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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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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法律上赋予采矿权人生态修复义务,在其不履行相关义务或履行不符时追究生态修复责任,具有正当、充分的法理基础,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公平原则、生态原则、损害担责原则;但是采矿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采矿行为导致了矿区或周边区域的生态损害,采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生态修复义务是采矿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前提条件;采矿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实际修复主体可以是第三方,修复方式主要包括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矿坑回填或加固、开发矿区生态公园等,无论何种方式,皆须遵守生态规律,以生态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生态修复责任之承担以充足、可靠的修复费用为保障。  相似文献   

2.
生态破坏行为作为《环境保护法》新增的约束对象,旨在预防不当的开发利用行为对生态的破坏,减少破坏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而生态破坏造成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环境保护法》指向了《侵权责任法》,但并未指明具体的章节条款,《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环境侵权的内容仅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及归责原则。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认定都寄希望于侵权法,但是直接导致生态破坏的归责原则法律适用不清的问题产生。对此,依据现有的法律及其立法目的分析生态破坏的适用归责原则,通过对生态破坏的特性、受害人求偿的高效性、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分析,综合对比无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原则的适用条件来看,应当将其纳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3.
现行国家赔偿归责标准已经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国家侵权现实.实践中暴露出了对"违法"含义的不同理解、实际可探作性不强、不符合一般的侵权责任原理、不能够适应国家职权行为实际范围以及过于侧重对国家机关行为的法律评价等问题.要解决国家赔偿归责领域的这些问题,就必须构建起行政执法行为适用违法或过错归责原则、行政事实行为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刑事司法行为适用结果归责标准、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责任适用危险责任归责原则、国家合法行为造成损害适用公平原则的多元化归责体系.  相似文献   

4.
我国法学界虽然承认产品责任是一种以缺陷为基础的侵权责任,但法学家过多地将目光聚集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的探讨上,很少关注核心部位的产品缺陷认定标准.应当在明确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内涵外延的基础上,适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构建产品缺陷认定标准,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5.
政府生态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兴起是建设责任政府和生态型政府的必然要求。生态环境问题的隐蔽性和长期性,我国现行党政干部任职的短期性和流动性特征,使破解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失职与失责以及责任追究成为难题。构建生态责任终身追究制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政府的生态责任心、生态公信力、生态公平性以及生态治理能力与水平。但是,目前政府生态责任终身追究启动标准不确定,追究主体、追究对象、责任承担形式均不明晰,配套制度也不完善。政府生态责任终身追究的理论基础是"人性恶"与"人性善"假设的统一,其制度建构则要达到启动标准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追究主体的分工与合作的统一、追究对象的分别担责与共同担责的统一、责任承担形式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统一以及制度建设的阶段性与过程性的统一。  相似文献   

6.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纳的一项拒绝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我国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将有利于国际司法协助,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在我国适用该原则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我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我国利益关系不大,必须存在一个替代法院且由替代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等。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程序的启动必须以被告人提出申请为前提,同时被告须承担举证责任,最后我国法院应采用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相似文献   

7.
分析不同国家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认为对认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论述归责原则,能清晰地呈现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真面目,更透彻地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在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能更好地贯彻落实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8.
传统的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的归责原则体系指导下的四要件说,然而,这一认定标准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中似有不妥之处,尤其是对于绝对权利而言。通过对绝对权利的法理分析,建议引入无损害结果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弥补传统认定标准之不足的有效措施,从而使整个侵权归责原则体系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9.
生态损害赔偿金制度的完善对实现生态修复目的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各省市的地方性立法文件规定,生态损害赔偿金的主要来源是诉讼与磋商程序,且主要用于清除污染、控制污染、鉴定评估等环境修复费用支出。通过对地方实践进行对比分析,文章提出设立全国统一的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并且从名称、来源、使用方式、监督管理等方面来进行制度化设计,为有效践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激发环境公益诉讼活力,实现生态环境的永续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0.
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以及违法原则等归责原则皆存在某些"先天不足",无法作为行政不作为的归责原则。法国公务过错原则、德国公职义务标准、英美混合过错原则在处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方面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客观化,以适应怠政现象违法认定和责任负担的司法适用需要。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确立过错推定原则来指导行政不作为的归责适用。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6条明确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与《侵权责任法》第24条相比,删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依照法律的规定",其目的在于解决因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公平责任规则滥用问题,但深入考察公平责任规则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现状后,发现仍存在问题,比如依据法律规定适用公平责任规则,仍需对公平责任规则构成要件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认定,目前司法实践对其如何认定存在差异。文章围绕公平责任规则中因果关系的问题进行分析与阐释,明确公平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因果关系且采"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并以此为基础,解读公平责任规则在"特殊体质""见义勇为"和"紧急避险"案件的适用。  相似文献   

