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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境界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理想状态.是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审美思考后得出的结论。保持和打造“律师职业境界”,既是律师管理的方向,又是律师文化建设的主要终极目标。它赋予了律师独特的职业趣味、职业思维、职业人格与其它相关的职业感觉,具有明显的职业印记。必须着眼于积极改变律师的执业现状,强化律师的职业修炼,努力打造律师的职业境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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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界良莠不齐,律师的好差不能简单地用"胜"或"败"来评判,本文以律师的法律地位及社会地位为基点,阐述建设律师独立的职业人格有必要性,进而如何培养律师良好的职业人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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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的日本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革,司法制度的变革引发了律师职业主义的变化。自新律师法通过以后,改革一直围绕着律师职业化问题进行,律师制度的变革在不同时期形成了与其它国家不同的职业特征及相应的理念,但市场又不断给律师职业行为带来新的问题和不可避免的矛盾,为克服市场营利主义给律师服务造成的障碍,坚持与高扬职业主义精神成为变革之要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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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5·15”。10年前,一部中国律师为之欢欣鼓舞的法律问世了。这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不经意间,10年过去了。过去的10年,是中国大改革的10年,也是中国律师大发展的10年。中国律师业取得的成就,离不开《律师法》。然而,在《律师法》实施的10年当中,也暴露了其与现实发展不相匹配的一些问题。值此《律师法》10年之际,本刊邀请部分老、中、青律师代表撰文,不限体裁、不限文风、不限内容,畅所欲言,以为纪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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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师职业的独立性,是指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相对独立、律师组织的相对独立和律师工作形式的相对独立。在现代社会,许多国家都将律师界定为“自由职业者”,不受国家权力机关(如:政府部门)的领导或干涉,国家通过法律允许律师建立自己的行业组织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负责管理律师及律师职业;律师协会是律师自治的组织形式,律师自治,是律师独立性的表现和要求。(一)法律服务活动需要律师具有独立性。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建立在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双向合意基础上。当事人委托或聘请律师的目的,旨在通过律师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技能和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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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必然产物,是实现司法正义所必不可缺少的制度保障。这种保障作用是通过律师的法律活动体现出来的。这就对律师的职业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可以这样说,律师的职业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甚至决定着律师制度能否在实际生活中发挥出设置它的应有效能。因而,在理论上研究律师的职业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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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现代文明和法治的产物,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律师业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新《律师法》对律师职业的再定位为律师业的发展进一步明确了方向,对于更好地发挥律师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积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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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律师业务的迅速发展与行业队伍的急剧扩大,也带来了律师的责任风险。以保险方式转嫁律师职业责任风险,就形成了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探讨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开办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当事人因受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其过错而致经济损失时,有权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这在经济比较发达、法制比较完善、律师行业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是屡见不鲜的。这种赔偿数字有时十分巨大,甚至危及律师事务所的生存。尽管各律师事务所采取了多种措施来提高律师的素质和执业质量,但律师执业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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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化是律师事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和动力,是律师事业的生命线,决定了律师事业的发展方向。律师文化的特性告诉我们,律师文化建设主体是律师,对象也是律师。它与律师思想意识、心理认知密切相关。现代心理学认为,人的行为是以其欲求和需要为推动力的。只有了解人的需要,更好地掌握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和行为规律,注意满足人的合理需要,就可以不断激发人的行为动机、创造力和内驱力,从而引导、规范、维持人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律师职业心理需要出发.寻找律师文化建设的着力点。一、从律师心理需要出发开展律师文化建设20世纪40年代,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亚伯拉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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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人与西方律师制度最早发生实际接触的事例,至少可以追溯至19世纪初,而1860年代以来更有外籍律师在中国的租界内执业,其后也不乏国人聘请外籍律师为其办理事务。晚清时期的不少报刊,亦透过其涉及律师的一些报导,在社会中扮演着观念启蒙的角色。近代中国律师职业在国法层面的正当性,直到清末正式颁行《法院编制法》(1910年)时才最终确立,而专门颁布单行法规对律师制度予以规范,则更是迟至《律师暂行章程》于民国元年(1912年)颁行之时。对晚清民初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之发展史的细致梳理发现,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在近代中国所确立的始终只是一种"阴影下的正当性"。而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除了明清以来盛行的恶讼师形象刻画之影响外,还在于律师制度初建之时,职业准入实践方面的宽滥,不可避免地导致产生恶马害群之弊,进而影响到这一新职业的社会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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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建设“成就蔚然”的今天,律师职业的伦理性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律师职业的伦理性非指律师的职业伦理,而是指律师这种职业存在的合理性及其正当性。经过30余年的法治洗礼,无论官方还是民间,对于律师职业已有较为明确的定位,按照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不同于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并非国家权力的运作,而是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帮助。然而,随着2009年国内“打黑风暴”的开展,无论官方还是民问,对律师职业在价值判断上又多少有些模糊,尤其随着“李庄案”的发生,律师职业的伦理性一时间又成了一个时鲜话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