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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我国《立法法》预设了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路径。从现有裁判文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并未遵循我国《立法法》所预设的路径,而是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回避了合宪性审查诉求,同时又在个别案件中进行了合宪性审查,陷入了完全回避与直接审查的两难困境。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在于,我国《立法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权力基础、权力行使程序缺乏清晰的规定。对此,亟待通过法律解释进行明确和细化,否则最高人民法院将无章可循,无法贸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为了化解最高人民法院面对的这一困境,有必要对我国《立法法》第99条第1款进行解释,推导出该条款在授予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查权时,还隐含着另一项未被释明的权力即预审权,其共同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权力基础;同时,为了使预审权与提请审查权的行使制度化,有必要对其行使程序进行细化,建立起预审-提请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2.
法国现行合宪性审查制度始于 1958 年。2008 年以前的合宪性审查是直接、事前、抽象、 集中的审查,旨在法律生效前剔除违宪条款,但其提请主体、审查对象、审查期限存在局限,也不能对 法律生效后违宪侵权现象提供救济。鉴于欧盟因素,2008 年法国新增合宪性先决机制,由诉讼当事人 提请、两大法院体系过滤、宪法委员会最终审理裁判。这是一种抗辩、事后、半抽象、半集中的审查。该 制度的引入使宪法委员会维护宪法秩序的机制更为多元,也在客观上更好地实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 与自由的保护。法国经验或许可对我国新成立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参考与借鉴。  相似文献   

3.
《现代法学》2017,(1):3-16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近年来我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德国法上的合宪性解释是指由联邦德国宪法法院主导的法律解释原则与方法,是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和宪法解释权的产物。但是,将法律合宪性解释引入我国时,必须适应当下中国的法律解释的体制与实践,并且与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和宪法审查制度相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法律合宪性解释的必要与可能,如果割裂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合宪性解释方面的分工与合作,法律合宪性解释就不可能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发挥实效。我国法院的法律合宪性解释是适用宪法的具体体现,包括援引宪法条文说理,基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解释法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合宪性进行阐释并在必要时解释宪法三种基本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请求原则对法律的合宪性质疑或者疑问予以回应,阐释法律合宪性的理由和依据,并且解释宪法,从而实现国家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在法律合宪性解释上的程序联结,推动我国宪法的实施。  相似文献   

4.
李蕊佚 《法学家》2022,(6):46-59+192
为了达成行政目的或提高行政效率等,行政机关常常忽视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而引发一些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事件。构建指导和约束行政机关“依宪行政”的机制,辅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不仅能最大程度避免行政行为违宪的风险,还有助于加强对基本权利的保障。首先,建立行政立法中的违宪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提升立法草案的合宪性;其次,建立行政复议和信访案件的筛选机制,有利于激活国务院的合宪性审查提请权;再次,建立有业务相关性的部委机关对合宪性争议提出备选解决方案的机制,便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对未来可能激增的合宪性审查工作量;最后,建立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合宪性解释机制,加强合宪性审查的基本权利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5.
李友根 《法学评论》2020,(1):148-159
对法律文件的违宪审查是我国合宪性审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的违宪审查实践中,针对法律所涉及的内容,分别存在着合理审查、中等审查和严格审查等不同的审查标准。对于经济领域的法律,一般采用合理审查标准,但近年来在涉及言论自由的经济领域,其审查标准往往会提高。在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中,如果法院在个案审判中发现法律存在违宪嫌疑时,可以建立向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机制,并通过听证程序进行充分论证以决定是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在审查中,对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不宜直接采用合理审查标准,而应提高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6.
温泽彬 《中国法学》2024,(1):206-225
合宪性审查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这正是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解释权,而不具备宪法解释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在依据不同类型宪法规范开展备案审查时对合宪性审查发挥一定作用。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根据宪法积极规范实施的备案审查中发挥辅助审查作用,通过考察立法事实来确定被审查规范是否充分执行了宪法意旨,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合宪性审查提供依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根据宪法消极规范实施的备案审查中发挥初步审查作用,通过考察被审查规范是否抵触宪法的价值判断,初步筛选出合宪性疑虑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为了保证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工作中发挥实效,应当在程序和实质上确立一些审查要件,并为这些审查要件设计配套的审查判断和报告机制。  相似文献   

