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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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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凌燕 《中国司法》2010,(8):101-103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理论认为,物上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①,理由是前者基于物权而产生,后者则基于债权而产生,由于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物上请求权的效力应高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对此存在这样一个疑问:  相似文献   

2.
张永 《法制与社会》2010,(9):298-298
传统物权认为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这是物权区别于债券的一个鲜明特点。包括物权优先于债权和物权优先于物权两层意思。但是不少学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性只是因为时间等因素在起作用,实际上物权的优先效力的赋予是考量许多因素的结果。  相似文献   

3.
常鹏翱 《政治与法律》2007,1(5):105-110
物权法中的权利冲突表现为物权和债权的冲突以及物权之间的冲突,解决前一冲突的规则通常是物权优先于债权,但根据法律的特别安排,租赁权等特定债权能优先于物权;解决后一冲突的规则通常是顺位,即根据物权设定先后次序来排列同一财物上负担的限制物权的实现顺序,此外,还有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等根据物权特性以及当事人意思表示来决定物权地位的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4.
李国强 《法人》2006,(4):30-31
企业破产时,欠薪欠社保等劳动债权应优先于有担保物权受偿,但只宜有限优先。这既有利于解决欠薪欠社保问题,又能维护担保物权优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新破产法否定了既往我国破产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将破产国有企业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清偿的政策性做法,而规定劳动债权作为一般债权受偿。此一规定的改变,理顺了一般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符合一般法治理念,但也给政府的破产企业职工劳动者权益保护政策带来挑战。政府应未雨绸缪,采取多种措施保护企业劳动者权益。  相似文献   

6.
所谓担保物权,是指以特定财产为标的设定担保而产生的权利。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担保物权的种类,一般认为主要表现为优先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海上运输中,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船舶与货物。因而,担保物权在海上运输中主要表现为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及货物留置权。下面分别做一论述。   一、船舶优先权   (一 )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船舶优先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有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目前,学者们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存在多种定义,分…  相似文献   

7.
当行政强制执行中的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时,对于不同债权之间的冲突应如何处理,目前仅有少数几部法律有所规定,且现有规定存在不合理、不全面、相互冲突、具有优先权地位的债权缺乏程序保障等弊端。有鉴于此,行政强制执行中债权优先受偿顺序应当作出如下安排:基于利益衡量的结果,对特定财产的担保债权不适用完全优先权规则;基于贡献原则处理法律规定的特别优先权与对特定财产的担保债权的冲突;应确认劳动债权、社会费用、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费、污染治理代履行费以及专款专用的行政法债权为一般优先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应确认制裁性行政法债权为次级债权,后于先成立的普通债权受偿。为确保行政强制执行中债权冲突的公正处理,应给予第三人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和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并建立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与其他程序竞合时的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8.
我国劳动债权清偿的发展历程与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相似,初期劳动债权清偿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受偿,随后发展到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直至新《企业破产法》出台,在此之前劳动债权优先,在此之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发现,目前我国的破产法规定仍然不够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再次修订破产法时应确定劳动债权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待劳动债权清偿完毕之后再进行清偿,与此同时,稳固劳动债权优先权的地位,明确劳动债权优先权限额的地位,以及在担保权标上的限额,避免劳动债权优先权给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带来风险。  相似文献   

9.
物权排他效力与物权优先效力是各自独立的两种物权效力。物权排他效力是同一标的物上已成立的物权排斥同一内容的物权再行成立的效力 ,物权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10.
通说认为物权的效力之一为优先效力指两种情形: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目前,学术界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的论述疑点较多.本人就对物权优先效力的认识,结合一些流行的观点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1.
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大规模人身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且侵权企业有时会因面临巨额索赔而破产。由于侵权债权被列为普通破产债权在破产清偿顺位的末位受偿,这就导致大量的受害者无法得到充分赔偿,造成社会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有必要重塑破产程序中大规模人身侵权债权的清偿制度。鉴于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人身侵权债权的内在属性和救济需求,笔者认为,可以使其优先于一般优先权和普通破产债权受偿,并采用固定比例优先规则处理其与物权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  相似文献   

