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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检察机关的体制、职能和管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2年10月底11月初,根据与荷兰有关方面签订的司法交流与合作协议,高检院派团赴荷兰,深入考察了解荷兰的检察制度,这在中荷检察交流史上尚属首次。荷兰是世界上平均海拔最低的国家,不仅以壳牌石油、菲利浦电器、阿贾克斯球队和风车、木鞋、郁金香等知名世界,该国的检察制度也独具特色,特别是其对我国检察官的管理和近年来进行的检察改革,对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很有启发借鉴意义。一、荷兰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荷兰的检察机关同法院设在一起,形式上分为三级,全国共设有1个最高法院检察院、5个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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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刑事司法受到了现代人权法律的深刻影响。在荷兰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权利保障主要依据国际性和地区性的人权条约以及相关国内法。荷兰刑事诉讼程序运作体现了对人权的真切关怀:荷兰签署加入了多部国际公约和欧洲区域公约,国际条约、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都对荷兰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国内法体系中,荷兰的《宪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也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权利保障。荷兰的法院、检察机关组织运作体制和诉讼制度设计较为完备,保障了诉讼参与者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在刑事审前程序中,检察机关发挥了主导作用,但参与其问的侦查法官则对检察官和警察的侦查权形成了有效制衡。从刑事诉讼权利保障法律体系的整体而言,荷兰审前程序权利保障的体制属于适度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审判程序中的权利保障体制则兼采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混合式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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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碰到这样的情况:检察机关就某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如侮辱妇女案件),经法院审理认定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在案件定性上,法院认定的罪名与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不一致(如起诉指控被告人犯侮辱妇女罪,法院认定被告人犯侮辱罪),而且法院认定的罪名又不属于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对此,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直接改变指控罪名,以侮辱罪作出有罪判决;另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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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诉法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的赃款是否向法院移交未做出明确规定,各地检察机关的做法也不一致,大部分检察机关将赃款向法院移交。新刑诉法实施后,一些法院仍然要求检察机关将公诉案件的赃款移交法院,否则即不受理案件。笔者认为,法院以检察院未移交赃款为由拒不受理案件是不合法的。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开庭审判。第一百九十八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办案机关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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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检察机关将起诉书及案件主要证据照片或复印件移送给法院时,往往同时把犯罪嫌疑人移交给法院。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因为:1、检察机关移送起诉书、主要证据照片或复印件后,法院只通过审查这些材料,决定是否开庭审判,案件的实质管辖仍然是在检察机关,此时移交犯罪嫌疑人就会造成人、案分离的局面。2‘检察机关在移送起诉材料后,还应当并且有权继续行使审查起诉权,对需要补充侦查或收集证据的进行侦查和收集,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移交法院,提讯犯罪嫌疑人就要征得法院批准,必然会给审查起诉的工作增添环节,使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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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之所以允许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赋予了检察机关以诉的形式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内涵,意在构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监督机制。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都镶嵌并运行在行政诉讼之中,它们依托于法院判决,也不可能具有超越法院判决的监督能力。检察机关应当采用与法院相同的合法性审查。严控检察建议尺度,与司法审查一样,不代行行政裁量。对行政机关履职状况的后评估,应当以能否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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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人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对于哪些人可以请求检察机关就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均未予以明确。按照一般的理解,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主体,也应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因此,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与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申诉人”在范围上应是一致的。至于哪些人是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普遍认为只限于案件当事人,包括第一审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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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干警刑讯逼供,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有意味着法院终审判决有误;无罪,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办了错案。有罪,还是无罪,检法两家出现严重分歧。检察机关经过三级审查,终于扬起了法律监督之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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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建国初期的法律、法规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判予以抗诉的权能,并且规定了抗诉的期间、方法和程序,从而建立了民事抗诉制度。但从1956年“反右”斗争开始,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检察监督制度的运作与发展陷入了低谷。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虽然重新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是没有在分则中规定具体的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而且检察机关当时也不主张承担这样的责任,所以实质上这一规定是落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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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职能管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监督本应是来自法院外部的最为有效、最符合法治规律的对于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手段,但由于我国民诉法修改时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这一权能,导致目前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尚无来自外部的合法有效的监督。检察机关应享有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权,这是民事执行活动和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的,在客观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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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问题,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我国检察工作亟待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它既同国家的立法有关,又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密不可分,是统治阶级运用司法手段干预民事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探索和研究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问题,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促进改革,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由来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最早始于法国。十二世纪末,法国就有类似检察官的“国王代理人”,代替国王提起租税等方面的民事诉讼。1302年3月23日法国国王的赦令规定“代理人”要和总管、地方官吏等同样进行宣誓,并以国王的名义参加有关国王利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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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明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2):354-373
司法独立的起源,往往被追溯到中世纪英格兰的普通法法院.但对于普通法法院形成之初的诉讼个案的考察却表明,尽管这一时期的法院已脱离于国王的人身而“自主运行”,但并没有完全摆脱国王的干预.在涉及法律疑难与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中,国王仍然直接或间接地左右着判决的结果;即便是那些表面上看来不利于国王的判决,背后依然可能隐藏了更深层的政治利益的考量.这一时期的法官自主性仍然是非制度化的,也无法等同于现代意义的司法独立的起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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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理论争议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在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并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提出具体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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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在“协商模式”和“职权模式”之间纠结。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实质审查源于对客观真相的追求,是我国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的产物,也因审前对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认罪认罚案件法院首先审查检察机关的指控是否正确,此时法院可能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然后才是被告人是否“认罪”,包括对“认事”“认罪”和“认罪名”三个层面的审查,法院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目前相当高的量刑建议采纳率包含法院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和调整量刑建议的案件。法官要履行好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实体审查责任,特别是对“认罪”这一基础的审查责任,才能更好地推进该制度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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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目前检察机关一般不能在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而公安、司法、法院却设置了“两所一庭”(即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法庭)。因此,相比之下,检察机关不仅存在明显的“腿短”缺陷,而且还会带来负面影响:一是不能像公安、司法、法院那样与基层贴近;二是不利于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理解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