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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目前关于小区车库权属的纠纷不断出现,导致这种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关于小区车库权属的法律规定缺失或不完善,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也存在不足之处。设定小区车库的所有权制度,应当首先认知现实生活中的权利要求。结合本国情况和各国经验,可将小区车库分为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两类,在此基础上分别对这两种车库进行权利确认,设立专用车库的专有权和共用车库的共有权。  相似文献   

2.
霍礼尧 《法医学杂志》2009,25(2):129-129
1案例 案情:某男,34岁,某日9:00许,被发现死于一栋正在装修的别墅车库内。现场勘验:现场位于一别墅车库内,北侧卷帘门呈关闭状态,东南侧有一与客厅相通的门。车库内有一开启的电锯(长86cm,宽37.5cm,高76cm,齿轮直径20cm,高出电锯平台10cm,位于车库内西墙边,并与西墙呈东北40°角),  相似文献   

3.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在性质上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不能依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或者车位、车库的建造成本是否摊入住宅开发成本来判断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也不能依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约定来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车位、车库应由业主法定地共有。  相似文献   

4.
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小区车位车库按照其不同的形态,或者是专有部分,或者是共有部分。所谓小区车位车库的约定归属,隐含的前提是:在开发商售出房屋单元之前,小区车位车库归开发商所有。作为专有部分的车位车库才能够通过约定来确定归属,作为共有部分的车位车库则是随着小区房屋单元的售出而归全体业主所共有。业主可以通过设立专有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共同使用权的方式来使用小区车位车库。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前后,地下车库的权属问题一直是理论及实务界争议的焦点之一。本文在对各种地下车库确权理论进行评析的基础上,采用"容积率"标准和"利益权衡"原则确定地下车库的物权归属。此外,本文创新性地引用了"以建筑物实心地基底端水平线为界"这一全新的划界标准,厘清了土地使用权与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空间界限,从而清晰地确定了利用不同土地权利类型所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6.
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拟将从地下车库的所有权流转情况探讨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认为一般情况下地下车库应该由开发商所有,若商品房的转让价格包含了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则地下车库应当由业主共有,且这种共有的性质是按份共有。文章的最后还论证了为明确地下车库的归属,应当完善地下车库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7.
小区车库权属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林青 《行政与法》2009,(5):97-100
对于小区车库权属问题,我国物权法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为我国现实生活中对不同形式车库归属的判断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本文通过对我国小区车库存在形式的现状分析以及对各国立法例中小区车库权属的界定模式的比较研究后认为,产权清晰是交易的前提,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小区车库权属归业主共有或开发商所有并不是绝对的,小区车库就性质而言应属于建筑物的配套设施,除独立车库可归属于开发商所有之外,地面停车位和架空层车库均应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业蓬勃发展,形成一大投资热点,在大量楼房投入使用的同时,停车的需求不断扩大,备有足够的车库已成为房屋能够成功租售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然而土地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将大量土地用作停车场显然是不经济的,车库不得不转向室内、地下,并朝着立体化、大型化的方向发展。目前的大型车库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附属于建筑物的车库,另一种是专门的社会停车库,即专门建造一幢建筑物用作停车库。后者以单个停车泊位为单位出售或出租,与其有关的法律关系与普通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出台后,机动车车库的归属问题成为人们争论的热点,有观点认为机动车车库应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有观点则认为应属于开发商所有。车库的归属问题进而又影响到人们对车库产权登记要件的认识,是否应当将机动车车库作为全体业主所有之物而限制转让交易?请 看  相似文献   

10.
北京一名业主为了缓解车位紧张,将自家车库改装成升降车库.该做法遭到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的极力反对,物业公司将该业主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业主在自有产权车位上搭建立体车库,到底合不合法呢?  相似文献   

11.
自2007年物权法颁布施行以来,关于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的纷争就没有停止过,《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出现很多盲点,为小区车位、车库问题的解决埋下了隐患。本文试从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理论出发结合两大法系关于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规定以及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做出新的探讨,以期有益于相关实践。  相似文献   

