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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公司治理结构的新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治理结构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到目前为止,它经历了古典治理模式、董事会中心主义和现代公司治理模式等历史变迁过程。古典公司治理结构在“股东权利至上”理念的指导下,确立了“股东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董事会中心主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市场竞争环境,但是,它无法解决因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带来的问题。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出现,宣告了公司治理结构变革时代的来临。  相似文献   

2.
张玲 《中国律师》2000,(10):59-60
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是现代股份公司的重要特征,这是股份公司资本社会化的必然结果。然而,日益⑤胀的董事会的权力是一种没有所有权的经营权,因此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以平衡董事与公司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成为董事法律制度中的核心问题。除了形成股东会、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制约外,在法律上强化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已成为各国公司立法的趋向与热点。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国有公司。国有股份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及其产权关系的复杂性使得对国有…  相似文献   

3.
外国公司权力中心定位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和经理中心主义的历史演变。我国在立法上采取的是股东会中心主义,然而在实践中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会趋于形骸化,经理的权力膨胀。实际上是经理中心主义。这种现象产生了许多矛盾,不利于我国公司的发展。因此本文通过比较三者来论证我国《公司法》应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及其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4.
试论股东代表诉讼●何正启公司制度中的“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有助于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营运效率。然而,董事会及其成员权力的日益膨胀,也极易使其背离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因此,各国公司法在实现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同时,亦竭力...  相似文献   

5.
论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兼论我国监事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监事会是公司组织机构之一,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是指监事会与另外两大组织机构(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通过权力的划分与制约形成的独立地位,是监事会职权与义务的法律体现。明确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完善的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基础,保证监事会独立法律地位是实现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的重要前提条件。本文仪就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及我国监事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略抒管见。一、问题的提出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经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公司立法反映了这一发展趋势。随着公司董事会权力的不断扩大,各国公司…  相似文献   

6.
从我国公司法文本看,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各有自己的专属权力,采取的是职权法定主义,并不是通说所主张的股东会中心主义.职权法定主义造成司法实践的诸多难题.要解决这些难题,需要回归到问题的原点——公司权力的归属.鉴于公司治理规制的复杂性,应采取"常态+"的坐标理论进行立法.公司权力归属于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常态,是公司法的心脏...  相似文献   

7.
王谨 《法学杂志》2022,43(2):109-119
构建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公司治理现代化,是此次公司法修改承载的历史使命。我国公司法长期以来一直采取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地位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夹层境地,作用也得不到应有的发挥。本文试从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立场入手,从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完善董事会职权体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出发,提出了七项完善董事会职权体系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修改能起到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8.
刘畅 《法制与社会》2010,(10):104-105
公司法的现代发展趋势是公司权力重心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量事会中心主义的转移,相比之下,董事会中心注意更能满足公司规模扩大和资本市场发展所提出的专业化和效率化的需求。公司治理中的这一变化趋势对公司股东,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东参与决策的地位带来了显著的变化。  相似文献   

9.
本文针对我国公司立法所确认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和股东会中心主义、设置“公”、“私”股份藩篱等不合理之处,结合世界各国现代公司立法的趋势指出,应及早用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取代公司法人财产权,彻底理顺企业产权关系,用董事会中心主义取代股东会中心主义,并切实加强监事会和个别股东的监督权,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消除股份的“公”、“私”壁垒,实现公私股份相互流通转换,促进股票市场的统一,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扫除障碍。只有在上述三个方面有所突破,我国的公司立法才能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10.
公司的治理结构是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相互之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本文通过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分析,指出了其在股东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以及企业家阶层形成机制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1.
公司制度的发展,促使公司管理体制由股东直接民主制让位于代表制,公司制度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阶段发展到董事会中心主义阶段。在董事会中心主义阶段,公司权力发生异化现象,即公司权力日益集中到以经理人为代表的公司管理高层手中,从而导致公司管理高层侵犯股东、公司合法权益事件的不断出现。论文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解决公司权力异化问题的具体对策。  相似文献   

