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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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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静 《法律适用》2013,(1):63-67
格式条款的突出特点在于缔约相对方只有接受与否的自由,鲜有就具体条款内容讨价还价之余地。为防止经济上之强者假借契约自由之名,压榨消费者,各国立法均对格式条款严加规制。此种规制,通常在格式条款之订立、内容及解释三个层面进行。现代保险业早已完成了保险合同的格式化经营,各国保险法均对格式化的保险条款有着严格的规制,我国《保险法》之特别规制具体  相似文献   

2.
张怡超 《河北法学》2012,30(11):74-80
我国新《保险法》正式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这将对我国保险业务的经营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我国对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比较粗糙,对其司法适用并没有设定具体情形,在保险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立足不可抗辩条款的制度价值,通过考察国外立法规则,对我国保险法上的不可抗辩条款的具体适用做进一步探讨,以期能对该条款的司法适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金琴云 《法制与社会》2011,(33):297-297
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整个保险法领域的始终,统领整个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等,告知义务便是诚实信用与契约自由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它是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实践运用,逐渐被具体化的法律规范。由于保险合同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技术性的多重属性,加之,我国保险立法如实告知义务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频频遭遇瓶颈。为此本文以为,必须完善如实告知义务,从而来维护保险领域的根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4.
我国《合同法》及《保险法》都从立法一层面对格式合同条款作出限制,以求能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考虑上述法律的立法目的,在保险公司日常业务中,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保险公司日常从事保险业务中,存在着并未按保险法有关保险人与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应达成协议;或者虽在出具保险单时背面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或保险条款,彼保险人往往在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或保险代理人兜售下,未仔细看清相关条款,即在有关协议上签字,给保险事故出现后,双方对有关条款理解不一致埋下隐患。  相似文献   

5.
《保险法》第19条规定了保险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规则,该规则在实践中存在滥用、误用、漏用等乱象,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也存在冲突.该规则如何适用日渐成为保险合同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其也是《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从合同法的逻辑和行为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内容控制规则不应当适用于保险给付事由(包括危险描述条款与危险限制条款)、保险金计算方式或给付标准及保险费等保险核心给付条款,而主要应当适用于具有远期不确定性且易引发格式条款接受方忽略的约定义务条款,尤其是表现为危险限制条款外观的隐藏性义务条款.  相似文献   

6.
英美法系海上保险法保险利益原则初探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通过对英美法系海上保险法保险利益原则诞生和发展的历史的回顾,揭示了出在该原则的解释问题上逐步由“艾尔登准则”向“劳伦斯准则”靠拢的历史发展趋势。同时,通过对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有关条款,特别是第5条和第6条的剖析,分析了该法在关于保险利益的立法上存在着缺陷。  相似文献   

7.
台湾保险立法是在旧中国保险立法的基础上日益演化而完备的。对社会经济和社会福利积极作用非常明显。对海峡两岸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对大陆当前的保险立法还是大有裨益的。一、保险法体系。台湾的保险法律体系比较完备,有《简易人寿保险法》、《保险法》、《保险法施行细则》、《保险业管理办法》、《核污染赔偿法》、《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的规定等。这些保险法规随着社会结构、经济型态的转变而不断地进行修订完善。而我国现行的两项保险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与之相比则显得在内容方面有些不完善之处,其规定也过于失之简陋。如人身险、责任险、信用险等发展潜力很大的险种,还没有系统的保险法律体系来保证这些业务的正常开展。到目前为止,作为统领其它保险单项法规和特别法的行业基本法——《保险法》仍未出台,我国保险法制建设大大落后于现实的需求。影响了保险业的稳定和顺利发展。  相似文献   

8.
(一) 所谓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规的总称。有关保险的立法一般包括三大内容: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保险业法,是指对保险事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规。就保险事业的经营而言,应当立法以保证和促进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公平协作。保险业法的主要内容是关于保险组织的建立、经营、管理、解散和监督。保险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法,主要是指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是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它规定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有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9.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可以争议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但是,保险立法例对于保险人争议保险合同的有效性的权利从多个角度附加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可争议事由、可争议期间以及保险人放弃权利等制度设计。保险法有关合同可争议的规范作为强行法,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存在,更为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存在。保险立法例因为所处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结构体系的差异,保险合同的可争议制度在规范内容和结构、可争议事由、可争议期间与弃权制度发生作用的空间等方面存在差异。我国《保险法》第16条对保险合同可争议制度已有体系化的规范安排,但在制度运行的基础和逻辑层面,尤其是有关可争议期间的制度,是否如同我国学者所普遍认为的那样借鉴吸收了普通法系的不可争议条款的立法经验,在比较研究后则多有不同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我国农业保险的法律规制现状与立法的预期利益凸显了《农业保险法》立法的必要性。《农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为:政府适度干预、合理补贴、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我国未来的《农业保险法》至少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农业保险合同制度、农业保险经营管理制度和农业保险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1.
一、问题之提出诚信原则为私法关系之最基本原则,〔1〕而因保险契约所承担的风险,其评估、控制与发生与否,受到要保人的诚信影响甚大,所以保险法制在传统上对于要保人在诚信上的要求比其他契约类型更高,因而被称为"最大诚信契约"或"最大善意契约"。但因为保险契约也是一种无形的金融商品,而要保人大多不具备保险的专业知识,加上消费者保护意识的强化,近年来各国立法趋势对于保险人在诚信上的要求也明显提高。诚信原则不仅在立法层面上直接影响保险法的制定与修正,也在个案的裁判实务中,影响法律以及保险条款的解释,甚至对法律或保险  相似文献   

