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对于确定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及裁决地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在其境内作出的裁决所实施的撤销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者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能否对根据该院仲裁规则在中国进行的仲裁案件实施管理、此项仲裁究竟属于机构仲裁还是临时仲裁、我国法院能否对这样的裁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实施撤销方面的监督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2.
在仲裁案件中,仲裁程序的终止主要包括裁决和撤案两种形式。其中以裁决形式终止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庭经审理后根据法律和认定的事实作出裁决,以及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后仲裁庭按当事人的和解条件以裁决书的形式记录和解作出的裁决;以撤案形式终止仲裁程序则包括当事人各方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以及在当事人之间并未达成和解的情况下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或者因为申请人的仲裁程序中的不作为被视为撤回仲裁请求,仲裁庭最终终止了仲裁程序。  相似文献   

3.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公开是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讨论比较多的话题,因为裁决的公开似乎与国际商事仲裁的私人性特征相矛盾,其实它并不会减损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立即公布仲裁裁决,每月公布隐去了当事人信息的仲裁裁决,每年年初原文公布上一年度的所有仲裁裁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时立即公开仲裁裁决,满足特殊证明条件之下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公开,这些共同构成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公开制度,这一制度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本身的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也促进了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因此,探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公开有着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  相似文献   

4.
仲裁是当事人合意之花,裁决则是当事人合意之果。成果之好坏固然受作为酝酿过程的仲裁程序之影响,但更决定于其品质及可执行性。包括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内的主要国际仲裁机构建立了相对成熟的裁决管理机制,集促成、矫正、公布和辅执四维于一体,分别旨在催产裁决、确保或提升裁决品质、结晶仲裁法理以及便利裁决之执行。这直接构成建设我国体育仲裁相关机制的智识来源。  相似文献   

5.
仲裁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对此项权利,现行法律规定得很不完善。我国应通过修改相关法律,从裁决机构选择权、裁决程序选择权、裁决参与人选择权等方面完善我国的仲裁程序选择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及其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撤销裁决的理由以及理由的成立与否,直接关系到裁决的有效与否,进而影响到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能否实现。因此,研究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结合1958年《纽约公约》和1980年《示范法》以及商事仲裁制度发达国家的立法规定及实践做法,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裁决本身的问题、仲裁管辖权问题、仲裁程序性缺陷、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以及裁决违反公共秩序等五大类撤销裁决的理由作一探讨,并对它们各自的发展趋势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7.
重新仲裁作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与支持。其目的是给予仲裁庭弥补已经发生的程序性缺陷的机会,避免由于仲裁的错误而导致裁决完全被撤销,保证当事人原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意愿的实现,节省有关各方当事人的时间、人力和费用的投入,减少资源的浪费,也是较经济地处理纠纷的一条途径。但我国目前对重新仲裁制度的规定十分抽象与笼统,欠缺可操作性,不利于在实践中发挥该制度的优势。本文拟通过研究国内外有关重新仲裁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完善我国重新仲裁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8.
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之救济,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若有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则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进而通过司法程序对裁决予以处理的一种机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方式来获得救济。本文在对仲裁裁决救济机制确立之依据从理论上予以阐释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有机制运行之机理加以析明,最终得出结论:申请不予执行之途与理不合,须予删除;申请撤销在适用上亦存在缺陷,须予改进。  相似文献   

9.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排除协议是当事人约定排除国家法院撤销在其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权力的安排。根据相关国家对国际商事仲裁中排除协议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对我国《仲裁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建议:可以考虑对外国仲裁机构适用其仲裁规则就我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实施撤销权的司法监督;此外,也可以借鉴国外有关允许与我国没有利害关系的外国当事人通过订立排除协议的方法,排除这些外国当事人之间就他们之间的争议向我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仲裁庭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向我国法院申请撤销的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10.
何苏芹 《中国律师》2000,(12):80-81
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法》又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这是人民法院对仲裁实行司法监督的具体体现,也是纠正仲裁错误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一、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提起依《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即不再受理。同时,当事人要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也就是说,申…  相似文献   

