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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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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贿罪的手段,即主体通过何种方式、途径实施了受贿行为。在新型受贿罪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未得到立法首肯之前,普通受贿犯罪都是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向当事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故学界关注的受贿罪的手段就是如何理解、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刑法修正案(七)》中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规定行为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  相似文献   

2.
李尧 《法制与社会》2010,(28):26-27
本文介绍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风险投资”型受贿行为,指出了它的本质是“感情投资”。本文针对这类犯罪嫌疑人常常提出“未利用职务之便”对自己开脱的事实,通过对受贿罪法益的分析,提出实践中应如何认定此类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相似文献   

3.
一、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基本特征是利用职务进行犯罪,职务的被利用一是为特殊犯罪主体自己所用,一是被一般犯罪主体驱使调动。因此,对受贿罪“利用职务”这一行为要件应从两个方面来表述,与此相呼应,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亦应修改为一般主体。 受贿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这是毋庸置疑的。正是基于受贿犯罪的这一特征,现行刑事立法才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构成受贿罪的基本行为要件写进了受贿罪的定义中。而有职务上的便利可利用者,自然只有那些“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于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要件便决定了刑事立法必然要对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4.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分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利用现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是在职务上与他人存在制约关系。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则不宜以受贿论处,宜在立法上设立斡旋受贿罪。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目前尚无规定,修改刑法时有必要作出补充规定。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受贿不能构成受贿罪,可作党、政纪处理。”  相似文献   

5.
陈晨 《天津检察》2009,(2):29-30
我国刑法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受贿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了《刑法》第163条第二款,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在经济活动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商业贿赂行为中增加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要素,至此商业贿赂犯罪中所涉及的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要求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然而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一直是较为复杂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退居二线"后赋闲的领导干部受贿如何处理,存在直接受贿、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之争。本文对于其可能涉及的受贿行为,提炼出五种行为模型,加以分析。在主体方面,探讨了"在职"与"离职"之辨,认为其仍是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方面,探讨了"职务便利"与"便利条件"之辩,认为应适用斡旋受贿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杨明 《法制与社会》2011,(6):293-293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但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的内涵,却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棘手问题。从利用职务上便利的对象上分析,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直接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经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时间角度分析,又可以分为:利用现在职务上的便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  相似文献   

8.
高海才 《法制与社会》2012,(30):251+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理论上一般称之为斡旋受贿罪。在斡旋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不仅要求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还要求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因此,如何确定"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对于斡旋受贿罪的定罪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边秀琴 《河北法学》2007,25(8):103-106
受贿罪中的受贿对象不应仅限于财物,还应包括物质性利益和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本人职权的便利,包括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但不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而非主观要件,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应当"有条件地保留",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10.
受贿行为是较为多发常见的违纪违法行为。准确认定受贿行为,离不开对谋利要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一般受贿行为可分为收受型和索取型。根据《刑法》和《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收受型受贿的谋利要件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型受贿即索贿,其谋利要件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实践中,对收受型受贿谋利要件的理解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  相似文献   

11.
受贿罪可以分为一般受贿与斡旋受贿。而一般受贿又可以分为主动索取型受贿和消极接受型受贿。主动索取型受贿具有两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索取他人财物。消极接受型受贿的客观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受贿罪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财物。这两种受贿行为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然而其共同特征是取得他人财物。  相似文献   

13.
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合并的必要性。构成要件要素的相似性也为两罪的合并提供了实现的可能性。合并后的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成立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罪,也即取消斡旋受贿罪,由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来规制即可。  相似文献   

14.
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并没有与请托人达成事后收受财物的约定,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被动接受他人贿赂的,应成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仅具有制约关系(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一种表现形式.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受贿罪过程中,其行为又同时构成渎职犯罪的,应当与受贿罪实行并罚,但也存在两种例外情况.对于行贿受贿犯罪中的居间行为,原则上应根据行为立场的不同,分别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或者是行贿罪的共犯.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相似文献   

15.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应具有职务的影响性、依赖性、利益可转换性。区分斡旋受贿中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与普通受贿中利用职务之便要从职务行为的纵、横制约两方面予以审视。  相似文献   

16.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将受贿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财物”,即金钱和物品,将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笔者认为,这种立法过窄地规定了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对受贿罪客观要件加以不必要的限制,实践中给受贿  相似文献   

17.
吕赛 《法制与社会》2011,(23):68-69
斡旋受贿作为受贿罪的特例,其构罪要件与普通受贿有所不同。实践中,对如何理解斡旋受贿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有不同的观点。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如何认定"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作粗浅探索。  相似文献   

18.
郭建标 《人民司法》2012,(10):11-13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收受贿赂后是否用于公务接待,系受贿后对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案号一审:(2010)甬奉刑初字第425号【案情】公诉机关: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朕良,系奉化市溪口镇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人徐朕良在奉化市溪口镇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工作管理农林公路工程期间,利用职务便  相似文献   

19.
司法实践中,人们在区分受贿案件的罪与非罪问题上往往分歧很大,而争论的焦点则主要集中在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问题上。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理论上历来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即狭义说和广义说。持狭义说观点者认为,利用职务之便,仅仅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所造成的方便条件,去为行贿人谋取私利,而不包括受贿者职务范围以外的方便条件。持广义说观点者则认为,利用职务之便既包括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也包括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这是因为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而进行受贿犯罪是新形势下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它说明犯罪分子能量大,犯罪活动幅射范围广,这比仅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而进行的受贿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如不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20.
王成 《人民司法》2015,(2):21-24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对请托人承诺给予的好处费,双方约定以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领取,因该"劳动报酬"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性质,故应认定为受贿款项。口案号一审:(2014)通中刑二初字第0004号【案情】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礼。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龚礼犯受贿罪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龚礼在担任南通市土地市场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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