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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朱莺 《证据科学》2000,7(3):108-108
实际办案中,有些眼损伤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中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就两例眼外伤后眶脂体萎缩致眼球后退的法医学鉴定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2.
张鹏坤 《证据科学》2003,10(4):238-240
自<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颁布实施以来,法医临床学活体检验鉴定得到迅速发展.目前,法医临床学鉴定已经成为鉴定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法医临床学的进一步发展及<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的规定.法医临床学重新鉴定亦与日俱增.对法医临床学鉴定人自身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本文就法医临床学鉴定人自身素质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口唇损伤在法医检案中并不少见,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中也有明确条文规定.如<重标>中的"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及<轻标>中的"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进食".但在具体操作中损伤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显著影响"或"影响"则很难把握,同时如何正确运用<轻标>第十四条来鉴定口唇创亦有不同的见解.现报道3例.  相似文献   

4.
薛瑞  袁永生  吴林长 《证据科学》2002,9(1):58-58,63
肢体穿透伤系指由钝器、锐器、火器等其他原因致使肢体贯通的损伤.肢体穿透伤在现行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未做具体规定,但在实际检案中此类损伤较常见.如此类损伤伤及血管、神经、肌腱、骨质等影响功能或致异物存留,根据轻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不难做出鉴定.但对于一些不能具体按照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来进行鉴定的肢体穿透伤,如何鉴定争议比较大.笔者在充分理解标准制定者本意的基础上,合理运用现有标准,对此类损伤做出探讨性鉴定.  相似文献   

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制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残疾标准>)已于1998年5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1998年7月1日正式施行.此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的残疾程度鉴定(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标准和其他伤残评定标准一样有许许多多评定原则,如实事求是原则,鉴定人资格原则,鉴定人权利义务原则.本人就标准中的晋级原则谈谈自己的认识.  相似文献   

6.
<正>手部结构精细、复杂,评定时需兼顾解剖结构、运动功能、感觉功能,手功能评定是法医学鉴定中的疑难问题。国内虽制定了评价手功能的标准,但缺乏具体、准确的指导性说明,实践操作性差,科学性难体现。笔者就《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伤残标准》)等标准,结合文献《手功能评定标准专题讨论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相似文献   

7.
潘高峰  时承发 《法医学杂志》2002,18(4):224-224,226
外伤性散瞳在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中较为常见.但对此类损伤的伤情程度评定在目前的重伤、轻伤、轻微伤鉴定标准中未有明确规定,有些鉴定人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鉴定为轻伤.本文对多年来伤情鉴定中120例外伤性散瞳案例进行分析,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陈良俊  潘永久 《证据科学》1998,5(4):163-164
由于我国刑法和民法有关条款涉及"残疾"、"严重残疾"、"残疾赔偿金"等问题,要求法医对被鉴定人进行残疾等级鉴定,目前大多数法医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以下简称工伤标准)执行.参照工伤标准对眼损伤进行残疾等级鉴定过程中,我们发现在工伤标准有关无晶体眼评残条款中存在误区,执行时对有关条款理解意见不一,给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我们在制订我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时对这些误区进行了分析研究,现将我们的分析意见、建议方案提供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9.
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对于头部、面部及躯干等处的软组织损伤的损伤程度评定都有具体的量的规定,但对于以下几种特殊的损伤在具体损伤程度评定时却缺乏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陈东水 《法医学杂志》2002,18(1):29-29,31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属轻伤范畴,正确界定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在某些个案中则是认定罪与非罪的主要依据.本文通过对椎间盘突出典型鉴定案例的分析、讨论,提出外伤性椎间盘突出法医学鉴定的认定要件.  相似文献   

11.
对于鉴定时机,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仅作了粗线条的规定.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5条规定:"损伤程度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这里所指的判决前完成,应当是一审判决前.就损伤到一审判决的时间而言,根据新刑诉法规定,侦查终结时间2~3个月,提起公诉时间1~1.5个月,审判时间亦为1~1.5个月.所以一个案件,从公安、检察到一审法院,一般时间4~6个月,最长的9~11个月,与有关专家所提出的医疗终结或医疗时限的4~6个月、最长9~11个月相一致.有关鉴定时机与医疗终结的关系问题,我国目前较多的是以医疗终结为准.如当前较常采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等的评定时机,均是以直接所致的损伤或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的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为准.笔者认为,法医学鉴定时机亦应参照上述作法执行.  相似文献   

