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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金彭年  吴德昌 《法学家》2006,(3):133-140
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的界定是国际私法实践中法院地所在国适用法律规避制度的前提条件,但何谓法律规避中本应适用的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在学理探讨中却仍属空白.本文旨在结合案例论述法律规避中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学理认定标准、立法规定,进而阐述法律规避、直接适用的法律与公共秩序在适用中的相关理论问题,以期于学理上能拓展对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制度的认识,在实务中可以为司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2.
《立法法》第13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可以授权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但实践中已有多份授权改革试点决定作出创制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按照全国人大确定的形式进行授权,现有的授权改革试点决定必须接受《立法法》第13条的规范约束。宪法层面的创制性规定无法与《立法法》第13条兼容,但全国人大可以另行授权启动宪制改革试点。法律层面的创制性规定可以有限度地同《立法法》第13条兼容,但解释论方案无法全面回应实践中的创制需求。在没有相关法律情况下的创制性规定,只能通过立法论加以回应。授权创制性试点的具体制度设计,应当和授权立法形成有效区分。  相似文献   

3.
庄嘉 《检察风云》2023,(8):16-17
<正>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浦东勇立潮头,为上海经济的高速发展开辟了新局面;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号角声中,浦东责无旁贷,冲锋在破局的最前列。在立法制度层面,全国人大授权上海市人大,对浦东新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其实施范围为浦东新区。区别于上海市一般的地方性法规,浦东新区法规可谓党中央、上海市委推进首创性改革、引领性开放和开拓性创新的前沿阵地与试验田。毫无疑问,浦东的创制性立法为公安、城管、市场监管、交通等职能部门在新产业、新业态、  相似文献   

4.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变动调整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方式实施的。假若授权合法,那么,“暂时停止实施”法律在国家特定区域的效力无疑属于法律的修改,而作为全国人大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有权以“决定”的方式暂时停止实施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效力的。然而,这种授权模式值得商榷:《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10种情形都是在国家立法机关未制定为法律的条件下的授权。然而,关于外商投资的情况我国是由法律规制的,这就是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与《立法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的情形是不一致的,法无授权不得逾越。在这种情形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无权授权的。当《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成立、分立或期限延续等行政审批的规定与改革开放的现实发生冲突而无法正确适用法律时,国务院或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照《立法法》第四节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然后依照法律解释的法定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如何适用法律的解释案。这应当是法制变革的最优选择。  相似文献   

5.
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确定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既存在着一些传统原则,如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法院地法原则等等,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原则,如侵权行为自体法原则、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有条件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共同属人法的原则、区分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分别适用法律的原则等等。我国有关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应当以《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中的有关规定为蓝本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存在着不依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法院地法以实现本国国家利益的状况,这种状况的合理性值得分析。通过对当代国际社会中国家利益的分析和对依国际私法规则与不依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法律实现国家利益的分析,各国应在全球化合作理念关照下,摒弃不依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法院地法的做法,坚持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选择适用内外国法,以维护本国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顺应国际社会公正、平等地适用法律实现国家利益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7.
杨峰  涂永前 《法律科学》2009,27(2):153-160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必然导致跨境证券侵权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生赔偿纠纷,适用法律是必须面临的重要问题。美国涉外证券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比较完善,首先在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规定了直接适用的情形;其次,通过美国《冲突法》中的冲突规范,来指引适用具体的法律。我国《证券法》没有规定跨境证券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因此,目前该类问题只能适用《民法通则》中的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及相关规定。我国跨境证券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规则存在重大缺陷,必须借鉴国外经验进行完善,在未来的《国际私法法典》或《民法典》中规定一般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定;在《证券法》中具体规定跨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8.
随着《立法法》修改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如何完善立法授权制度已成为法学界密切关注事项。鉴于现行立法授权制度存在着规范内容不周延甚至前后矛盾、仅对授权主体与多元被授权主体作出残缺不全的规范、绝对法律保留事项范围过窄等问题,修改《立法法》有关立法授权内容时,需要从改变分散规范模式为单独设章的集中规范模式、全面系统地规范各种立法授权主体和多元被授权主体、进一步扩大绝对法律保留事项范围等方面作出完善。  相似文献   