12.
现实社会中,好意同乘现象极为普遍,而因好意同乘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时有出现,但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时常陷入困境。有鉴于此,理清和明确无偿搭乘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均属必要。立法应在审视一般社会观点后,在激励好意同乘的价值导向下对其认定标准予以规范,明确归责原则及减责事由,并区分运行人的过错程度,根据同乘者的过失情况正确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相似文献   

13.
公司股东身份的认定关系到投资人在以公司为联结点的法律关系体系运作过程中的权利配置与责任负担。对于股东身份判断的标准,必须要有一个一元的、最终的标准。决定股东身份的是责任,而不是权利。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签署公司章程意味着投资人对公司承担了股东的责任,应当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认定的标准。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股东资格的确认只能由司法的权力加以解决。有必要在公司制度上设计专门的股东身份确认的程序。在程序设计上建议采用公司内部机制与司法确认机制两个层级。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了修复费用、期间损失和永久性损失赔偿责任。第1235条在很大程度上吸取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的智慧,也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法国《民法典》和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经验。按照生态环境恢复成本理论,修复费用相当于采取基本恢复措施的费用,期间损失相当于采取补偿性恢复措施的费用。因此,生态环境恢复成本是修复费用和期间损失的总和。修复费用和期间损失赔偿责任的适用至少应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生态环境恢复工程措施在技术上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其二,生态环境恢复工程措施在经济上合理,采取恢复工程措施的成本不得远远高于预期收益。永久性损失赔偿责任不适用于受损生态环境可以自然恢复的情形。为了解决自然恢复情形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问题,《民法典》第1235条第1项中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可以扩大解释为涵盖“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自然恢复期间”。在自然恢复的情形下,法院不宜将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出来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认定为修复费用。  相似文献   

15.
环境侵权之债中,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为权利发生要件,法定免责事由为权利妨害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为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因果关系和法定免责事由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的前诉公益诉讼所认定事实对后诉私益诉讼的扩张效力,不是基于既判力、争点效、反射效,而是生效裁判认定事实为免证事实的传承,并考量后诉当事人在前诉裁判确认事实过程中的程序保障度作出的差异性回应,尚需进一步完善为: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前诉公益诉讼裁判所作的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因果关系以及法定免责事由的事实认定,后诉环境私益诉讼原告主张适用的,无需举证证明,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前诉裁判所作的裁判方法,后诉原告主张援引时,应当参照适用。  相似文献   

16.
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的规制体现了风险社会对于安全刑法的期待,而对于该罪行为的评价直接影响到"实害结果"的责任认定。鉴于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有必要对于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的构成要件认定采取适用可反驳的刑事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17.
当前 ,政府决策尚未建立起有效的责任追究制。政府决策责任追究的前提是对责任的认定 ,责任认定的根本标准是政策决策是否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责任追究的有效途径是将政府决策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司法监督制约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分为审理内容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传统观点采"汝说事实,我给法律"的法谚,主张裁判基础事实的构筑采当事人提出主义,事实和证据的法评价专属法院职权.无法认定事实与证据时采当事人自我责任原则.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反对在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上设定泾渭分明的界限,主张法官通过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释明,积极参与案件事实的解明,在法律适用上强调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话和讨论的义务.当前在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构建和谐司法机制,以实现司法活动公正高效权威的运作,合理地分担法官与当事人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在事实问题上法官的积极参与作用受当事人处分权主义的支配.在法律问题上当事入的参与性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参与权,有义务与当事人一起完成法律适用的任务.  相似文献   

19.
外国法查明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内容,贯穿于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各个环节。法院审判实践表明,当前我国外国法查明模式仍以当事人提供为主;查明期限、专家意见、无法查明的认定标准模糊;存在滥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等现象,导致外国法在我国法院的总体适用情况并不理想。故我国法院要建立合理的外国法查明机制,就势必要厘清查明责任、确保查明途径的多元化和便利性;明确合理的查明期限;进一步加强对专家意见和"无法查明"认定标准的规范化;加强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运用的限制,从多个方面突破外国法查明的瓶颈。  相似文献   

20.
针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存在的不足,应从理念上弱化原告资格防止滥诉的价值,明确其兼具程序性和实体性;以法律利益为基础构建行政私益诉讼原告资格标准,同时设立公益诉讼,赋予公众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充分发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能动性,灵活把握原告资格的立法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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