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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辩诉交易是产生并盛行于美国的一种司法制度,它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辩护人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以减少指控、降格指控或量刑减让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而形成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控辩双方通过交易达成协议后,法官不再对案件经过烦琐程序进行实质性审判,只需对协议进行形式上的确认,如果法官认为协议体现了被告人的真实意愿和公平正义原则便径行做出判决,宣告结案。正象其他一切新生事物一样,辩诉交易也同样遭受过责难而褒贬不一,但就其当今能够在美国大行其道茁壮成长,并波及两大法系的许多国家,引起这些国…  相似文献   

2.
诉辩交易是一种以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审判 开始之前就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达成协议后,在庭审时省略对案件性质的调查和辩论程序,直接进入量刑阶段,从而使审判程序得以简化的做法。诉辩交易的实质在于,检察官以降格指控或减轻量刑请求为有利条件,换取被  相似文献   

3.
朱宏 《中国律师》2005,(3):28-29
把“诉辩交易”正名为“诉辩协让”是纠误的需要,是中国法学文化审美的需要,是求真务实的需要。一旦正其名,它就能名正言顺地被加入到我们的诉讼文化中来。对其适用范围稍加规范或有限引进,就能有效解决案件积累问题,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为中国的刑事诉讼改革和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一、诉辩交易在美国的产生诉辩交易是指代表国家公共利益行使控诉职能的检察官与行使辩护职能的被告人的辩护人或本人在对抗式审判之前就有关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所进行的协商,控辩双方有条件的让步,从而使被告方放弃对抗式审判的权利,检察官则在定罪量…  相似文献   

4.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历史《布莱克法律辞典》称:“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它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犤1犦辩诉交易的基本特征可表述如下:1.交易发生在检察官进行刑事追诉的过程中2.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进行协商3.双方拥有一定的交易筹码,通过协商在实现自己特定要求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包括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和控方承诺减少指控、降格指控或做减刑建议4.符合法定形式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5.
辩诉交易与讨价还价中的正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的“辩诉交易”(plea bargain)实际上是一种认罪谈判。它是由检察官与辩护方进行的谈判,谈判的内容是检察官降低起诉、被告人就检察官所期望的次级罪名认罪,控辩双方的谈判一经法官批准即产生定罪效力。如果法官拒绝接受辩诉交易,则意味着该案将按普通程序进行审判。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苏斌(Harry I.Subin)用通俗的说法解释说:“这种处理案件的方式就像在市场上买东西,双方都可以讨价还价,买方出一个价钱,最后双方再协商成一个价钱。这就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在最坏情况下的运行方式。”[1]  相似文献   

6.
辩诉交易的条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就是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与被告人(一般是通过其辩护律师)就被告人的罪行及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检察官以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plea of Guilty)。若双方能达成协议,就向法官报告,如果法官接受(几乎都接受)了双方商定的量刑意见,就进入了审理程序:首先,由法官  相似文献   

7.
借鉴诉辩交易程序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辩交易程序是美国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美国有许多学者对诉辩交易程序提出各种各样非议 ,但是 ,诉辩交易程序使得大量的刑事案件得以迅速解决 ,大大减少了法官和检察官数量 ,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为司法部门乐于接受。诉辩交易的理论与实践是在受到各方批评的情况下不断完善与发展的。如今诉辩交易已成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础。由于诉辩交易在美国的成功实践 ,部分国家已经开始移植该程序。如属于大陆法系的意大利于1988年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就确立了诉辩交易程序。那么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是否有必要确立诉辩交易…  相似文献   

8.
一 诉辩交易又称诉辩谈判或诉辩协议,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前,控诉方为了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以作出比原来罪行更轻或较少罪名的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人(般通过其辩护律师)就有利于其的最佳条件在法庭外所进行的协商与交易.  相似文献   

9.
胡枚玲 《律师世界》2002,(11):12-14
由于控辩双方严重分歧,久决不下,辩护人征得孟的同意,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诉辩交易申请,经双方协商,辩方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协议达成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诉辩申请,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交易予以确认。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法院收到该申请,对诉辩交易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后决定受理,开庭前,合议庭组织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进行了庭前调解,达成赔偿人民币4万元的协议。2002年4月11日,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首先,由公诉人向法院陈述与辩方就此案的刑罚…  相似文献   

