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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在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法院调解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了法院调解的原则,并规定了法院调解的程序。经过几年来的审判实践证明,用调解的方法解决民事案件,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和加强法制教育。但由于在法院调解的适用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并因此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法院调解也提出了一些不同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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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法院调解制度程序设置上的主要问题及其负面影响程序的价值就是确保实体处理的公正,程序不严格是法院调解制度的主要弊端。一是庭前调解的规定不合理。从法理上看,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适合调解,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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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大变革,涉及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和新的诉讼运行机制的确立、笔者拟从分析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人手.在考察德美两国诉讼和解制度后,探讨法院调解制度完善的方向,推动审判方式改革向纵深发展。一、法院调好制度程序设置上的主要问题及其负面影响程序的价值就是确保实体处理的公正,程序不严格是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弊端。庭前调解的规定不合理。首先,庭前调解适用于法院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所有民事案件。①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法律关系明确、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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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在我国法院着重以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的做法,发端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由陕甘宁边区创立,作为当时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主要方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提出了法院调解的三个原则,即:调解必须双方自愿,不能有任何强迫;调解必须遵守政府政策法令,照顾进步风俗习惯;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民事审判工作仍然十分注重和强调调解原则,把走群众路线和法院调解作为新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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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审级制度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一个民事案件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产生既判力的制度。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之一。其体现着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是对程序公正性的保障。根据这种理念,我国设立了两审终审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这是两审终审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的具体表现。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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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无论是调解处理还是判决处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还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是法院内审理还是巡回就地审理,都应当开庭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他们的陈述,出示必要的证据,允许双方辩论”。然而,目前一些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人员程度不同地违反了上述规定精神,他们把民事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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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现如今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半数以上都采取了调解手段,事实上,司法实务界所称的"协调"等同于"调解"。目前法院适用的行政诉讼调解规则混乱,缺乏统一性与规范性,所以很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去规范调解程序,使其规范化、合法化。本文就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域外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调解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调解的审级与阶段、行政诉讼调解的效力与救济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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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调解的正当性和制度功能已为司法政策和国家治理政策所肯定。委托调解的实效发挥有赖于其制度要素的合理改进与持续完善。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可适用的审理程序决定着其是否有权进行委托调解。委托调解人应保持组织型和个人型并存的格局,可依次采用共同选定、商请法院确定和法院依职权确定三种方式予以确定。适用委托调解的案件应首先具备"可调性",且不只限于简单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委托调解不会使参加程序的强制变为接受处理结果的强制,且可缓和合意贫困化所带来的机制紧张。处理好立案审查和立案前委托调解启动二者之间的先后关系,立案前委托调解将不会影响到对当事人之裁判请求权的妥当保障。对委托调解之期限的长度确定、延长以及是否从法定期间中扣除离不开谨慎的考量。法院对委托调解协议负有合法性审查义务且依其只能制作民事调解书。委托调解结案可收取更低的案件受理费,但不能免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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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上和解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法院调解历来占有重要的地位:立法上将其定位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使之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司法实践中,作为民事审判权的运作方式,调解结案占据着法院审结民事案件数量的半壁江山。被国外称之为“东方经验”的法院调解甚至可称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表征。与此同时,该制度也处在不断的变革之中。尤其是在近年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热潮中,法院调解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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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民事案件适用简单程序司法解释,规定了打官司可选择简易程序。下列六类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可见,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先从调解着手考虑,就容易解决和处理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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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调解是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具体来说: (1)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与诉讼外调解不同。一是诉讼外的调解无论是哪种形式,都不具有诉讼性质。而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的制度;二是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活动,由法官主持,是人民法院审理活动和当事人活动的结合;三是法院调解协议,经法院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2)法院调解必须依法进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定形式,经法定程序才能生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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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前景展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的诉讼调解制度由于法律规范不尽完善,调审不分,程序随意,职权主义过重等弊端而倍受争议。为此,我们对临沂市两级法院的调解状况进行了实地调研,以期通过普遍存在的现状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理性的思考。一、法院调解现状的实证考察(一)近十年法院调解发展趋势数据显示,自1992年以来,全市法院的民商事案件调解率呈逐年下降趋势,2002年下降至37.9%,并且商事案件调解率要低于民事案件调解率,不同法院南于对调解的认识不同,调解率差别比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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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调解若干问题研究——对四个基层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初步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商研究》2008,(1)
委托调解是我国法院为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创设的一种新的调解方式。委托调解的性质应当依法院介入调解活动的程度而定;委托调解的范围一般宜限定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委托调解应当遵循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原则、及时原则和保密原则。为了规范委托调解的实施,实行委托调解的法院还需要制订有关委托调解的程序规则。法院附设的人民调解作为委托调解的常规方式应当积极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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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民事案件再审的提起及限制姚水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现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再审的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予以纠正,同依法审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样,是民事诉讼法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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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进行法院调解,增强人民内部团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用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总结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把行之有效的法院调解制度作了系统的规定。这对于正确开展民事调解,完成民事诉讼法的任务,维护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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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一种方法和形式,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如果在人民法院庭审组织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依法调解,可以使当事人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从而服判息诉,取得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