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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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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邓禾  韩卫平 《法学评论》2013,(5):109-115
生态利益是指生态系统对人类非物质性需求的满足的利益。作为环境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利益具有公共性、非物质性、区域性和叠加性等特征。法学对生态问题关注的核心是生态利益,生态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和调整。明确生态利益的涵义,确认其在法学中的核心地位,有利于在学术共同体内形成一致的话语体系,使环境法学研究向着共同的方向努力,回归环境法对生态利益的衡平功能。  相似文献   

2.
和谐社会建构、社会注意力“从关注效率到关注公平”的转向、“生态省”战略等社会背景为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与完善提出了需求,也对其运行现状提出了反思。完整的分配正义应包含三个阶段——初次、二次与第三次分配的配合,其中,初次分配是起点和基础,政府的二次分配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刚性手段和制度保障,第三次社会性分配是必要补充,从而通过三个阶段的配合实现失衡利益的矫正。输血型生态补偿机制正是其中的实践,但也面临着相关的难题,而拓展生态补偿机制的造血功能既是走出当前面临难题的一次思考,更是现实的需求,因为只有加强“内在的能力建设”,才能真正矫正利益失衡,体现公平与效率的互动,实现和谐社会的“互助、共赢”目的。  相似文献   

3.
利益衡平是法律监督主权在民的本质要求,是法律监督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律监督应当注重利益衡平原则。在具体的法律监督过程中,应当注重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注重民生、公共利益与一般利益之间的分配平衡;注重人之生命、健康、精神权益与财产性权益之间的衡平调整;注重在普通罪过与恶意破坏公序良俗之间的制裁平衡。法律监督的利益衡平原则还具有加强对弱者的倾向保护,优化配置社会资源,解决利益矛盾冲突等功能。  相似文献   

4.
生态保护国家补偿责任是一种具有公法意义的国家责任。新发展理念、生态环境国家目标任务和生态文明建设职权等宪法性规范构成生态保护国家补偿责任的规范依据。生态保护补偿可分为面向单个生态要素的分类补偿和面向特定生态保护地区的综合补偿。分类补偿介于不予补偿的财产权社会义务与征收征用补偿之间,可纳入管制性征收补偿予以定位;综合补偿自带实现“分配正义与协调发展”基因,宜纳入衡平补偿予以定位。生态保护国家补偿责任是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的结合,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的约定,约定不能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生态保护国家补偿责任在构成上包括“行政权力措施形成持续状态”“造成特别牺牲或显失公平”与“目的的侵害性与激励性并存”三个要件。  相似文献   

5.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在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一直强调倾斜保护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均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劳动者的单方预告解除权等。但倾斜保护并非没有限度,倾斜保护的目的是改善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实现其与用人单位的实质平等,最终实现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失去了利益平衡的目标,倾斜保护就不符合正义的要求,不具有正当性。通过倾斜保护实现利益平衡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6.
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失衡以及按照时间、空间、权利主体三个维度划分的不同群体间利益分配的失衡,是环境问题无法遏制、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根本所在,而法律的利益调整功能决定了环境立法在实现环境利益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角色。通过对环境法律的某些立法原则进行调整——优先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环境利益、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公众;完善公众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等,可以重塑环境立法的供求均衡、达到利益平衡的目的,借助符合“公平”精神的环境立法助力环境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7.
杜群 《法学》2006,(10):68-75
在人类与生态系统所缔结的自然法契约中,存在两大服务本体利益即生态系统的本位利益与生态系统的社会利益的对峙。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有着资源型商品属性和生态型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社会法中的生态保护利益及其补偿的性质有三类,即公益性、私益性和公私益竞合性。将生态保护利益及其补偿关系从初始自然契约关系转化为实证社会契约关系的关键是找出能够标识生态保护利益补偿类型发生转变的客观尺度。有三个资源生态属性标准能够反映这一补偿转变和量化“补偿性质”限度,即资源经济生产力标准、资源生态生命力标准和生态系统区域安全标准。生态保护及其利益补偿的法理判断对实证环境法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8.
在传统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中,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在环境侵权中,由于双方在信息掌控、经济实力等方面的现实差距,使得被侵害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出现了结果的非公平。环境法以环境社会利益为本位,转变了传统私法中以契约为基础的抽象平等,将人看成具体人,对环境侵权法律关系中弱势主体一方进行倾斜保护,体现在法价值上是要从抽象公平走向实质公平。  相似文献   

9.
比较与借鉴:刑事诉讼价值权衡的方法论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雷小政 《法律科学》2009,27(1):29-39
刑事诉讼价值权衡,就是由裁判者依据一定程序和方法对冲突的利益确定其轻重而进行的衡量与选择活动。中国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之路,即是一部价值权衡的曲折史。在方法论层面,比较与借鉴法学方法论以及两大法系中经验,中国刑事诉讼法可确立“综合式利益衡平模式”,融合“静态位阶方法”和“动态衡平方法”;同时,作为保障,需要克服部门利益化、职业利益化的偏狭心态,完善刑事诉讼法立法艺术,培植刑事诉讼“法权感”,力求利益均衡化、最大化。  相似文献   

