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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评估目标、评估主体、评估对象以及评估程序和方法等基本问题上还处于探索性阶段,需要从理论上予以梳理,从制度上予以构建。引言按照我国学者的理解,地方立法后评估,一般是指在地方性法规、规章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结合其实施情况,包括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对特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进行的评价,从而为地方性法规[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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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前评估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在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通过前,对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判断,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立法工作重要参考的一种制度.立法前评估将立法质量的关口前移,被认为是当前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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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2005年8月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后评估”动员会,对2003年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正式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程序。评估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法规实施的效果,包括行政执法、配套性文件的制定等情况以及法规实施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二是法规中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是上海市人大自1979年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首次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一直以来,各地立法机关在法规制定阶段,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特别是实行开门立法后,立法机关通过开展立法调研、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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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8日,上海市人大召开“立法后评估”动员会,对2003年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正式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程序。评估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法规实施的效果,包括行政执法、配套性文件的制定等情况以及法规实施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二是法规中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是上海市人大自1979年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首次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一直以来,各地立法机关在法规制定阶段,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特别是实行“开门立法”后,立法机关通过开展立法调研、公布法规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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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立法后评估工作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始于2004年8月,以法规实施情况调研为主。形成《重庆市地方立法的基本情况和基本评价》报告。第二阶段,始于2006年6月,重点进行法规文本、评价体系方面的研究,并专题调研司法审判适用地方性法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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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地方立法后评估是地方立法活动的延伸,是地方立法机关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完善地方立法工作的一个有效方式和途径。近年来,山西省为推动地方立法质量的不断提高,促进地方法的实施,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在地方立法后评估工作方面作了积极探索。2015年11月,修改后的《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明确规定,在地方性法规通过前,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可以对法规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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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锦森 《新疆人大(汉文)》2004,(9)
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例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由此可见,制定地方性法规主要分为实施性(执行性)和创制性两类。无论是实施性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