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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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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敲诈勒索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其交付的财物。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借权利行使之名,行恐吓取财之实,则完全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行使权利的"胁迫手段"缺乏社会相当性,则该手段本身仍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相似文献   

2.
陈培雷 《法制与社会》2014,(26):262-263
商品购买者因为商品质量问题,凭借媒体等形式,向商品出售方提出高价赔偿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是目前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对消费者过度维权的刑法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对过度维权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惩罚的范围。  相似文献   

3.
过度维权行为在我国当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做法不一,“同案异判”影响了刑法的公正性.域外审判实践对于过度维权行为的处理,与其特定的社会现状密切相关,但总体趋势是,基于对财产秩序的构建,过度维权行为入罪有扩大化的趋势.基于我国民众的维权渠道不畅通、法律意识淡漠、民众对弱势群体维权原因的过度同情,我国审判实践对于部分明显应入罪的过度维权行为作了无罪处理,这种做法有其现实必然性,但考虑到法制社会、财产秩序的良性构建,违反刑法规定的过度维权行为应逐步入罪.  相似文献   

4.
本文案例启示:“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的界限是一个民刑分界的模糊地带.也是司法实践中令人困惑的难题。消费者借维权之名实施敲诈勒索,侵犯了经营者的财产权,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从刑法的谦抑性、保护消费者维权积极性和发挥刑法教育机能的角度出发.不宜一概追究刑事责任。针对维权过度型敲诈勒索的惩处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分类甄别,宽严适度,以有效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沈志民 《北方法学》2009,3(6):80-84
过度维权行为从性质上讲,属于行使权利范畴。行使权利通常是不会构成犯罪的。但如果在行使权利过程中,超出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这一边界时,其行为已不是行使权利而是滥用权利行为,滥用权利可以构成犯罪。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评价:一是行为人所主张权利超出权利范围,但在手段合法的场合,属于行使权利行为,不构成犯罪;二是行为人所主张的权利没有超出权利范围,但在手段不合法的场合,可能构成财产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三是行为人所主张的权利超出权利范围,且在手段非法的场合,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6.
叶良芳 《犯罪研究》2007,10(2):23-28
敲诈勒索的本质特征在于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尚未达到抑制程度的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其交付的财物。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借权利行使之名,行恐吓取财之实,则完全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行使权利的“胁迫手段”缺乏社会相当性,则该手段本身仍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相似文献   

7.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法治的逐步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得到了空前的加强,在权利人的维权行为过程中也时常伴有漫天要价的现象发生,此时如果使用胁迫手段对商家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其索要的财产性权益,则完全符合刑法中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毕竟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  相似文献   

8.
敲诈勒索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为意志自由.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是威胁行为与索财行为双重违法的复合行为,威胁行为合法而索财行为不正当不合法,威胁行为违法而索财行为正当合法,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实施非正常上访为威胁而向地方国家机关无理索取财物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行为,这样认定符合法的正义、合目的性和安定性要求.消费者以向媒体曝光的合法方式相威胁而向商家无理索赔的过度维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9.
罪犯过度维权的前瞻性应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犯的权利保障,随着监狱依法治监的推进,日益受到重视与保护。罪犯的维权意识得到了加强。但是在监狱的实际执法过程中,罪犯过度维权的意识与行为也应运而生。罪犯的过度维权虽不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但这种过度维权的行为却影响到监狱的公正执法,并成为民警执法亟待解决的理论与现实问题。因此作些前瞻性的探讨,对提高民警的执法能力是有助的。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频繁发生消费者维权涉嫌敲诈勒索罪的问题,引发人们关于如何界定行使权利与敲诈勒索的追问。合理地划分行使权利与敲诈勒索的界限,不仅有利于保障国民的行动自由,也有利于维护法秩序及财产秩序。然而,这个问题并不是简单的罪与非罪的区分问题,而是涉及到财产罪法益的观点之争、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对立、法秩序与私力救济的紧张关系等深层  相似文献   

