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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司法活动是依靠检察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来实现司法公正。但由于惩戒事由的程度分级不明确以及执行不客观,加之错案界定困难带来的追责难题,导致在实践中有效惩戒和检察官权益保护无法实现的困境。新修订《检察官法》已经初显出检察系统、惩戒委员会、职务惩戒法庭的三维架构趋势。因此在准确定位惩戒委员会角色的基础上,通过对惩戒事由程度的级别划分,使惩戒事由在"三维架构"间实现有层次性流动,促进检察官权益保护与有效惩戒的和谐。  相似文献   

2.
郭杰优 《法制博览》2022,(14):112-114
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应运而生的法官惩戒委员会,作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中法官责任追究的第三方独立机构,负责对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审查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整合相关意见与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出台了《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对于法官惩戒工作进行系统规范.但是新制度总是有其不完善性以及实际运行中的困境,因此在分析法官惩戒...  相似文献   

3.
施文斌 《法制博览》2023,(21):124-126
信用体系是经济社会的重要支柱。石油天然气行业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公众生活和社会稳定,是失信惩戒的重点关注行业。近年来,随着《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的出台,为该行业失信惩戒机制的运行提供了指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建议从出台国家层面的信用法律、提升失信成本、建立社会信用信息联动应用机制等方面着手,完善石油天然气行业失信惩戒机制。  相似文献   

4.
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与未成年学生违纪行为管理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惩戒权是国家赋予学校和教师管理学生的应有职权,也是教师专业权利之一。惩戒权的行使,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客观要求,是教师履行法定职责的必要手段。现代中小学校管理,不是不要惩戒,更不是取消惩戒,而应限制惩戒,规范惩戒,教师肆意行使惩戒的权力要受到约束和限制,惩戒的极端方式体罚应当禁止。当前我国亟待通过立法使教师惩戒权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  相似文献   

5.
谈教师惩戒权的使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这点人们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如何把惩罚与体罚或变相体罚区别开来,则众说纷纭。本文认为宜用“惩戒”代替“惩罚”,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要注意避免踏入体罚和变相体罚的雷区,在行使惩戒权之前要比学生为自己的行为辩解,行使惩戒权的关键是让学生知道校规的严肃性,目的是让学生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教师要把惩戒当成一门艺术来研究其有效的方式。  相似文献   

6.
正2019年11月,司法部公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对于该征求意见稿,虽反对者有之,但支持者占多数。根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74. 3%受访中小学生家长支持学校引入教育惩戒制度。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教师面临着惩戒学生难题,教师不敢管学生的现象十分普遍。一方面是对学生  相似文献   

7.
程伟 《法制博览》2023,(35):103-105
根据《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的相关规定及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2015年2月19日第七十八号令,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对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具有提起诉讼、进行调查、参与审理、提出异议等监督权。特别是关于检察官的调查权,有专门的法律条款及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命令进行规范。同时,对相关行政单位或行政人员不遵守检察官的监管应追究的行政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使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在调查行政违法案件、参与公共关系治理、促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从俄罗斯联邦检察官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权及其来源、检察官追究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及相关案例、检察官正确行使监督权的注意事项三个部分入手,阐述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在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职能作用,以期对我国的行政检察监督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学校场域的惩戒充分体现了社会关切、控制与学生权利保护、发展之间的博弈过程。20世纪末期,美国公立中小学的教育惩戒实践在“零容忍”政策指导下排斥性日益凸显。在法治框架下,摒弃基于“问题”和“不足”的“刑事—司法”模式,美国公立中小学惩戒努力实现从“转移—控制”到“积极干预—促进”的教育价值回归。对问题行为的积极预防、构建教育惩戒实施的支持性、促进性配套政策和彰显公平正义的制度设计成为其核心特征。教育惩戒的实施不能脱离教育场景单独存在,而是嵌入于学校的整体育人过程。在具体实践中必须实现从单一惩罚到预防、干预、提升三者有机统一的转变,从单向强加、控制到多元主体良性互动的系统化、制度化、精细化实施。  相似文献   

9.
郭玉 《法制博览》2024,(12):12-14
教育惩戒是正面管教的必要补充方式。教育惩戒权是教师在实际教学应用中作为约束工具引导教育的一种权利,但现实中却出现由于对教师教育惩戒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导致大部分教师不愿用、不敢用的极端化局面,因此考虑从权利谦抑的法理视角进行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分析。  相似文献   

10.
赵媛 《法制博览》2013,(11):144-145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规定了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新的刑事诉讼法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帮助其重返社会为目标。在适用新刑诉法办案的过程中,女检察官在各方面都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相似文献   

11.
姚娅 《法制博览》2013,(7):169-170
女检察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着自身的优势特点,新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对女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从女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优势入手,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女检察官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做出阐述。  相似文献   

12.
党的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到了关键时期.其中,落实完善履职保障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为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保证和落实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1],避免外界非法干涉检察权的行使,而在检察院内部系统内和外部建立的制度体系.检察官是法律的捍卫...  相似文献   

13.
从迈进检察院的第一天起,我就知道,我将从事的是一个不同寻常的工作。身着笔挺的检察官制服,昂首走在明媚的阳光下,迎来路人艳羡的目光,我由衷地感叹年轻真好,作为一名年轻的女检察官更好。  相似文献   

14.
未成年人犯罪较之成年人犯罪具有冲动性、可塑性等不同特点,对其应适用特殊的刑事政策,相对来说各国普遍采取保护和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加之以更为人道的处遏。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无疑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研究,对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提出几点构想。  相似文献   

15.
法律视野中的师生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学校和教育现代化过程中,师生关系领域面临着“失范”问题,本文分别从师生的法律关系、教师违法与侵权、教师的权力泛化和侵权的根源、教师惩戒权的运用四个方面并且从法律制度视野探讨转型期师生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16.
陈娜 《法制博览》2015,(8):230+228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当今国情下其规定并不完善,本文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几点浅薄的建议,以期为该制度的完善和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些许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7.
针对少年犯罪案件,日本少年法规定了由家庭法院主导的少年保护司法程序以及由检察官和普通法院共同主导的普通刑事司法程序。在案件移送制度方面,日本家庭法院相较于检察官具有受理案件的优先权。家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刑事处分的,须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按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处理。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检察官方可根据家庭法院的决定参与少年案件的审判。日本少年检察制度可以为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诸多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8.
主持人语:如果把不谙世事的孩子比作一叶小舟,那么,他们在生活的大海中前行,就难免会遇到风风雨雨,甚至惊涛骇浪,并由此迷失方向。这时候,他们多么需要有人援助、有人指引啊!可喜的是,在我们的杜会里,正有越来越多的人承担起了这个义务。而作为肩负未成年人司法重任的检察官们,更是时刻关注着孩子们的健康成长,维护着孩子们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的三位检察官,都有着一段难忘的记忆。他们娓娓道来,分明是三个动人的故事── 审查批捕科陈利生: 逮捕令发出前后 在审查批捕科工作六年,办理了不少案子。其…  相似文献   

19.
由刘炳华检察宫编著的《情系未来——个检察官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思考》近日由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在序言中,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徐建认为,未成年人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我国也是社会公众普遍关心、党和政府极为重视的社会问题,作者从一个检察官的视角,结合案例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展开评析和思考,现实性强,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值得一读。  相似文献   

20.
王爱群 《法制博览》2013,(11):237-238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被确立起来,但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适用条件和适用主体上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使得受害人往往无法完全得到赔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更使该制度在实施中遇到了理论和实践操作的难度,并且有违侵权法的过错相抵原则,本文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过错方惩戒,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实行过错相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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