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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4):70-79
我国现行立法将死刑复核权设计为司法权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权,但是其既未为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行使辩护权设定相应的保障机制,也未对检察机关应否以及如何参与复核权的运行作出规定。在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方案中,如何确立检察权在死刑复核权运行中的定位和参与模式有深入研究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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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中,大部分被告人没有获得律师辩护,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辩护人地位没有被认可,律师行使辩护权困难重重。司法惯性、对死刑数量过分敏感的神秘主义观、司法资源配置相对不足、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属性尚未得到全面的认可是造成该程序中辩护权保障不足的原因。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通过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辩护权利保障的若干意见"的方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确立指定辩护、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享有的具体权利和强化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监督中对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的程序保障,切实加强该程序中辩护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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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这道防线并不牢固,其最薄弱之处在于面临死刑者无法获得充分、有效的律师帮助。本文从复核律师介入该程序的四大困境入手,提出完善律师介入权的几点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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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死刑复核权的归位,人权保障成为了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价值诉求。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依托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运行,而现有的程序法律规范明显存有一些制度缺陷,因此,完善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制度就成为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关键。本文从审理方式、辩护权保障、检察机关的监督这几方面对此问题做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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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是近年来我国死刑程序改革的重大成果,再次激发了人们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关注热潮。本文从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和功能着手,主要阐述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运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设想和改革建议,以期能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真正实现将死刑复核权收回的改革的初衷,更好的贯彻我国对死刑慎杀、少杀的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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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潮流,据统计,截止2005年,世界上已有79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所有罪行的死刑,15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还有23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但也有78个国家和地区依然保留死刑,我国便是其中之一。由此可见,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的必然要求。在我国,虽然死刑并未废除,但是,我国仍然有独具特色的用以限制死刑适用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本文将从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概念入手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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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界的讨论热点,本文从死刑复核程序的概述开始,分析了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目的以及特征。然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复核权的规定,探讨了现今中国死刑复核程序,分析其优缺点,并针对其优缺点,提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构想,提出要设立少杀、慎杀的思想,建立死刑复核程序原则,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及设立监督机制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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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特别程序 ,在保障正确适用死刑 ,纠正和防止发生失误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 ,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这一程序仍然存在明显的问题 ,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本文就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关这一程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有益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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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因其非公开性、行政制和诉讼性不足而受到各界指责。本文试通过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弊端及其成因进行分析,阐明对该程序进行三审制改造的理由,进而提出死刑复核程序的理想模式应为"以法律审为主,以事实审为辅"的"事后审查"模式,最后提出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三审制改造的基本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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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检讨与改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1980年以来,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被下放使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立法上的疏漏和诉讼构造的缺失造成死刑复核程序难以起到最后的程序保障作用。试就完善立法、收回死刑核准权和改进死刑复核程序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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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状况堪忧.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化是导致辩护权行使不畅的根源,死刑复核程序应从行政报核程序转化为典型的诉讼程序,并以此为基础,对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制度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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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西方法律思想的结晶,程序正当化在当下中国法治进程中所具有的价值不言而喻。在当前程序正当化和人权的价值日益突出的背景下,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化及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也被提上议事日程,尤其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化势在必行。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化问题,指出其不足并对其完善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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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1,他引:4
少杀、慎杀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刑事政策。因特定时期的需要而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长期、大范围下放,带来诸如死刑适用的标准不统一,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违反法律适用和法制统一原则,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严重弊端,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将死刑核准权收回。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是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最佳方案。并结合司法实践,就应否坚持全面复核、全案复核、规定死刑复核案件审理期限、实行开庭审理、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等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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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后续配套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思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3):3-12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二审实现全面开庭审理,不仅法院面临着一系列程序改革问题,而且检察机关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比如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如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等。无论从权力制约理论的要求,还是从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讲,我国检察机关都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此,应当从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监督程序等方面,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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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理论思考与立法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只有首先合理地界定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才能正确地对该程序进行完善。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程序的定位有纯审判性程序和纯行政性程序之分,但死刑复核价值取向的二元性、最高法院的双重功能以及现实条件的制约,决定了死刑复核程序应该是一个介于审判性程序和行政性程序之间的混合型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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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检讨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程序制度 ,死刑复核程序在严格适用死刑、防止错杀、保障人权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由于立法的粗疏 ,使得这一程序在诉讼构造上缺失 ,导致在实践中的运行难以实现立法的初衷 ,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改造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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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统一核准和执行死刑的标准,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过于简单。笔者结合调查和学术界的不同观点,重点就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应否实行开庭审理、死刑复核的范围、刑事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应否规定审限和将死刑案件改为三审终审等程序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