12.
特定法域的"主义之争"有其特殊的阶段、问题甚至概念,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当代意义更是对机关分化不足的确认,经理中心主义则提示了董事会与经理分权的弹性。我国公司业务决策权力在机关之间分割,缺失决策权威与权力中心,造成了公司业务中决策主体的缺位、义务设定的落空和责任识别的困难。司法对公司行为的评价囿于决策问题本身而非"机关的决策",从而加重了司法判断的负担,难以实现取向决策程序的方法论变迁,难以通过信义义务实现贴合交易语境的审查。对公司机关决策权属规范的再造,应首先明确董事会作为公司业务权力中心,从而将公司行为的评价难题转化为通过信义义务的决策责任追究问题,同时应在贯通权责逻辑的前提下为封闭公司保留分权的自由度。  相似文献   

13.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王保树一、引言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是股份有限公司存续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没有公司机关,股份有限公司是不可能存在和发展的。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缺一不可。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都向人们表明。董事...  相似文献   

14.
李公科 《法制与社会》2012,(27):147-148
公司三权分立的结果是权虽分、监督权却未能立,股东大会形式化,执行权力高度膨胀.这种权力制而不衡的现状导致大股东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大行其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岌岌可危,公司治理的核心变成了对大股东和经营者的治理.如何有效地制约和监督公司权力,归根到底就是能否对大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实行有效的监控,这是关系公司治理绩效和公司存亡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5.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一系列合约构成的激励制衡关系。本文旨在从公司治理结构角度透视中国公司制度之规范,以便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促进公司之健康发展。一、对峙与制衡:我国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剖析一般而言,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公司,都设立有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即所谓“新三会”,同时也还存在党委会、职代会与工会,即所谓的“老三会”。如何处理“新老三会”之关系,曾令理论界与实际工作者大费精力,但迄今为止,仍不见有效之“处方”,造成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之对峙与失衡:(一)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难题之一——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一、前言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并聘任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②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是公司产权结构上的资本所有权(以下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我国建立现…  相似文献   

17.
高伦 《中国律师》2006,(6):52-54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机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是随着17世纪西欧海商强国英国东印度公司和荷兰远东贸易公司等特许贸易公司管理体制: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责任制的出现而确定的。逐步形成了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经理四位一体的企业管理结构和分权制衡的公司组织机构,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典型模式。公司是由物资资源所有者和人力资源所有者等不同资源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同种资源也有不同的所有者;这种公司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就可能引起利益冲突,因经营者的自利动机使经营者利益…  相似文献   

18.
1.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选择上,我国采用的是监事会和董事会并列,由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独特性以及受”董事会中心主义”理论的过分影响,加之在“搞活”背景下过于强调所谓“经营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即赋予企业主管人员过多的权力,而忽视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难免使得监事会制度设计在我国产生了弱化,  相似文献   

19.
梁开银 《法商研究》2023,(1):91-103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增设经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项,并没有化解公司权力集中问题,反而增加了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否适格的争议以及法定代表人由不同主体行使而产生的权、责配置的冲突,加剧了法定代表人权、责不清或泛化的风险。法定代表人既是公司意思的表示者,也是公司意思的执行者,是公司意思表示与执行的统一体,不能被简单地分离。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其决策的执行人,是现代公司意思形成的参与者(或部分意思的形成者)与执行人,应该作为公司法定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具体权、责由董事长和董事分别行使和承担。董事长执行法定的公司人格性职权,适用代表理论承担责任;董事执行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公司财产性职权,适用代理人规则承担责任。这种董事会单一代表制与董事多元代理制相结合的模式,克服了一元化的自然人法定代表制度的固有不足,厘清了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基础,尊重了民法典基本精神和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企业管理体制的传统。  相似文献   

20.
我国公司治理制度远未达到体系化、合理化的状态 ,应当通过立法方式限制股东会的权力 ;扩大董事会职权 ,增强董事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 ;修正或取消法定代表人制度 ,推行共同代表制度 ;实现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的科学分离 ,辅之于更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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