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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一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问题上存在着一些争议,如要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否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当事人利益考虑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行为,是否要求行为人必须在当事人参与或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毁灭、伪造证据行为,隐匿、变造证据行为如何定性等等。本文以一则案例为例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一种侵犯国家司法活动客观公正性的犯罪。虽然事实上多发,但司法实务上却处理较少。原因在于刑法理论及司法实务对本罪的成立条件在很多方面仍有模糊认识。司法实务上认定本罪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帮助行为包括帮助共犯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情况。当事人的同意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具有不同效果。帮助毁灭还包括帮助隐匿的情况,帮助伪造也包括帮助变造的情况。帮助行为具有实行行为性质,行为类型多样。本罪属于危险犯。在共犯关系上,当事人本人不构成本罪的共犯,以及本罪与包庇罪、徇私枉法罪间的竞合关系等。  相似文献   

3.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罪中的“帮助”行为须以被帮助人的违法犯罪为前提,帮助隐匿、变造证据,只要情节严重也可以构成本罪;当事人教唆他人帮助自己毁灭、伪造证据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他人教唆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成立本罪,但不属于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对于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不宜再以包庇罪论处;本罪属于情节犯,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4.
新《刑法》实施后,律师从事刑事代理业务会涉及到“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妨害证据真实罪”,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而被司法机关拘留、判刑的情形渐有所闻,这就是中国的刑辩律师目前所面对的困境。本文试就这一点进行剖析。立法缺憾:律师成为特殊主体新《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  相似文献   

5.
《刑法》第306条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 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辨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该条系此次《刑法》修订新增加的条款。  1.增设该罪具有现实意义。该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主体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属于特殊主体。辩护人、代理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  相似文献   

6.
正本文案例启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帮助行为不同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这一犯罪的行为并不以被帮助的当事人知情为前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妨害作证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是针对"物"实施的犯罪,而后者是针对"人"实施的犯罪。[基本案情]2013年11月3日,余某因酒后毁坏银行取款机被刑事拘留,其妻子陈某托犯罪嫌疑人刘某帮忙将余某"捞出"。次日,刘某找到负责维修取款机的工程师邱某,邱某如实开具了一张维修价值为14306元的  相似文献   

7.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七条分别规定了妨碍刑事诉讼证据的几种情况。其中,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是伪证罪,第三百零六条增加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证据罪,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无论这几种犯罪以何种表现形式出现,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这几种妨害刑事诉讼证据的犯罪都有鲜明的主观特征。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过程中,无论是证  相似文献   

8.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虚假诉讼的手段行为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以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目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贪污罪以及职务侵占罪。虚假诉讼行为定罪处罚争议的解决途径是增设诉讼诈骗罪,并修改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刑法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民事诉讼中,"其他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可以定性为帮助伪造证据罪,而当事人自己伪造证据的,却缺乏相应的"当事人伪造证据罪"予以处罚,其能否定罪、如何定罪,争议也极大.为避免放纵犯罪,本文通过评析有关个罪的特征,重点从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目的和行为两方面来考察其定罪的可行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对资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的处理方法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典型资助型犯罪,它只包括两个具体罪名:一是刑法第107条确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二是在刑法第120条之一中增设的“资助恐怖活动罪”。第二类是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非典型资助型犯罪,它是指上述第一类以外的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资助型犯罪。如刑法第112条规定,对于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认定为资敌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  相似文献   

11.
一要对妨害检察机关依法取证行为规定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等方面的保证措施。我国现行《刑法》虽然规定了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多个罪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尚未达到上述犯罪或不能定罪而又阻碍、拖延依法取证或以消极应付、拒绝作证的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制定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规定由检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向有处罚权的机关建议给予处罚,以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相似文献   

12.
诉讼欺诈之刑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欺诈表现为财产性诉讼欺诈和非财产性诉讼欺诈两大类。财产性欺诈犯罪属诈骗类犯罪,立法应为其单设诉讼诈骗罪,当前可以诈骗罪或其他特殊诈骗罪定罪处罚。非财产性诉讼欺诈属妨害司法类犯罪,立法应扩大现有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适用诉讼领域和犯罪主体范围,合并罪名为伪证罪与毁灭、伪造证据罪。  相似文献   

13.
随着"李庄案"二审判决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结合"李庄案"的基本案情对其法律适应进行分析,浅析该条款引发的争议及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而探究该条款的立法价值及完善的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14.
实践中,人们对刑法第306条罪状有着不同的理解。正当的路途应对罪状中的“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表述进行了较为精细的解读,以求准确理解立法精神,正确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5.
按照《刑法》的规定,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多数学者认为,这里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具体是指具有报请或者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或者决定权的司法工作人员一般不能单独构成本罪。然而,在实践中,却经常出现没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和决定权的司法工作人员为罪犯伪造立功材料的现象,对此应当如何定性呢?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帮助伪造证据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以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论处。在笔者看来,对于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扩张理解,这符合从重打击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因此后一种观点应当是比较公允的。我们知道《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帮助伪造证据罪是指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犯罪行为,所帮助的当事人是诉讼终结前的当事人,伪造的证据是指与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等有关的证据,不包括诉讼终结后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证据。  相似文献   

16.
所谓的诉讼欺诈便是在刑事民事或者行政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办法,让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做出的判决对自己有利或者对对方不利。而律师若是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是帮助当事人伪造或者毁灭证据、引诱威胁证人改变原来的证言,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因为危害特别大,所以才单独设立罪名。但是如果把律师伪证罪改为"诉讼欺诈罪",不但违背了立法的意愿还不利于打击律师伪证行为,甚至很可能在施行过程中产生"口袋罪"。  相似文献   

17.
刘慧霞 《政法学刊》2004,21(3):20-22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关于本罪的犯罪主体,刑法明确规定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又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限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这一规定已远远落后于司法实践的发展,事实上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存在着辩护和诉讼代理活动,在这些活动中都可能发生具有相当危害性的妨害证据的行为,因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每个阶段都可能以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在立法中对此予以确认也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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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论述了如何正确区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包庇罪。  相似文献   

19.
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程序法比较分析看 ,它们在诉讼双方的地位、诉讼是否涉及当事人自由或者生命的剥夺、诉讼当事人的辩护权是否容忍其伪造证据三个方面 ,具有不同的特征。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伪造证据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而民事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伪造证据行为应当规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虚假诉讼由来已久,但近年尤烈。对其法律规制,理论实务界的主张见仁见智,难形成主流意见和通说。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虚假诉讼问题做了阶段性总结,但同时也留下了立法空白需要填补。理想之选是在刑法修正时设专门罪名以回应民事诉讼法的最新发展,罪名可定为恶意诉讼罪。当务之急是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两个相关条款做出司法解释,以规范惩治虚假诉讼犯罪的司法实践,结束同罪不同罚的混乱局面。目前的权宜之计是分别适用刑法第307条和第313条,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此类行为定罪量刑;若虚假诉讼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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