10.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利益衡平问题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赵明昕 《现代法学》2005,27(4):153-165
为配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而条例制定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恐怕就是相关诸主体的利益冲突与衡平问题。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涉及的各方主体利益诉求及其博弈来说,应该坚持以公平正义、着重权利保护、有利于预防交通事故和适应我国国情等为原则,以妥善衡平各方利益,建立健全我国的强制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11.
西部环境保护的刑事政策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由于西部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及其在全国生态环境中的重要性 ,西部开发活动中的环境刑事保护工作就显得相当重要和艰巨。环境刑事政策的制定应兼顾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两方面 ,环境刑事立法政策应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同时还应确立保护生态环境法益的立法政策、刑罚上体现轻重适当政策。在环境刑事司法政策上应确定公正司法 ,力求社会公平的政策 ;环境刑事社会政策应确定广泛深入开展环境刑事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的环境法制意识和确定公众有权参与环境刑事保护的刑事社会政策。  相似文献   

12.
论现代西方环境权益理论中的若干新理念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下载免费PDF全文
汪劲 《中外法学》1999,(4):29-38
<正> 法律是立法者依照一定目的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社会性的行为规范。制定一部法律,其首要的要求是该法律符合立法的目的,也即制定该法律的意图或动机。以环境立法来说,它的立法意图应当是通过对环境的法律保护,从而达到实现衡平世代间的人类利益和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然而,作为法律上的“物”,环境及其自然要素(自然资源)具有已被人类认识的对人类的经济价值和正在为人类认识过程中的对自然的生态价值的两面性,它们二者均为人类在地球上不断繁衍和生存的客观基础。因此在以传统法方法保护人类自身的既得权利和利益的同时,还存在着为实现人类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对传统人类的法权(对环境  相似文献   

13.
白平则 《法学杂志》2007,28(4):11-14
环境刑法法益是指环境刑法保护的人们对于环境所享有的生态利益、精神利益、生命健康利益和财产利益.近年来,我国许多学者对环境刑法的应然法益进行了积极探索,主张将生态利益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当前,我国生态安全形势非常严峻,把严重侵犯生态利益的违法行为上升到犯罪的高度,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环境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4.
论生态犯罪立法的必要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态危机是人类破坏生态安全的佐证 ,生态安全是一切安全的“底座安全”。人类要想生存与发展下去 ,就要与自然和谐相处 ,保护生态安全。生态犯罪的立法缘由、立法依据和立法意义揭示出刑法保护生态安全所特有的功效 ;生态犯罪取代传统环境犯罪既是保护生态安全的必要举措 ,又是刑法回应生态文明、实现刑法生态化的标志。  相似文献   

15.
何志 《中国审判》2010,(9):85-87
法谚云:“法爱衡平”,“法官心中应常有衡平”。作为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尤其是民事案件裁判中要将利益衡量贯彻始终,在“审”、“调”、“判”过程中,对涉及权利冲突的协调,应充分体现“法”的“公理”精神、“审”的“公正”原则、“调”的“公心”理念、“判”的“公平”结果和“利”的“平衡”保护,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6.
郭世东 《江淮法治》2010,(12):50-51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将“生态环境保护”列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生态文明”不仅是改善生态环境的需要,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中华五千年文明史不乏生态文明的积极因素。本文从我国儒道释关于生态环保思想论述开始,探索它们对环境伦理的共同理念,粗析我国古代有关生态法制建设的情形,探寻古代生态伦理思想及法制的历史昭示和现代价值。  相似文献   

17.
隋炘原 《法制与社会》2010,(17):294-294
我国在对待劳动关系上向来侧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利益,但是其最终目的是实现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利益均衡,以实现公平、正义。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在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同时也尽量追求劳动双方的利益平衡,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了巨大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8.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生态文明背景预示着资源环境领域将是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新的主战场,遗传资源更是其中的重要制高点。科学发展观的"协调、全面、可持续"三大特性从深层次引领了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战略的配置。其中,将传统知识纳入保护视野、规范遗传资源获取与促进惠益分享、注重环境利益与知识产权权益的共生,分别预示着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战略在"可持续、协调、全面发展"层面的配置。"在遗传多样性、文化多样性基础上,促进文明成果的共生与普惠"既是法治保障战略的目的,也是生态文明演进与社会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19.
云计算带动了云时代技术的大浪潮,商业秘密是保护该现实背景下知识和信息技术的重要手段,其对个体利益及市场经济发展都极具影响.鉴于我们对云时代知识产权的问题尚无系统性研究,更缺乏针对性的保护体系架构的现实状况,应早日明晰云计算环境下商业秘密方面的诸多行为表现、显著特点、侵权现象分析,并通过价值理念厘清、认识信息传递实质、规定损害赔偿与侵权责任保险等,强化商业秘密保护举措,真正达到利益衡平,促进云时代的长远互动发展.  相似文献   

20.
《北方法学》2022,(5):81-90
有关数据可携带权的保护范式,各国立法与现实给出的答案并不统一。在立法上,以创设法律条文的方式,将数据主体所享有的其在个人数据上的利益确认为一种权利,体现出立法者的“赋权保护”理念;在现实中,数据可携带权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绝对权,数据作为客体并不明确和特定,为衡平数据流通之上存在的多元利益,不得不诉诸对数据携带行为进行更多规制,倒逼“行为规制”模式的产生。对中国而言,目前比较可行的保护方案是“权利化模式”与“行为规制模式”并行不悖,数据可携带权既可以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框架下进行权利规则的完善,也可以在竞争法领域诉诸对数据控制者更多的行为规制,使“纸面上”的数据可携带权,打破“权利泛滥”的误读,转化为促进数据自由流通的“尚方宝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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