11.
仲裁是国际商事交往中常见的纠纷解决机制.由于仲裁支持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地、仲裁程序法和仲裁实用的准据法,并且仲裁通常实行一裁终局,其便利、迅捷和自由的实施方式受到各国当事人的青睬.但也是由于仲裁的一裁终局,使受到不利裁决的一方往往想方设法寻求救济.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最主要救济仍然是司法程序,即法院的司法监督.本文拟对法院拥有的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管辖权进行梳理,并对我国目前的制度提出改进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仲裁和调解是当事人经常采用的解决现有和未来争议的现两种不同的方式,调解强调的是中立者根据公平、客观和合理的原则促成当事人的妥协以达到友好解决争议的目的。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手段,当事人同意由中立者根据正当法律程序依法做出终局性的可强制执行的裁决。仲裁和调解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13.
李侃 《广东法学》2002,(4):1-10
无论是国际仲裁裁决还是区际仲裁裁决,受裁决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往往都不愿意自动履行该裁决。在此情形下,其主张或利益获得裁决支持的另一方则不可能就此罢休,让裁决书成为一纸空文,必然会通过某种方法使该裁决的内容得以实现,其中最有效的无疑是申请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4.
肖晗 《经济与法》2001,(8):12-13
由于仲裁裁决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解决具有终局性,因而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是正确、合法的。然而仲裁员在仲裁案件的过程中。因受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难免会作出错误和违法的终局裁决。对这种生效裁决中的错误如何纠正呢?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对国内仲裁规定了两种重要的司法审查的监督方式:其一是撤销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5.
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裁决的国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设在法国巴黎,但是由该院管理的适用该院仲裁规则做出的裁决,并不当然具有法国的国籍,因为确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主要标准是仲裁地点。根据ICC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仲裁院决定,而无论是当事人约定还是仲裁院决定的仲裁地点,可以在法国,也可以是法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因此,ICC仲裁院的仲裁庭适用该院仲裁规则做出的ICC裁决的国籍,取决于特定仲裁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所在国,而不是仲裁机构所在的国家。  相似文献   

16.
英国和香港的仲裁法都为仲裁当事方在获得仲裁裁决后提供了三种类型的救济方式,从而能够以适当的方式对仲裁裁决进行修改、变更、发回重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撤销仲裁裁决或宣告仲裁裁决无效。在修改或变更裁决时,相关修改或变更将作为仲裁庭裁决的一部分而生效。当裁决被法院发回仲裁庭要求重新考虑时,仲裁庭就有责任在一定期限内就所发回的事项作出一个新的裁决。但是,由于在裁决被部分或全部地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时,相关裁决就如同从未作出一样,也就使得原本需要仲裁的纠纷或争议处在待决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双方当事人就需要更进一步的救济方式来继续解决相关纠纷或争议。从英国及香港仲裁法的视角,对质疑仲裁裁决的理由及撤销仲裁裁决后的救济方法加以解读,并尝试就中国法下的相关问题提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三版,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适用范围及解释(一)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的,视为已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和管理仲裁。本规则与当事人不能自行减损的仲裁准据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二)本规则中。裁决系指仲裁庭对争议实体事项作出的决定,包括临时裁决、中间裁决、部分裁决或者终局裁决;  相似文献   

18.
黄亚英 《现代法学》2007,29(1):124-131
《纽约公约》适用的“外国仲裁裁决”包括了在外国作出的裁决和非内国裁决两类。“在外国作出的裁决”是指法律上的仲裁地位于任何外国的裁决,因此,当事人住所地、仲裁机构所在地或仲裁裁决书签字地以及当事人的国籍和裁决的国际性等因素均与判定某项裁决是否属于外国仲裁裁决以及应否适用该公约无关。互惠保留只是将“在外国作出的裁决”进一步限定为在缔约的外国而非任何外国作出的裁决,故互惠保留既无一般意义上的互惠对等含义,也不应作其他扩大解释。缔约国只能将本国境内作出的裁决自主认定为“非内国裁决”。由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应在中国被认定为该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  相似文献   

19.
张科 《法制与社会》2012,(25):290-291
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中,作为仲裁核心原则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最集中体现当事人和仲裁庭之间关系以及凝聚仲裁全部权威、具有终局意义的仲裁裁决中还存在尚待改善的方面.以仲裁裁决为视角研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法修改中的应用,能够更好地体现仲裁制度的民间性、独立性、权威性,有利于仲裁制度发挥独特的纠纷解决优势.  相似文献   

20.
一、立法背景与问题的提出1994年《仲裁法》颁布之前,我国已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0个地方法规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等问题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对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裁决以及撤销裁决的情形和撤销裁决的程序等问题基本没有涉及。①仲裁裁决救济的办法主要是法院在执行阶段对裁决予以审查,对违法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②《仲裁法》实施后,除了仍然保留上述不予执行裁决程序之外,还增加了撤销裁决程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