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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民法构造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但从传统民法学角度来看,农民集体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故应立足于我国所处的时空环境,依照民事主体的内涵对其进行充实,使其符合民事主体的特性。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来看,农民集体明显不属于自然人和国家,同时也与非法人团体的制度属性相悖。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环境和发展趋势出发,对农民集体予以法人制改造是一条现实路径。而将其以股份合作社法人的形式进行构造不仅具有历史基础、宪法依据和现实经验,且对相关制度的完善尤其具有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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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实质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法律科学》1992,(1)
所有权的实质,就是指由谁享有所有权,所有权的享有和行使体现谁的意志,实现谁的利益等根本性问题。对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在民法界,总是习惯地表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但实际上,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实质,并非单纯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而是一定范围全体农民集体直接享有的所有权,是把集体意志和利益同集体成员个人意志和利益有机统一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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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确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规则不切合我国实际。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应将其构造为法人,由农民集体成员组成权力机关直接行使所有权。农民集体直接行使所有权可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实践中的弊端,同时符合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建立的目的。当前的立法任务是,建立健全农民集体法人的组织机构和治理结构,按照法人的治理结构规则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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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权在欧洲近代私法中被排除,因为它的功能目的和制度结构与大陆法系所有权制度的原型——私人所有权——彼此对立。相对于作为主观权利的私人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主要体现为一种功能性概念,它以财产的目的为中心建立,旨在将特定财产保留在一定范围的共同体内部,使其服务于团体共同利益。这决定了集体所有权制度在价值层面上是客体优先于主体,集体优先于个体。围绕集体所有权的法律建构,欧洲学者的尝试主要依循两条路径:日耳曼法路径与罗马法路径。最终为大陆法系国家立法采用的方案是将其改造为法人所有权模式。基于集体所有权的制度功能,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设计在保障农民土地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关注如何推动和促进土地社会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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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农村集体财产处于由行政权力与村社干部权力交织而成的权力网络之中,集体所有权变成残缺的、异化的所有权。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集体所有权应当是蕴涵了主体独立、平等、意志自由等私法价值理念的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行政权力对集体财产不必要的束缚应逐步解除;为了防止所有权的异化,应当赋予集体所有权一定的程序性内涵,为其设置一套有效的运作程序;此外,应设置相关规则防止集体所有权压制农民作为个体对集体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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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权在大陆法系传统国家面临着理论上的困境,集体所有权的内在逻辑结构和理念与传统的民法典体系是不相容的,因而民法法典化国家均放弃了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在我国的立法确认是历史的必然,用罗马法传统的所有权观念和欧陆国家民法法典化的经验来对我国的集体所有权进行评价,不符合我国的客观国情,而且改革的成本过于高昂。未来我国应该继续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并顺应农业发展和农民需求,通过制定农民利益类型化的立法,使得集体所有权的改革与农民的土地权利要求相适应,确保在城镇化的进程中集体经济成员的利益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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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法典第262条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理解,不应拘泥于其表面文义,也不应机械类比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行使机理,而应结合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探寻其真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集体的代表实则是对全体集体成员的直接代表,无需经由所谓的农民集体主体中转;农民集体并非民法上的团体主体,而是由集体成员组成的松散集合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全体集体成员集合而成的紧密组织体,是农民集体法人化改造的结果,与农民集体实质上为同一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成员和财产上与农民集体完全同一,其不仅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者,也是所有者。这一解释结论对于准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科学安排其成员、财产和收益分配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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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三级所有制度的应然法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宴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2):196-206
集体土地三级所有制度是形成集体土地权利主体虚位的重要原因,不仅导致了集体土地权利主体地位不平等,同时还背离了土地所有制终极目标的基本要求。从应然法意义上讲,农民集体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属于等同的法律概念,其设立具有特别的宗旨、要件和方式要求,应该具有自己独特的法人地位。对历史与现实情况的深度审查表明,村内农民集体不仅不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当然主体,而且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条件下,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乡镇农民集体和村内农民集体都存在许多不合理的方面。村农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应该是我国法律的唯一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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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韩松所有权的实现,就是所有权人以对财产的实际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使财产保值、增值,实现享有所有权的目的。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在实质上是一定范围的全体农民集体直接享有的所有权,是把集体意志和利益同集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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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享有形式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法律科学》1993,(3)
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实质是一定范围的全体农民集体直接享有的所有权,是把集体意志和利益同集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有机统一的所有权。那么,以怎样一种所有权形式才能反映这一实质呢?这便是我国民法界面对集体所有权所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一、所有权形式与类别的简要回顾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所有权是个历史的范畴,“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各种不同的方式即是所有权的不同形式、类别及其法律特性的表现。回顾所有权产生发展的历史,它有两大系统,即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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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既有规范性文件在'集体所有权人为谁'的问题上表述不一,理论上也争议巨大。而无论是集体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还是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观点,都无法回避集体资产经营者破产后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的风险。笔者认为,集体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农民集体'投资设立'集体经济组织'。关键在于,'农民集体'并非、也不需要以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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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与所有权类型化之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确立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意义在于确认所有权类型之间的平等。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与所有权类型化规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我国物权立法确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作出类型化规定,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的,是有宪法依据的,是符合我国现阶段改革开放的社会实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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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具有唯一性,其权能结构与其性质相适应,不能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结构硬套在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制基础、集体成员的集体共有权、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性、集体土地的资源性等特殊性质,决定了应当在公私兼顾的基础上,从民法上的财产私权性与社会法上的土地社会保障属性以及土地管理法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兼顾等多维度完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赋予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经济功能实现的权能、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的权能以及因公共利益使其权能受到限制的利益补救权能,通过多项权能的体系化实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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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权主体不能以私人所有权的明确性加以判断。文章对《督促起诉给力苗林绿树成荫》一案进行法律分析,检察机关的督促起诉书发挥了重要作用,解决了拖了多年的涉农法律纠纷老大难问题。我国在法律上已经明确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本集体成员。因此,只要明确了特定的农民集体的集体成员资格,就明确了成员集体的团体性及其形式,明确了集体所有权行使中的集体组织与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则明确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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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罗马法始,私人所有权虽历沧桑之巨变,却一直是人类财产权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其对于个人有尊严的进行市民生活乃至政治国家之进步,都具有不可替代之价值。而在当下之我国,《宪法》及《物权法》明确规定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物权法》并对作为所谓公有制在法律上之体现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似乎抛弃了大陆法系以私人所有权为所有权制度之基准的传统,但事实上,私人所有权仍然是也应当是我国所有权制度的支点,只有以此为前提才能正确理解我国《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特别是正确认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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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所有权”概念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源于我国传统所有权类型三分法的"集体所有权"是一个不科学的概念.这一概念混淆了所有制和所有权的关系;不利于与民法主体相协调,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全,难谓是真正的所有权.此外,集体所有权还有否认法人所有权制度,导致重公轻私的思想观念,主体立法,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关系不明等弊端.因此,对集体所有权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有必要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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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菊英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4):24-28
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直接源于过去的人民公社所有权。目前,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和缺失,乡镇政府成为该所有权事实上的代表,导致乡镇政府职能混淆,公权与私权不分,也使基层干部“一大二公”思想难以消除,集权式管理模式在农村得以继续;而且这种所有权从管理成本、行使效果来看,其效益都极低,应予变革,将乡镇集体的土地分别实现国有、村集体、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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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学者提出要对集体所有权进行“重新认识”和“反思”,并针对集体所有权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新的解释。这些意见和主张也体现在我国物权法的立法活动中。本文针对所谓封集体所有权的“重新认识”进行评析.供同仁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