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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过限,又称为行为过限,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应由实施该行为的犯罪人单独承担。区分实行过限还是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可以从主观是否有共同故意和客观是否有共同行为两方面辩证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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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是刑法共犯理论的难点之一。研究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目的是为了明确刑事责任的归属。在分配刑事责任的时候,应该从共犯的主观意志出发,以其对超出共谋之罪范围的过限行为所持主观态度如何来确定是否属于共犯过限。应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按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的分类对实行过限的认定进行详细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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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为各国刑法所关注.在共同犯罪的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实行犯实施的与共谋的犯罪不一致、超出共谋犯罪故意的犯罪行为即实行过限行为.实行过限认定问题是我国当前刑事司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疑难问题,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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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实行过限,我国刑法学界多以实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作为判断标准。但是,这一判断标准存在"结论先行"之嫌,且未回答未实行过限行为人为何要对过限结果承担罪责的追问。是否应对过限行为及其结果承担罪责,事实上仍属于能否就此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只有在某行为属于有关基本犯罪之共谋射程之外的行为时,才能认定实行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在此基础之上再根据共犯的本质论与错误论确定具体的罪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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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是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然而刑法理论界集中探讨实行过限的文字却很少,大部分论著对实行过限都是稍微提及或一笔带过,专门论述实行过限的论文更是屈指可数,这种对实行过限不够重视的状况与实行过限的重要性是不相匹配的;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遇到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疑难案件,因此亟需从刑法理论上加以研究。文章以李×、王×盗窃案为例,对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问题进行探讨,以厘清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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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果犯场合,共同犯罪中的个别人过限可以划分为量的过限、质的过限、行为质的过限且结果非质的过限以及行为非质的过限且结果质的过限四种类型。其中质的过限和行为质的过限且结果非质的过限都属于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的实行过限范畴,实行过限共犯自己承担过限责任。量的过限则不属于实行过限的范畴,适用共犯从属性理论,由共犯人共同承担责任。行为非质的过限且结果质的过限则需要在区别犯罪行为是否存在量的过限的基础上,再根据相关标准确定过限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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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教唆犯实行过限问题的研究在共犯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各种学说从不同角度对实行过限问题进行了探讨,但都未得出统一结论,我国刑法对于实行过限的认定问题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教唆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实行犯所实施的行为与教唆的犯罪内容不一致,即超出共谋犯罪故意的行为的认定有一定的争议,并且认定教唆犯实行过限的具体标准也比较模糊,从而导致了定罪量刑不一的情况。在司法认定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问题上,既要遵循结合主客观相一致、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又要从教唆犯罪的类型、目的、手段等具体细节来得出是否属于实行过限的结论。在难以得出认定结论的模糊地带,应秉承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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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转化抢劫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难点之一,通过研究共同犯罪和共犯过限理论,解决共同犯罪转化抢劫中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应当从共同犯罪主观故意入手,对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转化行为,结合各共同犯罪人的客观表现,认定为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或者共犯过限,进而依据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或者共犯过限的归责原则来准确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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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过限状态下,存在两个犯罪行为:基本行为和过限行为。基本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共犯关系、实行行为、实行故意;过限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主体的同一性、时空场域的密接性、主观犯意的超出性。实行过限的判定标准应当有不同的等级层次。在立法领域,应当坚持超出共同故意说,此为一般判定标准;在司法领域,应当坚持实质改变说,此为具体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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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在教唆犯实行过限之认定上提出的超出教唆故意说、未预见说、共同行为意思说、构成要件异质说和教唆类型区分说,在面对具体个案时,或过于原则和抽象,或不足取,或难以应对复杂问题,或无法独立承担认定教唆犯实行过限之任务,需要反思。对教唆犯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应坚持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统一、理论性与实用有效性的统一。在此基础上,从准确区分概然性教唆与确定性教唆、考虑教唆人犯罪目的所产生的背景、厘清教唆人犯罪目的与被教唆人犯罪手段之间的关系以及就过限行为与教唆犯罪行为之间的事实要素四个方面进行综合的、个别的、具体的和实质的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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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实行犯实施超出共同谋议的行为,共犯人既不参与也未阻止的,对共犯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应舍弃容忍说而采取义务说,即以共犯人是否有阻止义务来判断其应否承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共犯人的作为义务源自先前行为,有必要准确把握先前行为的性质和特征,以合理确定义务范围。先前行为理论上存在因果关系说和义务违反说的对立,原则上宜采取义务违反说;在先前行为的主观方面,不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预见可能性;在客观方面,应将先前行为分为监督危险源和保护法益两种类型分别考察:对前一类型,应根据共犯行为与过限行为是否具有直接违法关联,共犯行为是否促使过限行为发生来判断共犯人有无作为义务;对后一类型,应以共犯人是否使被害人陷入需保护状态来判断其有无作为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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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及其理论之所以将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组织犯作为主犯进行处罚,并承担其所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的一切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因为组织犯在整个犯罪过程具有操纵性之行为支配地位,这决定了其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从而为其刑事责任奠定了事实基础.对于实行犯实施的超出组织犯所领导、策划、指挥的犯罪范围的行为,组织犯就该行为及其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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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91,(2)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关于正当防卫的一般规定,具体运用到共同犯罪,由于共同犯罪有其复杂的特点,那就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于共同犯罪内部结构极为复杂,表现态样万别千差,对其中一人或数人能否实行正当防卫,怎样把握防卫限度,难度颇大。例如,共同犯罪有事前通谋的,共谋、教唆的行为能否成为防卫起因?共同犯罪中一部分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另一部分人却尚未开始或已经中止、结束不法侵害,能否对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实行正当防卫?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过程中,个别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的犯罪故意又犯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