11.
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消费者以遭受损害为由,以通过媒体曝光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相要挟,向商家提出天价索赔的现象屡有发生。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将此类行为定性为“维权过度”,不作为犯罪处理;也有的司法机关将其作为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理论界也有不同观点的争鸣,无罪论者认为对“维权过度”行为定罪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损害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有罪论者则认为,消费者非理性维权,侵犯了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破坏了法律秩序,应当作为犯罪处理。考察域外立法及司法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对维权过度型敲诈勒索行为进行分类甄别,区别不同情形做出处理,以期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刑事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2.
童伟华 《法治研究》2011,(10):16-21
对于以不当手段主张债权的行为,有财产罪肯定说、财产罪否定说和折中说的对立。应该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财产罪的法益。至于该类行为是否在财产罪领域违法、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取决于行为是否脱离了社会相当性及其程度,即行为是否成立财产罪的关键取决于行为是否从社会相当性中逸脱。  相似文献   

13.
行为人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或其他费用为由,侵占本单位资金,该行使权利行为能否阻却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成立,一直是困扰职务侵占认定的难点,本文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非法占有的目的,结合具体案件予以分析。  相似文献   

14.
《北方法学》2018,(4):79-89
消费维权案件中引发理论和司法实务争议的主要是消费者巨额索赔以及通过媒体曝光手段进行维权索赔正当性的判断问题,应该从维权基础事实的客观性与正当性、维权目的、维权手段、维权诉求内容的正当性等四方面进行综合的评价认定。单纯的知假买假者索赔、借媒体曝光索赔或巨额索赔等行为均不足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15.
韩凌宇 《法制与社会》2011,(19):82+86-82,86
近年来,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甚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受侵害的公共利益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是解决该问题的方式,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文中对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概念、特点及检察机关提起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和相关问题展开了讨论。  相似文献   

16.
《中国审判》2012,(1):52-52
新闻背景2011年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规定,2011年12月12日,北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由于消费者或经营者维权而被控敲诈勒索犯罪,锒铛入狱的案例时有发生,如"华硕笔记本电脑维权"案件,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   

18.
消费过度负债是各国在消费信用的广泛推行中普遍出现的现实难题,在我国,不断飙升的家庭债务隐含着深刻的过度负债危机,并业已成为现阶段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最大隐患.当前,用消费信贷法来规范不负责任的消费信贷行为,并通过消费破产制度来实现债务人的救济已成为域外先进国家有效防杜和治理消费过度负债的重要举措.为有效化解我国消费信用体系中存在的过度负债风险,应在宏观层面确立对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的理念、建构适当有责的信贷服务体系、建立消费债务人的市场退出机制,并在微观层面设立专门的消费信贷法典,架构宽严相济的消费债务清理法,做好配套制度的改革.  相似文献   

19.
陈金钊 《法律科学》2010,28(2):29-36
法治反对解释主要是指反对对明确的法律进行解释,尤其是反对过度解释。过度解释有多种表现,其中权利和权力的绝对化解释是重要的一种形式。这种解释对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有消极意义,不属于正常的法律思维。解释虽然有多种含义,但是我们在法律解释的时候,应该运用其日常含义,而不应该运用其哲学上的含义。所谓解释就是把不清楚的说清楚,而不是进行意义的添加以及过度地限缩。  相似文献   

20.
对于以暴力等非法手段私力实现债权的行为,判例与通说认为,行为人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债务人不存在财产损失,因而不能成立财产犯罪。但是,近代法治国家禁止私力救济,不倡导私力实现债权;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取决于能否给债务人造成财产损失;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债务,并不意味着其对于财物的占有不受法律保护。此类行为侵犯了债务人对自己财物的利用权能,应当肯定具有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因此可以明确刑法的否定态度,引导公民以合法手段实现债权。但是,债权人毕竟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其可罚性程度相对较低,还需要在违法性阶段通过考察行为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积极地寻求阻却违法的可能。我们无法期待更不能要求面临“索债无门”的债权人只能冷静地采取合法手段,因而应当将那些手段行为本身构成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情形认定为不具有手段的相当性与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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