12.
试论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私家车的数量呈现出急剧上升的趋势。与此同时,土地资源的紧缺致使中、高层住宅小区应运而生,并不断增多。由此引发了有关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一系列纠纷。究其主要原因在于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不明晰。为此,本文从纠纷的社会缩影入手,在分析有关地下车库产权归属之理论支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地下车库与整栋住宅楼的法律关系等内容的基础之上,试图阐明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确认问题。  相似文献   

13.
盛薇 《法制与社会》2012,(16):88-90
商业住宅小区停车难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汽车行业发展速度与房地产行业发展、城市配套设施建设速度不匹配。《物权法》第74条在商业小区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上,采"约定所有说",这在实践中相当于引入了全盘市场化的交易机制。而在以《物权法》第136条为基础的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基本处于空白的阶段,实现商业小区地下车库面向整个社会公开自由交易,并不能有效激励开发商进行地下车库建设,反而赋予房产商在地下车库市场上的垄断厂商地位,加剧供需矛盾,导致商业住宅小区地上停车难与地下车库空置现象并存。因此,解决小区停车难问题,对地下车库归属确权规则的明晰与完善只是一时之计;在法律层面,唯有尽快建立完善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相关制度才是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14.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是开发商、业主及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主要纠纷之一。2007年我国正式颁布的《物权法》第74条对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首次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但是这一规定对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形以及业主优先权适用的原则和范围欠缺考虑。因此有必要就小区车位车库法律归属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步增长,汽车代步已经成为社会主流趋势,在科技进步生活质量提高的时代背景下,同时加剧了我国土地资源的压力,这一特点在城市表现尤为突出。住宅小区车位、车库资源稀缺寸土为金,其增长量远远落后于居民车辆持有量,车位、车库供不应求,针对小区车位归属权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本文根据近年来发生频繁的车位归属权的法律纠纷进行深入研究,结合对《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深入分析,针对小区车位、车库的合理划分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第74条首次从法律层面,对停车位及车库的归属作出了规定。但是《物权法》没有区分停车位及车库的不同形式,进行类型化的规定。文章针对停车位及车库的权属争议,结合土地使用权分摊规则以及容积率标准,对不同形式的停车位及车库所有权的归属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之上探讨了对《物权法》第74条中"其他场地"和"约定归属"含义的理解。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的实施导致地下车库法律性质和地位的变化,也改变了其权利归属认定的逻辑前提。《物权法》实施前,地下车库必须依附于物业小区的宗地使用权,没有独立存在的基础,只能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附属物。交易中未约定时,其权属随商品房的移转而一并移转;《物权法》实施后,借助于土地的分层利用制度,地下车库成为可独立交易物,由此为开发商保留地下车库所有权提供了可能,就其所有权取得无特别约定时,地下车库仍为其初始权利人———开发商所有。因此《物权法》颁布前后,有关地下车库权属判断的衔接问题尤为凸显。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的实施导致地下车库法律性质和地位的变化,也改变了其权利归属认定的逻辑前提.《物权法》实施前,地下车库必须依附于物业小区的宗地使用权,没有独立存在的基础,只能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附属物.交易中未约定时,其权属随商品房的移转而一并移转;《物权法》实施后,借助于土地的分层利用制度,地下车库成为可独立交易物,由此为开发商保留地下车库所有权提供了可能,就其所有权取得无特别约定时,地下车库仍为其初始权利人——开发商所有.因此《物权法》颁布前后,有关地下车库权属判断的衔接问题尤为凸显.  相似文献   

19.
小区地下车库权属的法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认定颇有争议,相关纠纷也屡见报端。本文从建筑标准判断之难并对业主而言极为不公平、法律理论表明地下车库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社会防空避难的需要决定地下车库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等三个方面阐述地下车库的权属应认定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20.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物权法》实施之前,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推定为业主共有;《物权法》实施后,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由开发商所有。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首层架空层、楼顶平台、结建人防工程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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