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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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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押期限,是指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有效期限。简言之,系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限。在该期限内,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从而使债权优先获得清偿,该期限届满,抵押权随之消灭。那么,抵押权的行使是否应该受到时效限制?抵押期限的性质如何?当事人能否约定抵押期限?约定了是否有效?一、建立抵押期限制度的理论分析抵押权通常是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抵押物灭失、抵押物被行使抵押权而消灭。那么,抵押权的行使是否应受期限限制?在理论上历来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认为,时效之适用客体为一切民事权利,抵押权当包含其中;否定说认为,时效对于请求权可以作为时效的客体,但物权本身则不能适用时效的规  相似文献   

2.
论抵押期间     
一、问题的提出所谓抵押期间,又称抵押期限,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抵押权人能够行使抵押权的有效期间。简言之,系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间。我国担保法未对抵押期限做出规定,亦未见有关法条许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刃在抵押合同中对此予以约定。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知,此不属立法疏漏,而系立法者有意为之①。在司法实践中,有登记机关设置抵押期间,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抵押期间,诸如:河南省新野县登记机关设置抵押期间引起的纠纷案。房屋所有权抵押许可证新房…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典》第406条改变了原《物权法》第191条的立场,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并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在抵押财产被多次转让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不同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也无法替代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功能。当事人订立禁止转让特约并办理登记也会对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在特殊情形下,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也受到添附、商品房买受人权利保护等限制。在以权利和无形财产抵押的情形下,抵押权追及权的行使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给在建船舶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变更、物上代位、行使条件和方式、顺位、行使期限等抵押权实现问题带来一定影响,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实现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许多空白,修订了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原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时的不合理之处。但关于在建船舶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范围、在建船舶浮动抵押制度、在建船舶的接管转让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应对上述内容进行特别法上的修改,使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更符合法理,更适应造船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5.
共同抵押权是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项不同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共同抵押不应包括法定一并抵押。共同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虽为一个但抵押权的标的为数个独立财产。共同抵押可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但原则上不包括按份共同抵押。共同抵押的抵押人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为不同的人;共同抵押的设立也不以一次同时设立为必要。共同抵押的各标的物可为不动产也可为动产,各抵押财产上抵押权是否设立依一般抵押权的设立规则确定,不以登记为共同抵押必要。共同抵押设立时未约定数抵押财产执行顺序时,抵押权人得自由选择是先就某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还是就全部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共同抵押权人对于共同抵押的数项财产同时实现抵押权时,同时受各抵押财产的价金分配,此时各抵押财产按照其价额的比例分担所担保的债权额,不发生他抵押人或后顺序抵押权人的求偿权行使。共同抵押权人仅就共同抵押财产的某一或某几项财产实行抵押权并受偿其全部债权时,由于各抵押财产异时分配其担保的债权额,若数抵押财产不为同一人所有或者存在后次序抵押权,则发生他抵押人或者后顺序抵押权人的求偿权行使问题。共同抵押的抵押人既有债务人又有物上保证人时,物上保证人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但为保障物上保证人的利益,物上保证人得主张债务人优先负担。共同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权人放弃的利益范围内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6.
一、抵押期间的概念及确立抵押期间制 度的必要性   抵押期间,又为抵押期限,即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抵押权应当随之消灭。   我国《担保法》第 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 39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 )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由此可见,我国担保法对“抵押期间”未有明文规定。但在《担保法…  相似文献   

7.
抵押权的行使又称为抵押权的实行,是指抵押权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处分抵押物以优先取偿的行为。抵押权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立,其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取偿;受抵押担保的债权不能如期受偿时,抵押权人有必要行使抵押权而优先受偿其债权。由于抵押权是成立于他人特定物上的担保物权,其设立应当以他人的财产为限,而且只能存在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上,因此抵押权的行使亦不能完全依抵押权人的意志为转移,而要受一定限制。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行使抵押权对债权人来说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关于抵押权行使的条件…  相似文献   

8.
李磊 《法制与社会》2013,(22):73-74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是挂钩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债权人应当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否则,抵押权未及时行使应当归于消灭。  相似文献   

9.
正确规定抵押期间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抵押期间,是指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间。在该期间内,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从而使其债权优先获得清偿,该期间届满,抵押权限随之消灭。我国《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同《担保法》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相比,不难发现,我国立法对这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在期间上采取了完全不同的作法。对于保证期间,《担保法》允许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如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为法定的6个月。超过上述期限,债权人则丧失了主张保证债权的权利。这表明,保证期间与主债权的存续期间可以…  相似文献   

