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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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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务出资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左传卫 《政法学刊》2006,23(2):14-18
由于劳务的人身属性与评估上的随意性,我国传统公司法理论及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认为不宜作为出资。但劳务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既能弥补劳务合同的不足,又能提供了一种新的创业谋生模式,更呼应了现代经济社会对高智慧人才的尊重与渴求。劳务出资的难点在如何理解劳务出资的交付,及具体制度上如何确保公司资本真实。如果能化解劳务出资的风险与不足,协调好相关利益冲突,我国将来公司法立法应当顺应时势,认可劳务出资。  相似文献   

2.
隋淑静 《中国律师》2010,(11):67-68
我国2006年8月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相似文献   

3.
我国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式,大幅度扩充了股东可以用来出资的标的物范围,但是劳务出资却没有被新《公司法》所提及。本文对劳务出资的合理性、适格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我国劳务出资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劳务出资必要性及其限制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公司法》不允许劳务出资的现状和理论界对劳务出资的争议。本文从三个方面对劳务出资的必要性进行了全面分析,同时提出了限制劳务出资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5.
有关合伙企业法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晓富 《中外法学》1997,(4):107-111
<正> 合伙企业法,通常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经济主体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与公司、独资企业平行的、三种主要企业形态之一的合伙企业的重要法律。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997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配合合伙企业法的实施,笔者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合伙企业法中的几个有关问题,谈一点个人不成熟的认识。  相似文献   

6.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进行出资。合伙人用劳务出资时就产生了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财产如何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合伙人在进行出资时,可以以所有权出资,也可以用其他财产权利进行出资,此时明确合伙人出资的所有权权属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公司法》放宽了股东出资的务件,却并未明确规定债权是否可以出资,但也不能将此理解为禁止务件。实践中债权出资的情况也早已出现。在认识到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的基础上,应当允许并完善债权出资,将风险降至最低。  相似文献   

8.
仇晓光  钱力 《法制与社会》2012,(24):101-10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出资形式不断涌现,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和权利在不断地被扩大,非货币出资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但是在公司立法的部分内容上,出现了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象.因此,有必要调整相关制度和明确相关规定,以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促进公司制度的完善,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9.
股东出资形式多元化趋势下的劳务出资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考察有限责任股东劳务出资的三种域外立法 ,只有最宽松的劳务出资立法例 ,才迎合了股东出资形式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但在准允劳务出资时 ,不可忽视保障债务清偿、资本真实的配套措施的完备。若法律对劳务出资持支持态度 ,可以给予“干股”一个可行的解释 ,并能够有效解决在职工持股、股票期权推行中所面临的困境和尴尬  相似文献   

10.
民办学校出资人转让出资时,其他出资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由于民办学校不属于《公司法》中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因此不能简单地套用《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公司或合伙的规定,只能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框架下予以规制。本文通过对民办学校财产性质的分析,认为其他出资人并不当然享有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1.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了《公司法》,这是继1993年制定1999年第一次修订以来的第二次修订。这次公司法的修订得到了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的认可,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赵旭东教授作为专家组核心成员对此次修改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但是,本文对新公司法的出资形式条款提出了质疑,并对劳务、信用是否能作为出资形式以及如何作为出资形式做了相关思考。  相似文献   

12.
新《公司法》放弃了过去所坚持的出资形式法定主义,在实质上肯定了债权作为出资方式的合法性,势必会给公司法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不小的冲击,因此对这一问题应当加以必要的分析和讨论。  相似文献   

13.
浅析债权出资的法理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容缨 《政法学刊》2007,24(4):80-84
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是2005年版公司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出资形式制度上对债权作为出资物采取了宽容的态度。需要重构公司法立法理念,建立起包括债权出资在内的灵活的股东出资形式制度以及比制度建立更为重要的制度实行问题。  相似文献   

14.
徐红 《法制与社会》2011,(15):100-101,113
人力资本对公司良好运营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其能否作为公司出资形式这一问题却备受争议。但理论上的障碍并不能阻截现实中的洪流,许多公司仍在"违法"的情况下接受股东的人力资本出资。为什么法律要禁止人力资本出资呢?主要原因在于人力资本不符合传统资本出资的条件,即可估价性与可转让性。资本对公司运营、股东分红、债权人债务履行担保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人力资本并不能在这些方面提供有效保障而不得不被排除在公司出资形式之外。那么,人力资本是否具有出资的可能性呢?本文试探讨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5.
张双根 《法学家》2014,(2):61-77
隐名出资在我国远未形成系统理论,《公司法解释(三)》(法释[2011]3号)的相关规定不乏矛盾甚至错误之处。对隐名出资现象,本文尝试进行类型化归纳,探讨隐名出资合同构造自由的边界,尤其与现行公司法制度间的协调,主张隐名出资的法律性质是实际出资人的间接参股,其背后的合同有信托型与合伙型两种形式,进而在此前提下,分析隐名出资所牵涉的各方面关系的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16.
论债权出资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对能否以债权出资未作明确规定。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对债权出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有限度允许的态度。股东以对公司(包括改制为公司前的企业)的债权出资,应当允许,以对他人之债权出资因债权实现风险较大,应加以限制,采取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等措施。立法应当规定禁止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其欠缴公司的股款,但不能将此规定简单地理解为是禁止以债权出资。此外,文中对何种债权可以作为出资、何种债权不能作为出资等问题,也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相似文献   

17.
论股权出资     
在股权出资问题上,我国经历了从严格的法定主义到自由主义与法定主义相结合的立法历程。股权因其价值不稳定的重要特性而在出资问题上备受争议,而今终于得到立法认可,也体现了在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的博弈中立法者的艰难取舍。当然,在为股权出资打开通道的同时,不能忽略其带来的风险,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  相似文献   

18.
刘念 《法制与社会》2014,(3):172-173
目前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用工管理中存在许多乱象。全面了解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用工的特点,厘清相关概念,分清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用工的法律责任是规范用工的前提。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才是规范用工的治本之策。  相似文献   

19.
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的,除了非国有企业委派的工作人员之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一律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改制为国有参股企业的,除国有公司企业专门委派的人员之外,其他人员一律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劳务人员不是管理者,而是管理的客体,是管理对象中的人,不能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20.
专利权出资是专利权转化的重要方式。在专利权出资中,其会面临可评估性、可转让性以及转让过程中的缴付等问题,现行法律规则的状况是要么规定模糊要么规定缺失,应修正相关法律为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在国有单位专利权出资中,除存在上述一般性问题外,还因其存在的国有资产属性而应构建相应的特殊规则,以更好地平衡国有单位专利权转化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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