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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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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为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应当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不能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不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一般也不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  相似文献   

2.
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理依据及其行使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示》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就工程款债权而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法理基础是法律的公平原则。正因此,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应该得到充分的行使。然而也正是为了公平的缘故,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又应该受到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建设工程性质的限制;建设工程受让人权利的限制;发包人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特殊支付关系的限制等。  相似文献   

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对承包人获得工程价款的优先保护,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来。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承包人具有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自由。然因建设工程价款涉及建筑工人之生存利益,为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应对传统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加以限制。从域外法来看,美国、瑞士等国对承包商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效力持否定态度,更侧重保护承包商的利益。基于我国建设工程价款拖欠严重的现实,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应以无效为原则,但发包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提供有效担保的除外。  相似文献   

4.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有力武器,但司法适用中在性质、主体、范围、行使期限、行使对象等方面存在诸多疑难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是法定优先权,而不是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不应当成为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分包合同、转包合同实际施工人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窝工损失和垫资款应当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的性质应当是除斥期间。当实际竣工日期和约定竣工日期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竣工日期作为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在中连停建和更挟承包商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对未竣工建筑行使优先受偿权。不能一概认为政府机关工程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拆迁安置房应当排除在优先受偿权之外。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有效制约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但由于该条款的规定比较原则,目…  相似文献   

6.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设定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既不是留置权 ,也不是优先权。笔者认为 ,应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界定为法定抵押权。因为 :第一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法定抵押权属于同一种权利样态 ;第二 ,在我国现行民事担保立法体例框架内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只能为抵押权的一种 ;第三 ,考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过程可知 ,本条自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 ,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有效制约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相似文献   

8.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我国《合同法》中确立以来,虽然解决了一些社会问题,但其固有的缺陷也日益显现。文章以一则案例为切入点,通过价值分析的方法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存与废进行分析,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废止。  相似文献   

9.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确立,在我国尚属首次。由于《合同法》规定得过于笼统,导致司法实践尤其是民事执行实践中出现很多不同意见和相差甚远的处理结果,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成性。虽然,2002年最高院在给上海高院的《批复》中对一些争议的问题给予了统一解释,但仍存在不足和尚待完善之处。基于此,本文首先从实践中遇到的涉及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案件类型入手,以各类案件的处理为切入点,着重论述建设工程承包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主张优先受偿权,并在得出肯定结论的基础上,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疑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对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房地产抵押权的冲突,为平衡承包商与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可以规定承包商进行垫资的,双方应当就预期垫资款额进行强制公示性登记,该登记款额为承包商行使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最高限额。如果实际发生的垫资款少于该登记款额,则以实际发生的垫资额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对于该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实现,而不论其发生的时间先后。  相似文献   

11.
关于物权优先效力的含义,应界定为除包含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外,还应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问题,不应仅限于相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之间,也不应仅限于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之间,相同或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之间皆可发生优先问题;同时,优先权与优先受偿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相似文献   

12.
在企业破产时,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一般较低,优先受偿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支持了未起诉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则可能损害广大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否决了未起诉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则可能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文中结合实例和《破产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探讨未起诉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13.
我国《合同法》第 2 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的权利本质是一种优先权。若买受人未对房屋进行预告登记 ,则该优先权优先于买受人的债权 ;若买受人已经对该房屋进行了预告登记 ,买受人基于预告登记产生的期待权优先于该优先权。  相似文献   

14.
姚婷 《工会论坛》2008,14(6):117-118
在我国的新破产法立法中,破产企业如何清偿,尤其是职工债权与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一直是一个重大的争议问题。新破产法将债务人所有财产一并列为破产财产,清偿财产的同一性使得有担保债权的清偿不能成为独立于破产清偿顺序之外的清偿,从而不可避免地引发了有担保债权与其他具有优先性的债权之间孰先孰后的问题。新法确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不仅限制了有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而且将使有担保债权人的受偿时间大大拖后,清偿结果更难以预测。  相似文献   

15.
我国物权法关于企业财产集合抵押应明确规定无形财产和权利可以一并抵押;应建立体现抵押权不可分性的相关规范;虽然基本确认了抵押物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的价值比不应限制为大于和等于,还可以是小于,但相关条文需要明确细化;关于抵押权实现的顺位,次序权既要保障前顺位抵押权人的债权数额上受偿的优先,又要保障其债权受偿期限的优先,并采纳次序固定主义为我国抵押权次序变化原则.  相似文献   

16.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是法定抵押权。该法定抵押权从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之时成立,标的数额为实际工程决算额,其实行条件是发包人的任何一次未按约定支付价款(预付款除外)超过合理期限时,当法定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以法定抵押权优先为一般原则。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价款或大部分款项的除外。可通过将法定抵押权的相关信息报建设工作管理部门备案来保护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比较复杂,强制性规范多,其成果关系国计民生,事关重大。由于我国建设市场尚不够规范,施工合同主体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在利益驱动下违法经营,产生诸多经济纠纷。本文从企业法律工作者的角度,论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预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把握的要领;几类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其目的是为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法律意识,使国家法律得到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从而使我国的建设市场更加规范。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建筑市场所存在的拖欠建设工程价款问题越来越严重,并且已经影响到了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鉴于此,笔者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视角,来探讨这一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9.
应当按照合同价格或合同约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 ,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商 ,协商达不成协议的 ,按履行中的实际情况和交易习惯 ,参考当时当地同质量、同等级的工程造价来确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 ,合同价格减去建设工程生产成本是承包人所受的损失  相似文献   

20.
优先权是物权中的一种,有着自己的特点,在实践操作中,起着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然而我国法律中却没有明确的关于优先权的规定。本文比较了几个主要国家法律的规定,对我国的做法给以参考。对于建筑物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由于世界的主要国家的物权体系建构不一样,导致了对于它的认定也有一些区别。在美国法与法国法中,它是一种优先权;而在德国法中则是一种抵押权。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沿革以及对于现实情况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将我国的优先受偿权认定为是优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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