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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减价,我国主流解释论认为可由受损害方通过单方意思表示来实现,这主要源自德国法的形成权说,忽视了我国实在法体系与德国法体系的重要差异。在我国,一方面,买卖合同领域的损害赔偿奉行无过错原则,减价难觅特殊的制度功能;另一方面,由于并非奠定在解除权行使条件的基础上,减价权作为形成权来构造也缺少了关键性条件。因此,形成权说不仅逻辑欠妥,而且易使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在解释论上,应重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形成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作用,宜将买受人主张减价的权利打造为变更合同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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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民事责任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因而也成为大陆法系现代法律改革的共同课题。本文拟从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改革动向入手 ,在反思我国现行制度的基础上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 ,最后提出“质量瑕疵违约责任”的构想 ,以期对完善我国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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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无论是从构成要件还是从法律效果来看均十分简陋,学界对之也未作深入探究。该条所规定的责任应被定性为违约责任中的不完全给付责任而非瑕疵担保责任。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承担瑕疵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则上须于工作完成时或工作成果交付时存在;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非因定作人的指示或其提供的材料所致;当事人未以特约排除承揽人的责任。在这些构成要件中,除极少数由《合同法》第262条明定外,其余则或是对买卖物之瑕疵责任相应要件的准用,或是基于事理参酌比较法而设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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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缔结过程中法律所科加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及当事人之间的信赖程度均高于合同.《民法典》第1054条第2款新增的损害赔偿规定只是结婚中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类型,通过适用《民法典》第157条并准用第500条的规定,亦可将其他类型纳入.在制度功能协调和分工上,婚姻效力瑕疵规范以及婚姻自主权规范用以处理结婚中的精神自由保护问题,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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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界存有争议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排除了第三者的责任。配偶权是绝对权,第三者作为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的不作为的义务。本文认为第三者插足侵害了无过错配偶的配偶权,从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出发,不论其是否已承担过刑事责任,均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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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立法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多,但一直规范有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过,多数规定只是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确认,该权利的行使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措施却很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然规定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如何赔偿没有加以明确.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具有债权性的形成权,形成权具有可被侵害性,因此,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末通知承租人导致优先购买权不能行使、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过程中受到不合理阻碍、优先购买权行使后导致该权利目的落空的,都构成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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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中的瑕疵损害与瑕疵结果损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法中瑕疵损害与瑕疵结果损害的区分体系是因瑕疵担保法中不存在单纯的过失责任而产生的,即其更多地是由体系决定的。在实行替代性和并行性损害赔偿的区分体系中,瑕疵损害和瑕疵结果损害已经丧失了原本的区分功能,其存在仅能够模糊区分,延滞认识,而不再能够满足体系的功能性条件,故应当予以摒弃。在对我国合同法的体系认识上,应当采取替代性和并行性的损害赔偿区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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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下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则之间存在矛盾,对此应秉持民法典优于司法解释以及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解释。对于民法典以及“担保制度解释”中的相关实质规则,所有权保留之所有权构成说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方案,担保权构成说可顺畅解释。所有权保留的担保权构成更有利于实现物尽其用以及出卖人赚取价款的真实意图。我国现行法下的矛盾规定源于规则和学理的混合继受。民法典下所有权保留规则的继受史,揭示了这些规则间接继受自1918年《美国统一附条件买卖法》下的担保权构成,实质规则体现的是标的物被交付后保留卖主只享有担保权,但学理和民法典前司法解释的起草者却用德国的所有权构成加以解释。就担保权的产生而言,是保留卖主交付标的物的同时在标的物上保留担保物权,而非保留买主取得标的物后为保留卖主设定担保权。现行法下保留卖主和保留买主的法律地位以及所有权保留在破产和强制执行等情形中的处理,均应以担保权构成作为前提进行解释和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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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主流担保理论继受于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不具有合理性。担保究其实质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其财产权上承受的负担。担保权不是以客体为区分标准的债权或物权,而是以作用形式或功能为区分标准的形成权。担保权与债权有着天然联系,将其置于债法之中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据此,大陆法系肯认的各种担保方式必须予以重新界定,所谓的新型担保是融入了担保功能的新型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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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确立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确立有其内在的理论逻辑。一方面其生成于宏观社会意识形态,另一方面其滋生于微观"法权"衡平意识。该制度在法制实践中尚需科学界定和注解,其中包括构成要件、法律后果、责任承担方式及范围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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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侵权责任是一项独立的质量侵权责任。承担服务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服务存在缺陷,即服务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包括服务设计缺陷、服务指示缺陷和服务过程缺陷。服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取过借推定兼顾公平原则。服务侵权责任与产品责任、建筑侵权责任构成我国“三位一体”的质量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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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期间是保证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有关保证责任期间的规定,已成为保证人在实践中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非常重要的理由。从理论上分析保证责任期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期间的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角度出发,并结合理论分析阐明保证责任期间的性质直接影响到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和利益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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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房地产估价错误司法鉴定意见的民事责任制度,对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房地产估价错误司法鉴定意见的责任性质为具有特殊性的一般侵权责任。认定房地产估价错误司法鉴定意见民事责任应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并对民事责任的承担的主体、对象、方式、承担责任范围限制以及责任的免除与减轻等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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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edies for Expanding Liability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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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是共同处理标的物毁损灭失案型的两项不同制度。在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现了由过错责任向严格责任转化的情况下,风险负担制度的内涵与适用范围应作相应的调整。违约之际风险负担的处理涉及到这两项制度的协调与配合的复杂关系。在履行迟延期间标的物毁灭时,原则上应使违约方当事人承担风险。对质的不完全履行之际的风险负担问题,国际公约、各国或各地区立法不一,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体系解释可知,当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否则则由买受人承担风险,不过,买受人仍享有违约救济权。在违约之际的风险负担问题上,我国现行法律还存在若干漏洞,应予填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