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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夏雅丽企业是市场的基本经济单元和最基本、最主要的竞争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制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体框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梁柱和支点,是我国企业改革的方向.十五年来,我国企业改革经历了一个艰难历程:19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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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就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由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故现在无论理论界还是实际部门都在积极地进行探讨,但这一新型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其推动力又主要来自千千万万个新型的市场主体——即同计划经济体制所区别的新型企业的出现和确立。所以本文不光一般谈谈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想谈谈它与企业主体的关系,以将这一问题的讨论引向深入和就教于法学界的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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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人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6):118-121
历经十数年之准备工作,新企业破产法最终于2006年8月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在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规范市场主体的基础性法律,破产法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制定与修改均对社会具有重大影响。此次审议通过的新企业破产法注重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并使之与我国国情密切结合,故多有突破与创新之处;而要使破产法真正发挥作用,则更有赖于将来诸多配套工作之完成。本期笔谈特约请专家学者聚焦此次立法中的若干重大问题,并期待社会各界将这一探讨推向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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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制度是指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延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减免部分债务等事项达成协议,从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防止企业破产的制度。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也要不断的更新和完善,本文对和解制度目前存在的现状和逐步的完善略做些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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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比新、旧《企业破产法》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评析了新《企业破产法》在四个方面的新规定:(一)政策性破产“退市”,所有企业法人在破产面前“一律平等”;(二)重新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三)引入管理人制度,拒绝行政干预;(四)规定破产重整制度,使债务人“浴火重生”。正是这些新规定构成的相应制度使新《企业破产法》成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的破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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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祖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5):116-120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社会伦理道德必将随之产生变化。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必须重新审视自身在整个社会秩序中的位置,遵循社会准则和经济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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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产法的调整机制与实施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者认为,破产法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直接调整,表现为国家强制力保障债在特殊情况下的最终实现,公平维护全体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正当权益,保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作者对有的学者否定在社会主义中国实行破产制度的论点进行了评断,特别指出:当前认真实施破产法,对清理三角债,解决经济案件执行难,有特殊意义.指出目前实施破产法的种种不利因素及若干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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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产法上的撤销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试论破产法上的撤销权●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汪世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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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业务文选》2006,(31)
[文(令)号]第54号令[公布日期]2006·8·27[类别]民商法·企业[施行日期]2007·6·1[同时废止法规]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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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前的企业破产法中的撤销权制度在时间限制、债权人、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与缺陷,进而影响了其在现实生活中作用的发挥,本文通过对《企业破产法》中撤销权制度的分析与思考,以探寻中国破产撤销权制度完善的措施与路径,如建立破产异议制度、财产公示制度及破产犯罪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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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海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6):121-125
历经十数年之准备工作,新企业破产法最终于2006年8月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在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规范市场主体的基础性法律,破产法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制定与修改均对社会具有重大影响。此次审议通过的新企业破产法注重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并使之与我国国情密切结合,故多有突破与创新之处;而要使破产法真正发挥作用,则更有赖于将来诸多配套工作之完成。本期笔谈特约请专家学者聚焦此次立法中的若干重大问题,并期待社会各界将这一探讨推向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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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和解的特点和意义
破产和解是指由债务人发动,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的清偿延期、债权减免、利息减让等债务让步事项达成协议,从而避免债务人受宣告破产的制度。破产和解与一般的民事和解相比较,有以下特性:第一,破产和解必须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其结果对债务人和所有的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二,破产和解由一系列步骤构成,包括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法院裁定公告、和解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认可等,法律对每一步骤的条件、方式和效果都有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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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我国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即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它与发达国家的现代企业制度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点.本文拟从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特征出发,探讨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特征,并对当前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