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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56 毫秒
1.
从表面上看,交通肇事罪中对逃逸的重复评价是对刑法原理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挑战。但通过剖析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背后的经济学原理就会发现,二者本质上是相暗合的。这是因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背后的经济逻辑就是要保证威慑的最优化,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其前提便是某类犯罪的特定情节或行为没有导致该类犯罪的抓获概率在一段时期内明显下降,刑罚的威慑效果也没有因为特定情节或行为的出现而受到削弱,否则,对某类犯罪的特定情节或行为进行重复评价便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从业禁止制度,以遏制行为人再次实施与特定职业相关的犯罪。从业禁止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因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而实施犯罪且被判处刑罚,适用的根据是基于行为人的犯罪情况,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后仍有预防其再犯罪的必要。适用从业禁止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对象是被判处刑罚且有再犯可能性的特定犯罪人。禁止行为人从事的相关职业应以国家职业分类中细类为原则,以中类为限,以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3.
禁止重复评价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作为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具有对人的行为的评价机能。正如日本刑法学家指出:刑法在法律上具有明确规定无价值行为应受刑罚处罚的机能,预先规定出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可对一定的行为进行价值判断,这就是刑法的评价机能。①因此,刑事责任的实质就是对人的行为的非价评价。禁止重复评价(Doppelverwer-tungsverbot)是刑法评价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本文对这一原则略加探究。  相似文献   

4.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理解存在错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准确执行。其中“情节”应指行为情节,而不是犯罪情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应指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应予以刑罚处罚的程度,在法律上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对实施了“情节显著轻微……”行为的被拘捕的被告人,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刑罚具有有效的威慑效力”这一论断被广泛认可,但是与此形成反差的是,关于刑罚威慑的研究并没有充分展开。既有的研究常常聚焦于理性人假说的循环论证,并将刑罚威慑等同于利用刑罚严厉性进行威慑,忽视对刑罚威慑实际效果的实证检验。在理论构造上,刑罚威慑由于依托于潜在犯罪人对刑罚的主观感知因而具有复杂的因果路径,其可以通过严厉性、确定性以及及时性三个维度对犯罪发挥遏制作用。运用“动态因果模型”对我国36年来犯罪与刑罚的互动关系所展开的实证研究显示,刑罚的各个维度对严重的暴力犯罪均没有威慑效力。对一些非暴力的财产犯罪,刑罚确定性则具有稳定而显著的威慑效力。在刑罚严厉性的维度中,仅有提高收监率可以低程度地增加威慑效力,而提高重刑率不但不能起到遏制效果,反而会对许多类型的犯罪起到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6.
刑罚(criminalpunishment)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性的司法反应 ,刑罚威慑则是基于趋利避害的人之本性 ,以刑罚的严厉性来控制犯罪发生的无形力量。刑罚威慑具有双重功能 ,即针对已然犯罪的特殊威慑功能和针对未然犯罪的一般威慑功能。刑罚威慑在犯罪控制和维护稳定方面的确功不可没 ,但是缘于其先天的内在局限性及致罪原因的复杂性 ,刑罚威慑在犯罪控制方面所起的作用是有其限度的 ,任何希冀通过加大刑罚量达到消灭犯罪或控制犯罪的努力都将事与愿违。刑罚威慑的目标应定位于将犯罪现象控制在社会所容忍的限度以内 ,而在司法实践中要达到这一目标还必须兼顾若干影响刑罚威慑效能的因素。  相似文献   

7.
刑罚(criminalpunishment)是时犯罪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性的司法反应,刑罚威慑则是基于超利避害的人之本性,以刑罚的严厉性来控制犯罪发生的无形力量。刑罚威慑具有双重功能,即针对已然犯罪的特殊威慑功能和针对未然犯罪的一般威慑功能。刑罚威慑在犯罪控制和维护稳定方面的确功不可没,但是缘于其先天的内在局限性及致罪原因的复杂性,刑罚威慑在犯罪控制方面所起的作用是有其限度的,任何希冀通过加大刑罚量达到消灭犯罪或控制犯罪的努力都将事与愿违。刑罚威慑的目标应定位于将犯罪现象控制在社会所容忍的限度以内,而在司法实践中要达到这一目标还必须兼顾若干影响刑罚威慑效能的因素。  相似文献   