12.
朱洁 《法制与社会》2012,(2):236-237
不可抗辩条款是人寿保险契约中一个独特的规定,国外保险发达国家一直以来都将该条款作为保险合同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我国的新《保险法》中也加入了该条款,这是我国保险立法与保险实践的进步.本文从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沿革切入,并探究该条款的理论基础,研究最大诚信原则对其理论支撑作用,以及该条款对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理期待权具有重大作用.同时对于我国新加入的该条款所存在的不足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3.
关于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保险法》修订案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不仅能够规范保险人行为,保护投保方利益,更能重塑保险行业的诚信形象,改善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本文分析了新《保险法》引入的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问题,认为该不可抗辩条款置于一般保险合同部分,且没有规定适用例外情形,可能会给保险从业人员带来困惑,并引发一些保险赔案纠纷,文章最后提出以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不可抗辩条款。  相似文献   

14.
周优育 《法制与社会》2011,(29):289-290
保险合同作为最典型的格式合同,常因其格式条款内容为人所诟病;因此,现行的保险法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但作者认为,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对于保险格式条款的阅读行为应是其当然义务,不容放弃;且应依据其个体能力的差异,设定相应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5.
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之观点在保险法著述中广为传播,在保险法实践中亦有深远影响。然而,损失补偿是保险的本质与保险业产生发展之基础,也是保险业经济补偿功能之集中体现,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包括人身保险之保险全领域实为其应有之义。人身保险非损失保险观点或是大陆法系国家损害赔偿理论及其限制非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向保险法不当扩张之结果。在现代社会,定值保险等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之例外已不复成立,人身保险的损失补偿性也已为生命价值理论与第三领域保险的丰富实践所证实。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在中国的准确适用有赖于对其民商法理论基础之厘清、对其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观点之矫正、对人身保险损失计算标准之明晰,以及对现行保险法下保险定义等条款之完善。  相似文献   

16.
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反映了被保险人、保险人与第三人三方的利益平衡。不足额保险项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受第三人责任范围、第三人清偿能力的影响而出现了不同处理规则,反映了以不同主体为本位的价值取向。此外,我国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立法上过于单薄,四个条款不足以囊括基本理论和具体操作问题,应参考海商法与国外保险立法等进行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17.
我国2009年2月28日新颁布的《保险法》重在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尤其体现在对保险合同制度有关内容的修订,包括对保险合同缔约制度的完善,规范保险合同的内容及格式条款,强化保险合同履行中保险人的义务,完善保险合同的转让、变更和终止制度等方面。  相似文献   

18.
保险产品的多样化与经营机制并未有机相辅,新《保险法》仍未修订的原则性条款使司法主体在保险诉讼案件中难以掌握具体法律标准,司法裁判的结果不能有效均衡保险争讼双方的权义配置,须在民商法和经济法双重法律范畴内考察保险关系,以保险立法理论和价值理念为进路确立保险纠纷解决的归责标准。  相似文献   

19.
马宁 《环球法律评论》2011,33(1):119-130
保证制度本是英国立法者为帮助保险人评估与控制风险水平而创设的,但保险人却通过任意扩大保证事项的范围,特别是引入合同基础条款,将保证演绎为帮助其逃脱保险责任的工具.故而英国正在修订法律,尝试通过否定合同基础条款的效力,废除肯定保证制度,限制特约保证适用的方式来消除保证的负面效应.借鉴前述立法经验,我国应将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肯定保证条款与投保人的告知不加区分,违反肯定保证一概适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同时,有鉴于特约保证具有难以替代的独特价值,因而我国<保险法>有必要赋予保险人通过规定特约(保证)条款的方式控制风险水平的权利,或至少应承认实践中此类条款的合法性.但为限制保险人通过滥用特约条款,逃避应尽保险责任情形的出现,应仅在被保险人违反特约条款的行为与保险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且被保险人具有主观可归责性时,方可允许保险人藉此免除其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20.
在国家紧急权力发动的具体情形、由谁决定紧急状态的存在以及对紧急权力的监督等关于紧急权力宪法条款设计的要件规范、主体规范和保障规范三个核心问题上,德国从1919年的《威玛宪法》到1968年的《基本法》,经历了从概括条款之立法到列举条款之立法,从独任制之立法到合议制之立法,从监督能力欠缺之立法到监督能力维持之立法的转变。我国宪法修正案中的紧急权力条款则存在要件规范和监督规范之缺损和主体规范之空泛等缺陷。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从要件规范、主体规范和保障规范等方面完善我国紧急权力宪法条款之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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