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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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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政报》2014,(8):12-13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储备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2.
《天津政报》2014,(3):15-17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目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相似文献   

3.
《天津政报》2014,(21):22-23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规范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9]327号)、《关于办理租赁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09]540号)有效期即将届满,现合并修改,并将修订后的《关于规范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4.
《天津政报》2014,(4):34-38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津国土房规[2008]730号)已过有效期,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8号),在总结开展四批试点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5.
《天津政报》2014,(14):17-18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登记有关工作,同时为方便当事人、简化办件程序,现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2]317号)和《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中涉及整理储备类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等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6.
《天津政报》2014,(7):15-17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大地热资源利用专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相似文献   

7.
《天津政报》2014,(3):11-1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我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8.
《天津政报》2014,(13):15-16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加快和规范本市直管公产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出售工作,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5号)及本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调整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政策2014年7月1日起,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认定,可售直管公房转让使用权时,由受让人在购买该房屋使用权时购买房屋产权。不可售的直管公房仍可按照原规定进行使用权转让。按照《关于加大公有住房出售力度的通知》规定,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剖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出售房屋产权。  相似文献   

9.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相似文献   

10.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渝国土房管发(2008)66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局(分局)、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屋产权监理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  相似文献   

11.
《天津政报》2014,(2):35-4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政策》、《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的政策》、《关于低效企业退出市场的政策》和《关于做好国有退出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相似文献   

12.
《天津政报》2014,(4):33-34
为加强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的国有房产的管理,切实做好国有房产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的核查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住宅房屋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7号)等规定,现将《关于对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国有房产进行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12]210号)中有关问题重新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天津政报》2008,(8):19-25
<正>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八年四月十四日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相似文献   

14.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房地产交易所、市国土资源房屋监察大队:为明确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职责、监管内容、措施和相关程序,指导我市各级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  相似文献   

15.
《天津政报》2014,(19):29-39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促惠上”活动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服务亿元楼宇运行中的保障作用,促进楼宇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8号)、《关于促进中心城区加快发展楼宇经济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1]38号)等规定,现将《关于加强我市亿元楼宇物业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6.
《天津政报》2012,(21):46-48
<正>津国土房保[2012]344号《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8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现行有关政策的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受理审核(一)审核机构根据《办法》第5条、第27条、第37条、第45条、第50条、第51条和第53条规定,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审核、监管等职责。目前,尚未设立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区县、街镇,暂由区县  相似文献   

17.
《天津政报》2014,(12):15-24
各区县市容园林委、综合执法局,滨海新区环保市容局,市综合执法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好《天津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证《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规范有据,按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树木基准价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市市容园林委会同市林业局拟定了《天津市树木基准价值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8.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宁政办发[2007]1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9.
正建保[2009]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20.
《天津政报》2012,(20):17-18
<正>津国土房市[2012]340号各区、县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已超过法定有效期,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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