9.
本文指出由于涉外收养在中国日益兴盛,为保护被收养人的最大利益,涉外收养应当专门立法,其法律规范应合理继承《收养法》,吸收《国际私法示范法》的法律适用制度,并借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各项先进制度。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相关法律只规定国务院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作为立法被授权主体。这种狭窄的立法被授权主体范围,难以适应改革开放的现实要求。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赋予许多地方先行先试的政策,各地对授权立法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为了顺应法治建设的专业化、精细化趋势,以及提高立法规范供给效率,扩大立法被授权主体范围,尤其向改革一线的主体进行立法授权,使其能够进行变通型立法,已成为必然。为此,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将更多主体纳入立法被授权主体范围,赋予其变通型立法权限,并明确授权立法的条件、监督方式等,使授权立法活动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相似文献   

11.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都依本国法律中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冲突规则是国际私法特有的法律规范,是指特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哪国法律来调整的行为规则。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要由不同的冲突规则来确定。而各国法律中的冲突规则,又是依国际私法的冲突规则为基础,结合本国实际制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  相似文献   

12.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于我国国际私法中首次明确规定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直接适用。作为多边选法体系的例外,强制性规范理论在适用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是识别哪些规范属于需要直接适用的国际强制性规范。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仅指国际强制性规范。比较法上提出界定国际强制性规范的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随之产生仅采客观标准和兼采主客观标准两种立法模式。《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对何为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了定义,并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来解决可操作性问题,但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仍存在缺失。  相似文献   

13.
解读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涂广建 《时代法学》2011,9(2):11-23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调整冲突法问题的法律,它的实施将会对我国和同我国有着密切民事交往的外国产生深远的影响。通过对该法一般性的规定和几个特定领域的冲突规范的解读,可以看出许多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和成就已被其接纳,但一些实施细节有时还不得不求助于旧的规定或有待实践予以补充。总体上讲,它应当受到国内外的一致欢迎。  相似文献   

14.
一、国际私法作为规范国际社会发生的各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对于促进和发展国际经济技术和文化的合作与交流,是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的。但是在早期,国际私法因受封建——属地主义的严重影响,仅有的少数几个国家(如法国、德国等)的有关立法,都十分强调适用自己国家的法律,因而尽管国际私法的宗旨本在于解决各国法律之间的抵触,求得国际民事生活的安全和稳定,却因彼此国际私法制度的歧异而并不能收到实际的效果。所以,从18世纪中叶起,意大利政治家、法学家孟西尼便倡导通过国际条约,制定统一的冲突法,以使各国在法律适用制度上得到协调。但到底受到当时国际社  相似文献   

15.
王国华 《当代审判》2003,(10):2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作为一编,对涉外民事关系的基本制度和法律适用问题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充实、完善了《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从而使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是,综观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和我国《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不  相似文献   

16.
俞子森 《法制与社会》2013,(2):61-62,66
随着公证改革的发展,公证机构的行政色彩逐渐弱化,《公证程序规则》在修订时,依据《公证法》设立了公证执业区域制度,取代了原规则中的公证管辖制度。在公证实践中,适用公证执业区域准则存在着不少困惑。本文提出,应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潮流,本着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精神,从便民利民经济、保护公证员角度出发,对公证执业区域准则作出相应修改,避免产生歧义及适用困惑。  相似文献   

17.
民法典草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编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引言众所周知,新中国较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开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出台,该草案第九编以“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为标题,全面系统地对国际私法加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分为8章,共94条。涉及国际私法的总则规定和分则规定。全编内容完整、结构系统化,较之原《民法通则》第八章仅有的9条规定,是国际私法立法的巨大进步,反映了近16年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长足发展。本文主要关注的是从本编反映出的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价值取向及其立法模式、立法技术等方面的特点与不足。  相似文献   

18.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设计思路及其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改革开放30年来,涉外民商事交往促进了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改革开放之初制定的规范涉外民商事活动的《民法通则》第8章,已难以应对改革开放所带来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变革。综观30年来国际私法的发展,我国应当制定法律适用法,在理论上坚持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并对传统规范体系予以修正与补充,在原则上秉承私人利益保护原则,在价值规范上对国际私法进行定位,在立法规范选取上注重内容为导向,以构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19.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之争历来已久,是用专章专门立法,还是走法典化的道路,学者们各执一词。随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争议本应尘埃落定,由于该法的颁布并未能解决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所有问题,从而引起更多争议。根据各大法系的国际私法立法实践和该法颁布后所引发的法律适用的困境以及中国目前的国情,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应当是采取国际私法法典化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20.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作为我国重要的国际私法法律,对包括公证行业在内的各个法律实践行业,对保护包括我国公民和在华外籍人士的合法权益,对推动我国国际私法领域规制不断完善均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出台极大地填补了我国国际私法领域的空白,为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在华外籍人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民事法律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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