10.
律师名片     
我行是否丧失了主张抵押权? 我行于1997年3月1日贷给某企业1000万元,期限6个月,同日,与该企业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该企业将其自有的4500M~2的宾馆抵押给我行,抵押期限一年,自1997年3月1日起至1998年2月28日止,并到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领取了房屋他项权证。他项权证载明:权利价值1350万元,权利存续期限1997年3月1日至1998年2月28日,之后,我行于1998年3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偿付利息,如不能归还,则变(拍)卖抵押房产后优先受偿(即主张抵押权),但有律师  相似文献   

11.
抵押登记期间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担保法》对抵押登记的规定为抵押物登记,抵押登记的效力依抵押物的性质而采取了不同的规定,但没有规定抵押登记期间。而在抵押实践中,登记部门一般要求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抵押登记期间。这不但便于登记部门管理,而且有利于促使抵押权人注意自己的债权期限,及时行使抵押权,实现其债权。那么,应当如何界定此抵押登记期间的性质及效力呢?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旨在求得对该问题的较深认识,期望对抵押的实际操作和立法的不断完善有所神益。~浦牌暨坛期间晚性质抵押登记期间为抵押登记的时间限制,其性质究竟如何?是抵…  相似文献   

12.
房地产抵押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房地产抵押是抵押担保制度的重要内容。房地产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在我国有严格界定,且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方为有效。房地产抵押权是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设定,为充分发挥物权的功能,作者认为房地产的抵押权与承租权、典权应为相容之权,可以并存于同一房地产之上,为解决房地产抵押权与承租权、典权在行使时可能产生的冲突,应以权利设定的先后来确定房地产抵押权与承租权、典权之间的效力  相似文献   

13.
船舶抵押权登记在中国具有"相对的公信力",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的"第三人"包括已另行设立且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人以及依法律行为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所有权人,船舶抵押权登记日期依申请日确定比较合理,不应允许对抵押金额及抵押期限予以登记,应建立船舶抵押权登记请求权制度和登记错误的补救机制。  相似文献   

14.
论权利抵押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权利抵押权即以可以转让的用益物权为标的物的抵押权。权利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因各国及地区法律规定的不同而各异。权利抵押权的设立由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进行 ,抵押合同从成立时起生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权利抵押权的效力有其特殊性 ,其消灭原因包括抵押期限届满和抵押人放弃权利两种。我国未来的《物权法》应对这一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5.
一、抵押权要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效力范围内行使所谓担保效力范围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担保债权的效力范围,二是对抵押物的效力范围。抵押权必须要在上述两个效力范围内行使方为有效。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6.
抵押权属于物权,本身并无诉讼时效期间或者除斥期间的适用,但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时间的经过对于主债权的影响必然及于抵押权。主债权因罹于时效而效力减损,抵押权随之效力减损,抵押人自可援引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权,拒绝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权利主张。此时,抵押权并不消灭,抵押人既可自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也可与抵押权人达成实现抵押权的协议,抵押人并不得事后反悔。不过,抵押登记的持续存在,导致抵押权的权利外观与实际的权利现状不一致,滞碍了抵押财产的转让、出租和再融资。为固化抵押人援引时效抗辩权的效果,赋予抵押人注销登记请求权,既有利于维护交易相对人对登记外观的合理信赖,又有利于实现《民法典》第419条的规范目的。《民法典》第419条还可类推适用于其他担保物权,使得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一同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论抵押期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以期限限定抵押权的适用,为许多国家的立法选择,但各国赋予期限的性质各不相同。我国《担保法》现有模式并无充足法理依据,应补充规定抵押期限,且明确其为除斥期间。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从共同抵押的立法界定入手,进而提出了构建我国共同抵押制度的初步设想。认为我国的共同抵押制度,在范围上应与担保法的规定相一致,在种类上应包括单一共同抵押和复合共同抵押;共同抵押权的一般行使规则由抵押合同约定,若抵押合同未有约定,则承认抵押权人有选择权;共同抵押权人实现方式应以拍卖为主,且由抵押权人直接进行拍卖委托  相似文献   

19.
抵押权(指担保法所称的抵押权。下同)的行使,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受清偿而依法处分抵押物的行为。一、行使抵押权的要件抵押权的本质在于担保债权的受偿,而抵押权的行使则是实现抵押权的主要步骤,是抵押权的主要效力。行使抵押权必须符合以下法定要件:1.抵押权有效存在。行使抵押权实际上是对抵押物进行处分,这种抵押权必须存在并且有效,否则不能处分抵押物,抵押权也无从行使。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不履行给付义务,即债权人未受清偿,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行使抵押权,以…  相似文献   

20.
最高额抵押权法律特征剖析房绍坤郝倩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为现今多数国家民法(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所承认,我国的《担保法》亦对最高额抵押权作了规定。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抵押权,应当具有抵押权的共性,但最高额抵押权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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