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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演变及其意义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后,从属于主合同的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经历了值得引起法学理论工作者及司法实践工作者关注的演变过程。  《民法通则》确立了保证制度,但是对主合同无效后担保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没有明确规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1条规定:“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4日《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  相似文献   

3.
保证人探究     
一、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是指作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也即哪些人可以作为保证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已作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但是,该规定并没有消除理论上的分歧和争论。目前,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争论不外乎集  相似文献   

4.
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游建 《中国律师》2003,(3):73-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等多家单位编写的《中国民商审判》2002年第一卷登载的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可以看作是该条规定适用的范例。1996年12月,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中…  相似文献   

5.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据此,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意,先后订立多个借贷合同,同一担保人在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在该多个借贷合同上盖章同意担保的,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以上述多个借贷合同之间没有形式及内在联系为由,否认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同性质,进而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6.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不消灭,但担保人能依债务人之时效抗辩对抗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达成的担保物权实现的协议不得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效。《物权法》第202条可适用于质权和留置权,当事人关于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约定无效。  相似文献   

7.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虽然不需要逐笔审批.但仍然需要进行登记.故在审理涉及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担保人提供的对外担保合同纠纷时.仍应对其提供的对外担保是否在外汇管理机关登记进行审查.未登记的应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   

8.
一、担保法适用中的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9条关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7条关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之规定,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的保证合同无效,是毋庸置疑的。但问题是:分支机构未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而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提供抵押场合,该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  相似文献   

9.
无效保证合同处理的法律依据,由《担保法》第5条所规定:“担保合同昙市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相对原则化,引发了不同的意见、看法,主要是在过错责任的认定依据、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其中保证人有无过错应看其缔约时的行为的观点,以缔约过失责任为债的发生依据,既提供了分析有无过错、过错大小的标准,又符合立法精神,操作简便,值得推…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上简称《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关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的规定。一、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法律、法理依据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除已设定抵押担保的财产外,已无其它财产可供保全,即使在诉讼中债务人已向第三人履行了义务,抵押担保解除,也难以保证债权人从这部分财产中得到清偿。针对这种现象,为保证债权人…  相似文献   

11.
《法学》1991,(9)
1.关于公民担当保证人资格问题首先,保证作为法律行为,要求充当保证人的公民能够独立地作意思表示。所以,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充当保证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担当保证人时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行为能力人不能担当保证人。其次,保证人资格本身要求公民担当保证人必须具备足以代替被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的能力。否则,即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成为保证人。实践中缺乏信誉与财力但又充当了保证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不能因其不具备保证人资格而判定保证合同无效,完全民事行  相似文献   

12.
张远金 《法律适用》2011,(3):118-119
<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并未明确"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含义,导致司法实践中案件处理结果的不统一.为统一执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  相似文献   

13.
一、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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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经济交往中,人们逐渐意识到担保的重要,纷纷寻求担保,以便保证经济目的的实现。但是,因在保证合同的形式上无章可循,有的订立书面保证但内容不明确,有的在主合同上加盖印章以示担保,有的仅仅是口头担保,甚至有的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使得大量保证合同无效,给债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为法院审理有关担保的经济纠纷案件带来了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反担保初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反担保系对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这种担保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反担保在担保对象、当事人及附从性与补充性等方面均有其自身特点;反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反担保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人,留置与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担保法》关于担保的规定在反担保中的适用有直接适用、变通适用与不能适用三种情况  相似文献   

16.
刘斌 《法学家》2023,(2):108-119+194
面对司法实践中纷杂的担保物权代持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制度解释》中开创性地肯认了担保物权委托持有的法律效力,但仍然存在解释分歧。担保物权委托持有机制并未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和担保的从属性,亦未影响担保人和其他主体的利益,解释上应当持开放性的价值立场。司法解释规定了“担保人知道”和“债权人和他人存在委托关系”的双重要件限制。从解释论出发,担保人仅需知道抽象的债权人和委托事实即可,不应要求其知道具体债权人和委托关系内容。担保物权委托持有规则仅适用于担保领域,不应直接适用《民法典》第925条的一般规定。就可委托代持的担保权利类型而言,非登记型担保物权和人的担保也可以类推适用担保物权委托持有规则。总之,担保物权委托持有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应维持其制度开放性,以便利融资,促进金融市场发展。  相似文献   

17.
我院在审理一非金融企业贷款给个人收取利息的纠纷案件时,对该企业的行为是否有效,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有以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非金融企业不具备贷款人主体资格,其向个人贷款收取利息的行为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非金融企业只向社会上某一个人发放了贷款,未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该企业贷款行为有效,应按民间借贷处理。请问哪种意见正确?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谭黎明谭黎明同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  相似文献   

18.
论共同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2条对共同保证作出了规定,即“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9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9条、第20条、第21条进一步对担保法第12条作出解释与细化,这无疑会对司法实践产生重大的深远影响。本人借此谈谈对共同保证…  相似文献   

19.
谈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保证人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条款原则规定了无效担保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但对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相应民事责任的界限,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能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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