12.
范明友 《证据科学》2002,9(4):231-233
轻伤作为未构成重伤的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是区分该罪成立与否的关键依据之一,然轻伤概念仅在6部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1月19日)中提及.轻伤的含义在法律上尚无相关规定.目前轻伤的认定标准是两部两院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为<轻伤标准>),该标准第2条对轻伤的概念作了相应的解释,然而该解释无论在内涵还是在外延上均显得的模棱两可,显得不够严谨、科学.由于缺乏明确的概念,使得<轻伤标准>存在较大的不足,如标准的内容不全面,无法与重伤标准相衔接;标准条款之间缺乏可比性,在程度上存在轻重不等的衡量标准等等.实务中从该标准试行十余年的情况看,该标准在适用上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作者试从法律上对<轻伤标准>的要求、轻伤的法学含义以及国外刑法对轻伤的相关规定等几个方面,对我国<轻伤标准>的制定依据以及轻伤的可能内容作粗浅的分析,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13.
面部损伤是否构成容貌毁损,主要是对面部疤痕的认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关于面部损伤属于重伤的评定主要依据疤痕大小、导致器官功能障碍程度、通过的器官、特殊疤痕4个方面综合评定[1,2].用多元回归分析和数量代理理论来鉴定,也是参照上述因素对疤痕进行评定[3].由此可见,对面部疤痕的评定就是对上述4项基本指标进行定量,将主观因素转化为相对客观的数量化指标,从而评定伤情.我们通过实践制定面部疤痕计分评定标准,并对面部损伤案例进行比较观察.  相似文献   

14.
标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医学杂志》2004,20(1):59-6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研究》课题组历经二年的努力,在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等三个标准的基础上,整合编制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于2003年10月30日在上海通过专家鉴定。现本刊刊出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课题终极稿,仅供参考,并请予以修改。  相似文献   

15.
信息之窗     
司法部在沪召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项目鉴定会10月30日,来自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及卫生系统、高等院校等有关专家,汇聚在地处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下称“司鉴所”),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项目进行鉴定。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司长杜春、司鉴所所长杜志淳、副所长沈敏及课题组专家出席了鉴定会。由司鉴所负责起草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司法部立项的部级重点课研项目。它将原来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等三个标准整合为一个标准,并按人体损伤严重程…  相似文献   

16.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通过现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与新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以下简称“新《标准》”的比较,刍议新《标准》的权威性、科学性、实用性和规范性。  相似文献   

17.
一、物证技术学及侦查学研究概览 据不完全统计,本年度出版近三十本教材、专著,其中较重要者有:秦慧贞等编著<植物物证鉴定>(东南版),[美]科林·埃文斯著、毕小青译<证据: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法医学案例>(三联版),蒋丽华<刑事鉴定质量控制>(检察版),黄维智<鉴定证据制度研究>(检察版),何家弘主编<新编侦查学>(法制版),樊崇义等主编<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公大版),李顺万<还原犯罪真相--侦查逻辑和方法>(重庆版),张步文<刑事侦查权研究>(检察版),尹伟中<侦查策略的正当性研究>(公大版),刘长城<实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公大版),刘黎明编著<侦查思维>(群众版),王学才等主编<走私犯罪案件侦查>(公大版),王铼<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讯问策略与方法>(公大版),赵兴春编著 (群众版)等.相关学术论文也多达500余篇.  相似文献   

18.
汪岚  李志良 《证据科学》2000,7(2):75-76
法医在评定外伤性视力障碍残级时,通常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1996(下称<工伤鉴定>标准),该标准的适用对象是职业工伤或职业病致残者,职业病致残多数为双眼视力障碍.法医鉴定人在使用该标准时,经常出现鉴定人掌握标准不统一、使用鉴定标准时自由裁量权扩大和同一情况使用不同条款、得出不同结论等混乱现象.如例 1:某人伤前双眼视力均为1.2,外伤导致左眼视神经萎缩,视力下降至0.2,数家法医分别参照<工伤鉴定>标准八级8条和九级11条的规定,作出了八级伤残和九级伤残的不同结论 ,形成鉴定争议.  相似文献   

19.
损伤导致精神障碍损伤程度评定初探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我国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6年8月15日发布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于1990年3月29日颁布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正式施行.再于同年4月2日颁布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这两个鉴定标准中绝大多数限于躯  相似文献   

20.
照相法计算耳廓缺损程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 )》中均对耳廓缺损程度的下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何计算耳廓缺损程度 ,还没有一种公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方法。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规定以面积来计算耳廓缺损程度 ,但未明确是表面积还是投影面积 ,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 )》中只提及耳廓缺损 ,对计算未做规定。刘永全[1] ,等人提出以人体正常解剖学标准体位时耳廓的左 (或右 )前方、正前方、正后方、正上方、正下方五个方向用摄影方法取得耳廓三维透视投影面积 ,以缺损最大值作为耳廓投影面积的缺损程度 (% )。笔者认为其提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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