回重审权"两个概念,在此基础上细致分析两个不同的程序中法院发回重审事由的区别,给司法实践中法官"发回重审权"的行使以更明确的指引。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权威司法统计公报表明:2002年全国法院审理民事二审案件361697件,其中发回重审30152件;全国法院审理民事审判监督案件48180件,其中发回重审2575件.  相似文献   

13.
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显现出诉讼效益低、诉讼成本高、两审法院之间组织管理出现矛盾等制度瓶颈问题。新近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40条对其作出了最新的修正,包括缩减适用范围、合理限定程序事由、规定使用次数等。但本次修法仍存在较大局限性,如对实体事由修正不彻底、未有效限制自由裁量权、对发回重审的裁定格式及拘束力未明确等。重新审视该制度并对之进行改良,可从明确规定法定事由、充分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增加救济程序以及明确发回重审裁定的格式及拘束力等方面加以探索。  相似文献   

14.
新《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对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作了部分修改,该制度的相关问题也引起了学者们新的关注。立法修改,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也有待商榷之处。通过认识该制度近十年的发回重审率、发回重审的原因、重审效果和异化使用状况,剖析立法修改的长处和不足,进而提出实践运用的相关策略。  相似文献   

15.
职权主义国家的刑事二审法官对一审认定事实不当原则上应当直接改判,发回重审多限于未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形。我国刑事上诉法院发回重审而不直接改判、下级法院降低审级重审以及下级法院重审拒不纠错构成了程序的滥用。对此,应当在立法上明确限定发回重审的适用事项,牢固确立"疑罪从无"的理念,修改目前错案追究和业绩考核制度中不合理的部分,客观对待办案风险,促使法官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16.
在现实中刑事诉讼发回重申权被滥用是由于现有监督方式的缺陷,二审法院对发回重审"限定一次"的规避,以及诉讼中程序性控制难奏效等因素造成的。从价值、功能和现实上看,设立发回重审审查程序是另一种路径的可能,既不影响司法效率,也不违背司法独立原则。基于此,从审查的定位、原则、申请人、范围、启动、模式、期限、举证责任方面设计好审查程序,将发回重审权纳入上一级法院监督,将是破解发回重审难题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17.
民事二审程序检讨与改进尚未引起司法实务界、特别是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在民事二审程序的改进中,应树立符合现代诉讼的基本理念:上诉程序的正当应用;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上诉程序的非行政化;正义无高低之分.为切实发挥上诉审功能,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个世纪主题,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上诉案件的审查与移送、审理、发回重审这三方面改进民事二审程序的构想.  相似文献   

18.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诸多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扩大了民事诉讼的利益保护范围,然而在如何具体实施公益诉讼的问题上尚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则.随着当前民事诉讼执行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检察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尤其是新《民诉法》实施后,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司法实践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探讨我国现有执行权运行环境下检察监督原则、范围、方式及配套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在证人出庭制度方面,新《民诉法》同样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并未规定任何与之相匹配的惩罚性规定.在财产保全制度领域,新《民诉法》将保全的对象范围从财产扩展到了行为,同时为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新《民诉法》第105条又规定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思考是,是否所有与判决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保全均为"申请错误"并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那么需要确定一套衡量的尺度和细化的标准,以具体解决因保全申请错误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与此同时,新《民诉法》第170条对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作了部分修改.二审法院一般比一审法院更具备查清事实的能力,二审不能查清的案件事实,在重审后查清的可能性只会更低.因此,将事实认定不清的案件发回重审,有待商榷.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诉法中发回重审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发回重审是上级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之一,该制度蕴涵了程序保障、权益保护和监督制约等功能。当前,我国民诉法中的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已影响其功能的发挥。为完善该制度,一是要建立发回重审与指定改变管辖并存的制度;二是取消“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这一条件,规定只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才发回重审;三是取消实体处理有问题可以发回重审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两审终审制度和刑事二审有错必纠的诉讼目标,确定了第二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刑事二审具有和刑事第一审不同的特征,从而构成了这样几个较为突出的矛盾:全面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关系;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的选取;审理结果是发回重审还是改判的抉择等等。其实这些问题早就已经在法学界以及社会上引起极大关注,很多学者及司法人员也从法理和司法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的探讨,但这些问题在刑事二审司法实践中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并因此衍生出很多对刑事二审案件消极的司法和社会评价,反映出刑事二审的改革和完善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体系刻不容缓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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