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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京安防展完美收官,然而展会上安防业届的参展盛况至今依然震撼犹在。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展会上的"智"造风格受到众多参展观众和展商的热捧。此次北京展会是佳信捷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第一次亮相的年度大展,不管是从展台的设计上,还是参展风格、展品推介上,参展观众便可以明显感觉到,作为典型的安防制造企业,佳信捷在今年的北京年度大展上明显多了"智"造的影子,正在由典型的传统安防制造型企业向研发型企业转型。据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强介绍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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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2北京安防展完美收官,然而展会上安防业届的参展盛况至今依然震撼犹在。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展会上的"智"造风格受到众多参展观众和展商的热捧。此次北京展会是佳信捷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第一次亮相的年度大展,不管是从展台的设计上,还是参展风格、展品推介上,参展观众便可以明显感觉到,作为典型的安防制造企业,佳信捷在今年的北京年度大展上明显多了"智"造的影子,正在由典型的传统安防制造型企业向研发型企业转型。据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强介绍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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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深圳安博会期间,佳信捷给前来参观的观众和参展商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源于佳信捷拥有独立自主且完整的产品线,产品涵盖前端、存储、解码产品线,专显设备,智能分析系统,智能家居产品线以及周边产品线。此次安博会上,佳信捷隆重展出了智能高清网络摄像机系列、智能家居产品系列、微型摄像机系列、全新的综合管理平台软件以及最新的行业整体解决方案,近距离地演绎了超低照度、超宽动态、透雾及各类智能分析技术效果,赢得大众广泛好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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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防行业产品同质化、价格战硝烟弥漫、行业门槛低等严峻形势下,企业生存环境颇为"残酷".然而也有一些安防企业伴随着安防市场需求的持续高速增长而不断成长着.深圳市佳信捷电子有限公司就是这样一家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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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4月9日,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成功举办了主题为"开拓智能高清视界·构建和谐共赢新格局"的新品发布会。发布会在董事长王鑫的致辞中拉开帷幕。深圳市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会长、党委书记杨金才也对本次发布会的成功举办表示祝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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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1,(2):16-25
《民法典》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解释依据应定位于第580条。《民法典》第580条所规定的权利名为合同终止实为合同解除,且规定的是当事人的解除权而非法院的司法解除权。该条第2款的目的是打破合同僵局,只有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才能实现此目的。《民法典》第580条的理论贡献在于其重新界定了合同解除的目的和功能:一是合同解除的功能为"义务解放"而非"惩罚违约方",二是合同解除的目的是破解合同僵局。合同解除理论的重构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提供了新的支撑。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包括实际履行排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以及诉讼或者仲裁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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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华信捷公司被告:机械信息研究院案由: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00)一中知初字第16号(2001)高知终字第33号1998年5月8日,国家计划委员会投资研究所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下发计投研函[1998]01号“关于请填报拟建和在建项目资料的函,要求各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按照其提供的项目资料及负责人资料表格进行填写,由华信捷公司建立“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在下发的项目资料表中,详细列明了需要填写的内容,项目业主或主管单位只需在相应的栏目里选择即可。其中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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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去的2014年,智能硬件单品开始逐渐普及,智能家居市场的巨大潜力正在加紧释放。2015年,云计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将成为智能家居发展的关键,一旦新技术与运营模式有机结合,形成智能家居生态系统,从而为终端用户创造更大的价值。本期栏目邀请了安防及智能家居领域的几位资深专业人士,共同探讨云时代智能家居的发展前景。本期嘉宾:深圳市新和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总裁沈澈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强福建创高安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产品总监李晨深圳市星航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刘诗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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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33条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与第563条第1款第1项、第580条第1款第1、2项及第590条的规定在规范体系上具有一定关联。情势变更制度在构成上的独特性为,虽然合同的均衡性因重大情势变化被根本改变,但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均衡性的根本改变主要表现为,履行成本的显著增大或预期履行利益的价值大幅度减少或丧失使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严重失衡。第533条在法律后果上确立了先进行再磋商、磋商不成再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介入的双层调整机制。它以隐含的方式向当事人强加了一种再磋商义务,该义务的确立及履行皆本于诚信原则,违反该义务时可依据第500条的规定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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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解除权本为我国司法实践和学说理论发展出的规则,而《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则是该规则的立法表达。违约方解除权是履行障碍抗辩制度的加重规则,其赋予债务人相较于抗辩权更为强力的救济即解除权。一方面,违约方解除权可以化解合同僵局,促进资源流通整合,体现了效率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它防止债权人利用合同僵局不正当地损害债务人利益,并鼓励双方善意合作,因此亦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上。《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是关于违约方解除权的规定,其并非继续性合同重大事由终止规则。违约方解除权也应当与法定解除权截然区分。违约方解除权的适用一方面以履行障碍抗辩事由的存在为前提,另一方面则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债务人非恶意违约和债权人不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要件。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是合同进入返还清算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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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8日,国家计划委员会投资研究所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下发计投研函[1998]01号“关于请填报拟建和在建项目资料的函”,要求各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按照其提供的项目资料和负责人资料表格进行填写,由华信捷公司建立“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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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完全履行的情形下,为了尽快确定违约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兼顾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债权人的救济途径选择权需要受到时效以外的限制。对此,考虑到类推适用选择之债或适用债权人减损义务等既有规范具有局限性,因而确定补正履行的优先地位是一种更为合适的限制手段。该限制手段不仅符合我国法上以实际履行为原则性救济途径的立场,还符合域外法上的立法趋势。通过比较域外具有代表性的债务人补正权模式和债权人催告模式,可以发现债权人催告模式更适用于我国现行法体系。当补正履行丧失优先地位时,债务人可以通过补正提供倒逼债权人选择,或在特殊情形下适用我国《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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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僵局”的内涵及定位等基本问题模糊不清,导致法律适用中当事人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需要澄清。“合同僵局”本质是债权人双重主体身份的对立,此时债权人既是不行使单方解除权权利滥用的主体,又是合理信赖落空处于不利境地的主体。据此,建议从“合同僵局”本质来构建可行的合同拘束力逃逸机制:一方面应类型化交易中的权利滥用行为,依据伪“合同僵局”、双方型“合同僵局”以及涉他型“合同僵局”三种类型,明晰《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司法解除的行使条件,避免法院与仲裁机构裁量的恣意;另一方面应限缩《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赋予债权人充分赔偿并引入再交涉义务,系统性维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