10.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为了利用有限的物力人力迅速处理刑事案件,解决刑事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的问题,一些大城市检察官开始采用交易和协商的结案方式,即减少对被告人的指控,或允许降低其判处的刑罚幅度.以促使被告人答辩有罪。这种现象可用“辨诉交易”加以概括.即被告方为了从国家(法院)得到合理、预期的补偿.而与指控方之间达成的对刑事指控表示认罪的一种协议。  相似文献   

11.
在职权主义语境中,德国式辩诉交易是法庭主导下的认罪供述与量刑协商合意,而不包含指控交易和罪状交易。法庭需要查证所有相关的证据方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在三起合并审理的宪法诉愿中,联邦宪法法院认定原判违宪,但是否决对《认罪协议法》的合宪性质疑。宪法法院加强对量刑协商的控制力度,强调法庭澄清义务和罪责原则,追加“附条件的无罪宣告”条款。我国在探索和实践具有“控辩协商”因素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借鉴德国宪法判例,认真对待既定法律文本,严肃对待诉讼传统;考虑通过合宪性审查逐案统一法律与实践,判决留有废除法律的余地。  相似文献   

12.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述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所谓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亦称诉讼协商(PleaNegotiation)、诉讼协议(PleaAgreement)等,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讨价  相似文献   

13.
辩诉交易是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即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本文对相关问题试做探讨。  相似文献   

14.
正44年前的1970年,"诉辩交易"制度在美国创立。和这项制度一样具有"交易"性质的"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和"诉辩交易"制度中的检察官和被告人的交易不同,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中的交易是在公检法任意一方的主持下在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进行。在《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时,写入其间的刑事和解制度被认为是此次修法的十大亮点之一。在刑事和解制度应声落地之时,法律业内人士对这项制度寄予了"恢复性司法"的期待。然而,在最初实施的一年间,这项获得赞誉的制度却在审判实践中主要被应用于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两类案件中且遭受冷遇。  相似文献   

15.
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引入诉辩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辩交易,又称答辩谈判(pleanegotiation)或答辩协议(plea agreement).是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自美国兴起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其内涵是在法院(法官)许可的前提下.公诉机关(检察官)与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开庭审判之前针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认定与刑罚  相似文献   

16.
辩诉交易 ,亦称称辩诉谈判或辩诉协议 ,是指检察官为使被告人认罪 ,以减少控诉罪行、减轻控诉罪名或刑罚为条件 ,与被告人方 (一般通过律师 )在法庭外进行谈判的一种刑事诉讼模式。如果法院接受此项协议 ,就依据双方商定的罪名和刑罚判决 ,该刑事案件可不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告终结。辩诉交易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 ,近年来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意大利、德国也在进行不同程度的交易实践。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辩诉交易制度虽然被许多学者认为与正当程序相悖 ,破坏了刑事诉讼中诸…  相似文献   

17.
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该制度与上诉不加刑之间存在两大冲突: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上诉后引发的抗诉间接限制了其上诉权;认罪认罚与上诉不加刑的结合成为部分被告人规避刑罚的工具。United States v.Erwin案中,被告人签订认罪协议后提出上诉,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并允许控方寻求更重的刑罚,成为近年来美国辩诉交易案件中应对此类问题的典型案例,对我们解决上述冲突具有借鉴意义。其中,立法应当在保留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的同时进行一定的限制。检察机关应当有条件地行使抗诉权。  相似文献   

18.
一、辩诉交易的内涵和价值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问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相似文献   

19.
赵欣  周鑫  孙伯涛 《人民检察》2023,(20):81-82
<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适用、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由于受诉辩协调配合不够,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效果有限等因素影响,出现了非自愿认罪认罚现象。对此,应从兼顾实现自愿认罪认罚与传统刑事诉权救济、建立新型诉辩交流博弈机制、完善自愿认罪认罚保障机制等方面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20.
为防止检察官滥权对拒绝认罪并要求陪审团审判或上诉的被追诉人进行惩罚,美国在辩诉交易实践中确立了报复性起诉规则,后因该规则与辩诉交易所追崇的效率价值相抵牾,致其适用范围被大幅限缩。相比之下,我国检察官的权力未有美国检察官大,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同为协商型司法,皆存在检察官利用优势压制被追诉人的风险,且随着检察机关主导地位的凸显,该种风险有了更多可及性。应认真审思美国辩诉交易实践中报复性起诉规则的理路,对检察权行使加以合理规制,促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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