7.
芬兰的合宪性审查体系主要以议会的宪法委员会的审查为核心,辅以法院实施的弱司法审查,形成了一种混合模式。该宪法委员会性质上是一个普通且不具独立性的议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普通议员构成,审查内容以立法草案的合宪性审查为主。法院依据《宪法》第106条“宪法优位”条款对议会立法进行弱司法审查,审查必须遵循合宪性推定、冲突明显以及不得宣布立法违宪等原则。该模式对我国当前在合宪性审查制度建构中如何找准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的定位,以及如何充分发挥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作用都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8.
作为宪政实践机制的合宪性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进杰  石静  王斌 《行政与法》2005,8(11):104-106
合宪性审查作为一种宪政实践机制,蕴涵了宪法的“高级法”观念、自然正义、宪法保障、分权与权力理性、宪政民主、人权保障等思想基础,集中展示它的宪政性与现代意义。为此,应当认真对待宪政生活中的合宪性,当前我国的关键问题不在于应否创制,而在于如何创制合宪性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9.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备案审查机构发现法规“同宪法相抵触”,可以进行处理。理论界于是认为备案审查制度包含了合宪性审查职责,但这种理解存在很多难题。在本质上,备案审查是一种立法监督制度,以合法性审查为主要职责,发挥间接的宪法监督功能。虽然在备案审查中直接依据宪法进行审查有法律空间,但该工作存在现实局限性,表现为直接同宪法相抵触的法规数量少、发现难,且审查机构没有能力从涉宪法的规范性文件中发现、处理真正的宪法争议,也不会质疑法规的依据是否合宪。备案审查实践中从未依据宪法进行过实质性审查。将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混淆在一起,不利于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我国正在建设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中心的集中式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它排斥在备案审查中进行合宪性审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时应当建立备案审查的合宪性审查提请机制,让备案审查为合宪性审查提供案源和动力,实现两者的衔接协调和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10.
从法律委员会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其前身为1954年宪法设立的法案委员会,主要负责法律草案的统一审议。2018年通过的宪法第44条修正案将该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使其在功能上转变为具有合宪性审查与法律草案审议功能的综合性机关。为了有效衔接相关职权与功能,切实推进宪法监督与实施,更名后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通过一定的机制,尽快合理分工法律审议与合宪性审查职能,严格区分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之间的界限,抓紧建立健全配套的合宪性审查程序与机制。  相似文献   

11.
法规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的制度,我国目前形成了五套法规备案审查机制。法规备案审查的功能包括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我国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合宪性审查的主体仅限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除法规备案审查外,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的主体还包括特定的国家机关提出“要求”和其他社会主体提出“建议”。在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过程中,必须厘清法规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考察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调取通话记录合宪性的关键在于论证作为行为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70条能否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0条关于通信权的规定所涵摄,分析的展开应严格遵循基本权利限制“三阶层”审查框架。就通信权保护范围而言,“一般位置保护说”“差别位置保护说”以及“一般内容说”“类型内容说”都无法在通信权框架下完成基于规范主义的权利保护任务,“双层构造说”则较为合理,通过采取“通信构成要素”与“通信内容”的界分将通话记录纳入前者即可解决保护范围问题。《宪法》第40条首句体现了对“通信构成要素”的“一般法律保留”,次句体现了对“通信内容”的“加重法律保留”,民事诉讼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调取作为“通信构成要素”的通话记录具有合宪性。  相似文献   

13.
党内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承担初步的合宪性审查职能,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针对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处理建议。《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规定》第11条有关合宪性审查的规定应当符合《宪法》中宪法解释权、宪法监督权以及保证宪法实施义务的规范意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权派生于宪法解释权,这是一种终局性的合宪性审查权。党内备案审查机关履行的是保证宪法实施义务,它可以宪法为依据对党内法规进行审查,但不能作出终局的合宪性审查结论。在审查标准上,合宪性审查对于党的领导和监督保障法规应当以比例原则为审查标准,而对党的组织和自身建设法规实施审查则以是否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标准。  相似文献   

