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2.
3.
《法学》1990年第5期刊登《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处理》一文,据案情介绍,银行会计王某将本行650万元库金,假冒其他银行名义,擅自拆借给另一银行,月息千分之九,两月为期,到期归还。王将本金还入本行,将利息占有。作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属贪污罪,不属于挪用公款罪,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现提出几点看法供参考.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不仅构成贪污罪,而且首先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一,王某利用职权擅自动用银行库款,自定利息拆借外行,以非法占有利息为目的,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范围。所谓营利活动,不仅包括各种工商业经营活动,也应包括借贷经营活动,王某私自动用巨额库款借贷,从中取得巨额贷款利息并非法占有,其行为应认定为营 相似文献
4.
5.
《法学》复刊号刊登了王树泉同志写的《赃款去路不明,能说主要犯罪事实不清吗?》(以下简称"王文")一文的观点是值得探讨的.一、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王文"说:"仅仅是赃款去向不明,不能说是'主要事实不清'".他所举的案例,赃款中有四万余元,被告拒不交待,经检察院调查,四万余元的赃款去路一时无法查清.我们认为:要研究犯罪事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对挪用公款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进行确认,决定应予追缴的数额。由于对挪用公款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 相似文献
7.
私设“银行”非法获利是否构成犯罪康东方某乡农业银行信用社主任高某,在1990年6月至1994年5月问,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每存款1000元奖励20元,付利息或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个百分点等手段,私自截获部分农牧民原本存入该乡信用社的款。该乡信用社内部... 相似文献
8.
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经常迁到对犯罪分子交出或被搜查出的银行存款所得利息的处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这部分款不认定为犯罪数额认识是一致的,但如何处理,各地执行情况并不一致。银行存款与利息的关系是原物与孽息物的关系,孽息物的归属、所有权应与原物相同。据此,凡犯罪分子因犯罪而取得的人民币存入银行中所得的利息,并不属犯罪分子所有,应按规定上缴国库或退给受害者。但是,由于人 相似文献
9.
获取与案件有关的存单应立即冻结文珍冻结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职权,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量刑、挽回经济损失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存单是我们办理经济罪案中搜查的重点对象之一。随着经济犯罪分子的日趋狡猾,他们在将赃款存入银行时,往... 相似文献
10.
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以“财产保”形式取保候审时存入银行的保证金利息是否应当退还给被取保人,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分。对此,笔者认为有探讨的必要,现略述己见。 相似文献
11.
一、基本案情李某,某国有单位财务部主任。1998年9月24日,李某在单位其他人员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本单位名义在某银行分理处设立一帐户,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开户当日将本单位应收公款5000万元私自存入该帐户。同年12月31日,李某又以同样的手法存入2000万元公款。1999年1月7日,李某将本金7000万元转回本单位的帐户上,将利息29.69万元全部留在私设帐户上。此后,李某分三次将该利息款提出占为己有并将该帐户撤销。二、分歧意见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利… 相似文献
12.
一、增加还本付息的内容立法机关和有权解释机关对挪用公款罪应增加还本付息的内容,即在退缴挪用赃款的同时,行为人必须按挪用数额支付利息。并把追缴的利息计入挪用公款的总数额内,追缴的挪用赃款和利息原则上退回原单位。 相似文献
13.
查找赃款,是获取罪证,挽回国家公共财产损失的重要环节。一些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不择手段隐匿非法获取的赃款。研究隐匿赃款的主要手段,针对查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各种有效的对策,对执法机关的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15.
经济犯罪大多是贪利型犯罪。经济犯罪分子犯罪后,除了将犯罪所得大肆挥霍外,大多还将一时化用不了的赃款存入银行,以供日后享受用。对经济犯罪而言,查询、停止支付被告人的银行储蓄存款,是侦查破案的一个很重要的措施手段。因此,查询、停止支付被告人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对追缴赃款,为国家,集体或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有着重大意义,而且对于司法机关收集获取证据,运用证据制服犯罪分子。查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也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刑事诉讼法对查询、停止支付被告人银 相似文献
16.
17.
某农场职工周××,年三十九岁。他从一九七八年四月起,冒充采购人员,采取盗用、私自填写与伪造提货单、印章等手段,先后两次从某工业局仓库骗取紫铜一万多公斤,销售款六万六千余元。周××已到手的赃款四万二千七百八十元,人证、物证俱全。案发后,周××只供认将赃款购买物品、外借与存入银行共计一万三千五百八十余元,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 我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银行将贷款利息及罚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情况。银行的依据是1995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以内部传真形式下发的《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中第7、8条的规定。该规定与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不准计算复利的司法解释相悖。请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复利的规定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对复利部分法院是否应予保护?李艳平同志: 我们认为,只要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其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该借款合同… 相似文献
19.
《人民司法》1983,(1)
被告人陈炜昌,男,五十一岁,浙江省安吉县人,原系安吉县食品公司会计。陈利用职务之便,于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六年间,采取涂改会计报表和银行对帐单,假立帐户,虚转帐目,毁灭及伪制票据等手段,先后贪污上交利润,移交资金等项公款,计五万六千零三十六元九角。因部分赃款经存银行,又从中非法获取利息七千三百三十七元零六分。一九八○年九月查帐时,陈感到罪行要败露,即与其妻韩金娣(另案处理)密谋,曾先后三次企图用赃款收买查帐人员未逞,遂于同年十月二十五日携带部分赃款畏罪潜逃,化名李寿山、李明,流窜于广州、成都等地。后又三次窜到杭州,从银行支取大量赃款,并以此款为本钱,倒卖麝香一千九百十四克,虫草五 相似文献
20.
占经济合同纠纷绝大部分的欠款纠纷中,债权人起诉时通常会提出由债务人赔偿其利息(往往以贷款利率计算)做为损失补偿的问题,那么,这种利息与债务人延期付款有无直接因果联系?是否属于赔偿范围呢?《经济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赔偿贷款利息损失的请求不能维护》一文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人民法院不应维护债权人的这一请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