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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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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监管渎职行为从众多的公职人员渎职行为中分离出来,彰显了国家应对食品安全社会风险的决心;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分类,有利于研究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本质与特征;公共选择理论、监督过失理论和治吏从严的刑法理念从不同的纬度支撑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理论基底。食品监管渎职罪由于简单沿袭普通渎职罪的立法模式,存在法条设计过于简单,立法技术落后等诸多缺陷,因此有必要从立法技术、立法理念及法定刑设计等方面对该罪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漏洞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用于督促和惩治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渎职行为.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关键在于把握其构成要件和法条竞合时的适用原则这两方面,然而英罪名和法定刑仍须完善.  相似文献   

3.
食品监管渎职罪条文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规定表明其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有直接的联系,故此有学者认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兼具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态,突破了传统刑法的单一罪过说。刑法总则中故意和过失的确定是针对危害结果而非危害行为而言,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均应是过失,食品监管渎职罪没有突破单一罪过说。  相似文献   

4.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设立,回应了国民对于预防和打击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强烈要求,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民生的关注和重视。与此同时,更体现出了国家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治理思维的转变,开始转向了重点治吏和从严治吏两个层面,但是食品监管渎职罪由于自身用语的模糊性以及设置的不合理性导致预期法律效果难以实现。因此,有必要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相关概念进行合理界定,增设财产刑、资格刑以及单位犯罪,引入风险刑法理念,以此来严密刑事法网。打击食品监管渎职犯罪。  相似文献   

5.
国家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治理思维开始转向了重典治吏和从严治吏的层面,这种转变的成效尚待司法实践的实证考察。而从刑法文本来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规范分析,无疑会裨益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现在的司法运用和未来的立法完善。食品监管渎职罪在罪名拟定上存在着忽视罪责要素、忽视主观恶性、忽视刑罚个别化、容易与渎职罪章的章罪名混淆的弊病,应当拆分为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和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在立法体例上存在着特殊性彰显不足、法条适用错综复杂、违背平等适用刑法的嫌疑和浪费立法资源的缺陷,值得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予以借鉴。食品安全的保障单纯依靠刑法是无能为力的,须建立一个全方位的安全保障制度并使之体系化。  相似文献   

6.
"国家机关对食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应当作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体内容,而"公民的健康权利和生命安全"与"国家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则不宜作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体内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几个要素。要彻底搞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内容,至少应当明确有哪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哪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有哪些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等几个问题。从两高司法解释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名称来观察,其罪过形式应确定为"过失",具体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两种,它属于"监督过失"范畴。  相似文献   

7.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设立,回应了国民对于预防和打击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强烈要求,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民生的关注和重视。与此同时,更体现出了国家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治理思维的转变,开始转向了重点治吏和从严治吏两个层面,但是食品监管渎职罪由于自身用语的模糊性以及设置的不合理性导致预期法律效果难以实现。因此,有必要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相关概念进行合理界定,增设财产刑、资格刑以及单位犯罪,引入风险刑法理念,以此来严密刑事法网,打击食品监管渎职犯罪。  相似文献   

8.
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刑事政策的不完善及监管不力是其重要原因.应对风险社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当务之急是在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更新立法理念、调整司法策略,将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法益进行前置保护,运用客观归责的相关理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刑法理论,方能更好地发挥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应然作用.  相似文献   

9.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并对此罪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专门打击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对该罪立法背景、犯罪构成和司法认定中主要问题进行准确理解,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也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导价值.  相似文献   

10.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渎职罪的实行犯,也不可能由于是实行犯而构成主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渎职罪中的教唆行为不能使之成为渎职罪主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放任其前案犯罪活动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以渎职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以其前案罪名处理。前案罪共犯与渎职罪名之间的关系不是法条竞合关系,也不是想象竞合关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仅仅是因为刑法的扩张处罚而导致触犯数个罪名。并不参与前案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渎职罪的片面共同正犯和片面教唆犯,但能够成立片面帮助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了构成渎职罪外同时有受贿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1.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直接或间接侵犯国家、人民以及社会组织利益的行为。国外一些国家和我国澳门、台湾地区刑法关于渎职罪主体的规定,对我国渎职罪的立法具有一定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以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进行了修正,由此为司法实践依法严惩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结合修正内容,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问题以及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问题加以解析,以利于促进修正后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13.
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按两罪并罚处理不仅能体现刑罚公平,也是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此外,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的食品而提供帮助的,按相应的共同犯罪论处;同时应贯彻刑罚必然性与刑罚及时原则,重视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强化刑罚的消极预防与积极预防的整体效果,以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  相似文献   

14.
渎职罪主体、行为、结果的司法认定方面仍存在较多疑难问题。认定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是否构成渎职罪主体,重点在于分析受委托的职权来源是否合法,委托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渎职罪中的徇私行为应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徇个人的私情、私利,具体包括贪图钱财色欲、袒护亲友、泄愤报复等。滥用职权违法办理户籍损失中不仅存在造成户籍制度混乱的非物质性损失,而且存在物质性损失,应当区分认定,一并作为渎职罪危害结果衡量渎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将具有关联关系的投资项目按照损益相抵的办法计算渎职罪重大损失数额。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八)》在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规定上增加了兜底条款,修改了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加大了惩罚力度,增加了食品监管滥用渎职罪等,但实务中问题仍层出不穷。通过对S省H市法院系统承办的所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调研分析,发现其多发原因在于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该类犯罪多为共同犯罪且行为人反侦查能力强、违法成本低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不明。对此,应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性为行为犯,增加过失犯、扩大禁止令适用范围,如此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作。  相似文献   

16.
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损害国家形象,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于2013年4月28日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规定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补充了危险驾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罪名,  相似文献   

17.
中外渎职罪主体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渎职罪是一种危害性相当严重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渎职罪主体范围过窄。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刑法对渎职罪主体范围的规定相对宽泛,我国有必要汲取和借鉴国外域外渎职罪立法的优点和长处,从而逐步完善我国渎职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18.
食品监管渎职罪"入刑"后,由于监管部门混乱,监管职责的交叉和空白致使该罪发现查处难;刑法规范本身用语的模糊性,结果犯的入罪门槛高,因果关系认定难,与其他犯罪难以区分等因素导致其具体适用难;加之监管人员与不法分子相勾结等原因,使得设立该罪的预期效果难以实现。对于其在司法适用中的困境,需要厘清监管部门的职责,优化监管者队伍,通过明确刑法用语、引入危险刑法理念变结果犯为危险犯、采取条件说来判断因果关系、增加罚金刑和资格刑等来完善刑法法规,为该罪的司法适用难寻求出路。  相似文献   

19.
食品安全监管可分为强制性监管与激励性监管.要改进食品安全强制性监管机制的绩效,就必须建立起以结果监管为主、行为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而且一旦出现食品质量问题的完美信号,就应当据此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施加严厉的惩罚.基于逆向选择理论的基本立场,要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绩效,还要积极采用各种激励性监管方式,让提供不同质量食品的企业自愿向消费者发送出不同的信号,形成食品交易市场上的分离均衡.  相似文献   

20.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应环境保护事业的需要,于1997年修改《刑法》时增设的罪名,属于渎职罪的一种。面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加强该罪的执法工作十分必要。因此,对环境监管失职案件侦查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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