12.
论债权优先受偿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士国 《法学》2005,(6):114-117
我国物权法应规定债权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此权利不同于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中的优先受偿之权能,更不应称作优先权,也不宜称先取特权。债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是指一以特定的物,即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为标的物,担保承包人的特定债权即工程价款的实现。该权利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但源自于债权。因此,这项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时间上的限制。由于《合同法》对此  相似文献   

14.
破产立法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王利明 《法学》2005,(3):3-15
本文结合我国破产立法中有关自然人破产、破产原因、破产管理人、重整、国企破产以及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进行了研讨;建议我国破产法应当对自然人的经营破产问题作出规定,破产法应当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申请破产的原因,对政策性破产应当作出必要的限制。劳动债权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而受偿。  相似文献   

15.
【裁判摘要】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银行不良金融债权,具有较强的政策性。银行不良金融债权的转让,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与等价交换的市场规律有较为明显的区别。不良债权交易的实物资产,不是一般资产买卖关系,而主要是一种风险与收益的转移。  相似文献   

16.
方新军 《法学研究》2023,(4):206-224
民法典第768条在保理合同中规定了债权多重让与的“登记最优、通知次优、比例分配”的优先清偿顺序。“单轨制”认为该条具有一般规范的品性,应类推或直接适用于普通债权的多重让与。但是这种观点在方法论上无法被证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也无法为其运行提供完全的制度支撑。第768条自身存在诸多缺陷和硬伤。由于债权数量不可计数,无法像物权一样进行初始登记,同时债权登记采取人的编成的登记体例,登记机关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使得债权登记的公信力不足。通知优先规则一方面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另一方面和债权让与生效时债权即发生移转的规则存在无法化解的矛盾。比例分配原则是错把让与当担保的产物,有悖债权让与法理。当债权让与同时涉及债权扣押、让与人或者受让人破产时,第768条的适用更是捉襟见肘。无论是基于第768条的体系位置,还是基于该条可能引发的理论难题和实践困境,该条的适用范围都应被严格限制在保理合同领域。  相似文献   

17.
林一 《法学论坛》2012,(2):152-160
破产法的公平理念以及侵权债权的非自愿属性,决定侵权债权具有从现行破产法所规定的普通破产债权中分立出来,并优先于一般交易债权受偿的正当性。基于侵权债权类型化以及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理念——给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侵权债权在区分人身侵权债权和财产侵权债权的基础上,应做以下受偿顺位安排: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之外,人身侵权债权——工资债权和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补偿金债权——财产侵权债权——国家税收——一般交易债权。人身侵权债权甚至有可能优先于担保债权,如果担保债权的设立发生于人身侵权债权产生之后。社会强制责任保险费用债权视其保障范围可以先于人身侵权债权或财产侵权债权。  相似文献   

18.
《合同法》第2条界定了合同的概念,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但对于该条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不同解释,而不同解释直接影响到《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文章首先从解释方法的选择和适用入手,认为应当坚持文义解释优先。基于这种解释,《合同法》第2条所规定的合同变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关系,除债权关系外,还包括物权关系和身份关系。如果解释《合同法》第2条采广义合同说,民法典总则就应当规定合同的一般规则。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0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关于财产抵押需进行登记的规定是有其特定意义的。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抵押权属担保物权,在物权法中,因为物权具有不同于债权的绝对性、优先性、追及性,因此一个物之上物权的存在与第三人乃至一般公众的利益关系甚大,这样为确保社会一般公众能周知某个物之上物权的存在而避免自己的利益因该物权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在物  相似文献   

20.
徐仲建 《法学杂志》2012,33(1):161-164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间发生冲突,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发生冲突的领域是船舶优先权优先保障实现的限制性海事债权。《海商法》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优先于船舶优先权实施以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其理论根据在于:船舶优先权系担保物权,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确定海事债权数额的一种制度,担保物权只有在确定债权数额后才能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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