14.
法律案的合宪性审查是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案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自我、事前控制形式,是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存在根本性制度障碍的前提下,先行激活法律案的合宪性审查对于提升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水平,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立法法》设定的审议程序(包括“前置性”审议程序与正式审议程序)蕴含着对法律案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契机。立法机关可以根据我国宪法在内容构造上的特点,立足于本国立法的现实需要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合宪性审查经验,将合宪性审查的对象锁定在法律草案在内容上最有可能涉及违宪的某些具体事项上,如此才能提高审查效率;针对较为具体的审查事项,立法机关需要创造性运用“抽象公益条款的禁止”“平等原则的过滤”以及“比例原则的审视”等方法,有效地排除法律草案中的违宪情形,稳健地推进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合宪性审查工作。  相似文献   

15.
省级人大常委会是连接全国人大和其他各级地方人大之间关系的纽带,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是否具有合宪性审查权却在制度上不明确,学术上有争议,实践中不统一。根据我国的宪制安排和合宪性审查的功能需求,省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遵守和执行的保证者与地方性法规的批准者,并不具有合宪性审查权,也不适宜从事合宪性审查工作。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在其职责中穷尽合法性审查、必要时提出合宪性审查报告或要求,做好有关立法事实的搜集、甄别和认定等工作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合宪性审查,并及时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决定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6.
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对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体系化具有重要作用.自地方扩容立法以来,地方立法主体“数量多、能力低”的现状、地方立法的本土化趋向和宪法变迁共同增加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违反宪性风险.而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因其固有体系缺陷,不足以促进合宪性审查的有效实现.在实定法层面,《宪法》《立法法》等相关...  相似文献   

17.
合宪性解释的司法运用具有促进宪法实施、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功能。合宪性解释概念理解的分歧、运用形态的粗放、用于裁判案件的诉讼类型单一,是当下合宪性解释司法运用的基本样态。透过深层的制度和理论检视可以发现:合宪性解释司法运用的制度机制有待完善,审判实践指导阙如,理论供给尚显不足。建构诉中与诉后监督机制、强化审判实践指导以及转换理论研究的重心,是完善合宪性解释司法运用的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18.
合宪性审查的地方制度构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法规之外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是否可能直接违宪,以及其违宪问题由谁处置和如何处置的问题,构成了合宪性审查地方制度的核心关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体系是合宪性审查制度构成中最全面、最有效的制度实现载体。目前的地方立法对备案审查中合宪性标准的规定整体上呈现出一种谨慎的姿态。究其原因,国家立法对合宪性审查职责配置模糊、“违宪”责任观念上存在误区、合宪性审查地方实践需求不强等多重因素,严重抑制了针对地方规范性文件合宪性审查的地方立法。一直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共筑的“地方人大宪法监督”学说却有力地支撑着合宪性审查地方工作的展开。合宪性审查的地方制度正是由以地方人大宪法监督为主导、同级“一府一委两院”自我纠错为补充的合宪性审查工作体系所构成。  相似文献   

19.
关于建立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设想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事审前程序改革有两个基本要点 :一是检警一体 ,加强检察官对刑事案件侦查的实际控制力 ;二是建立预审制度 ,从诉讼机制上加强司法对审前程序的控制 ,消除侦查中心主义。本文对法、德、荷、英的预审制度进行了分析与比较 ,结合我国审前程序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建立我国预审制度的原则及预审对强制措施、不起诉、简易程序、辩诉交易的控制与审查  相似文献   

20.
没有宪法解释,就没有合宪性审查。开展宪法解释活动是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开展合宪性审查的必经环节和绕不过的程序。"可以说,每一次合宪性审查实践,都可能涉及对宪法相关问题的研究,都会涉及对宪法相关内容的理解和把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指出,启动合宪性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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