8.
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之一,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威慑罪犯不再犯罪和警示他人不去犯罪是刑罚的重要目的之一。目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愈加严峻,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考虑通过不断完善刑罚来提高对毒品犯罪的威慑作用。在研究了刑罚威慑的特点、产生的条件以及削弱刑罚对毒品犯罪威慑效应的因素后,探讨通过不断完善刑罚以更大限度的发挥其对毒品犯罪的威慑力具有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禁止双重评价原则意味着量刑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是选择法定刑所依据案件事实之外的量刑情节。由此原则出发,量刑评价案件事实的势力范围须重新划定,对于那些属于犯罪成立判断的事实或属于衍生犯罪构成的事实,在宣告刑的裁量中,不得再作为影响宣告刑选择的量刑情节适用。当然,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否重复评价需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0.
想像竞合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准确界定是对其进行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其概念的界定应以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为基础.想象竞合犯仅存在一个危害行为,由于此危害行为本身的全部或部分要素被重复评价,从而出现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情况.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想象竞合犯存在的实质根据.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角度审视,想象竞合犯的本质是实质的一罪.由于从一重重处罚和并罚原则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要求,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处罚原则进行处罚.单一处罚的基石是想象竞合犯的单一危害行为和定罪中对单一行为的禁止重复评价.从重罪处罚的根据是一行为所侵害的数法益和量刑中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相似文献   

11.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刑法中的重要原则,但就其内涵和适用对象,学界和实务界并无明确界定。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是同一犯罪,评价主体是刑法,必须在同一诉讼中适用。这一原则应当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量刑上的派生原则,是一项立法原则也是司法上的量刑原则。  相似文献   

12.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但是这一通说面临着不少挑战。本文在对社会危害性进行深刻认识的基础上 ,认为社会危害性只是犯罪的阶级本质。而从刑法作为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特点来看 ,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出发 ,从不道德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根本区别上考察 ,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的本质特征只能是刑法规范禁止性。  相似文献   

13.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法体系中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仅在量刑时有完整价值。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对象、阶段和领域均应准确界定。有必要将该原则立法化 ,并根据该原则对刑法典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4.
目前,由于刑法对受贿型渎职犯罪在立法上的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不利于司法机关对受贿型渎职犯罪准确地定罪量刑。渎职行为与受贿行为之间并非牵连关系,两罪在犯罪构成上也非重合关系。对于渎职受贿罪应当以受贿罪和渎职罪数罪并罚论处,这种处断原则并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15.
在公安机关内部组建专门的经济犯罪侦查机构,是由经济犯罪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也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大打击经济犯罪力度的必然要求。然而,在目前“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体制下,经侦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经费不足以及警力量少质弱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经侦部门发挥应有的作用,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经侦体制改革的目标应是实现全国统一的打击经济犯罪刑事执法,建立垂直管理的公安经侦体制。但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必须防止克服了“块块”分割的问题,却又导致“条条”分割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以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义务为基础 ,该罪认定的核心问题 ,如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非法利益等理论界定需要从公司法制的角度来廓清。但由于公司法上竞业禁止理论的缺陷而导致上述问题边界不清 ,所以很有探究的必要。涉及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无非法获利而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的刑事责任问题也有待明确。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指控存在例外 ,诸如竞业禁止义务免除 ,经法定程序确立的董事经理兼任、因履行公司企业契约等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相似文献   

17.
窝藏毒品罪为毒品犯罪分子隐匿直接罪证,给揭露、查缉毒品犯罪制造障碍。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已对其开展了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然而,由于刑事立法对窝藏毒品罪的罪状建构相对简略,加之与贩卖毒品罪等常见毒品犯罪相比,窝藏毒品罪发案率低、典型判例少导致研究深度不足,这些都极易引发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办理新类型案件时定罪量刑结果的混淆与失衡。  相似文献   

18.
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范围的理解和适用,见仁见智。以罪刑法定为指导对本罪主体进行法条解析:本罪之应然主体以“身份说”为主,兼采“职权说”,皆以负有查禁犯罪的职责为前提。查禁犯罪活动是从调查、发现犯罪人或犯罪事实开始,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这一过程的活动。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各级党委机关中的政法委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之主体。  相似文献   

19.
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犯已经构成要件化,是狭义意义上的组织犯。准确认定这种组织犯的关键,需要对其作为构成要件的四个特征进行全面把握。它存在完成形态和预备、未遂、中止等各种未完成形态。在责任认定中,过剩的组织行为与组织犯的成立已关系不大,其责任可分别归入领导、积极参加和一般参加者来承担。组织犯在评价中存在重复评价问题,在评价时应该减去重叠的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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