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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类型,行政公诉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的危险时,由检察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公诉制度.而行政诉讼的理论和实践表明,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缺位,不利于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为此,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启动的行政公诉制度,成为当前中国保护公共利益并拓宽监督行政权渠道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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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类型,行政公诉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的危险时,由检察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公诉制度.而行政诉讼的理论和实践表明,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缺位,不利于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为此,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启动的行政公诉制度,成为当前中国保护公共利益并拓宽监督行政权渠道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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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现象,紧紧依靠行政自诉制度已难以解决出现的新矛盾。行政公诉制度作为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其设立已成必然趋势。因此,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要从多方面加以具体制度设计。本文拟从行政公诉的概念、行范围和检察机关在行政公诉中职能来研究行政公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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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诉的一种形式,行政公诉起诉主体只能是享有起诉权的国家机关即检察机关。行政公诉的被告是由原告提起诉讼,指控其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主体。在行政公诉受案范围上,除了具体行政行为之外,抽象行政行为有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必要。提起行政公诉的理由必须是行政主体作出了违法的、错误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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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课予义务诉讼——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形式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不作为对行政相对方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日益严重。借鉴域外经验,从诉讼经济原则出发,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宜适用课予义务诉讼。课予义务诉讼可分为不纯粹的不作为之诉和纯粹的不作为之诉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要件、审理方式和举证责任。对课予义务诉讼,法院可作出履行判决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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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尤其是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近年来理论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话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职权可以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且在实践中早已出现相关案例.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实施现状入手,着重探讨工作实务中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受案范围、启动程序、人员配备、诉讼程序等具体实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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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简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检察机关应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按照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以及保护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应当肯定检察机关这一职权。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起诉范围亦应严格把握,而不能过多干预个人不起诉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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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作为一种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私人利益时,应当如何进行法律救济,现行的法律基本上有着相对比较完善的规定,但是当行政不作为侵犯到公共利益时应如何进行法律救济则缺乏相应的规范。因此,有必要就行政不作为侵犯公共利益进行法律救济的必要性以及途径进行相关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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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存在,必然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使受害者得到法律救济。行政不作为如何救济,如何追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是行政不作为理论中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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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诉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它不同于普通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可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的权力,可将督促程序作为提起行政公诉的前置程序,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可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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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存在,必然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使受害者得到法律救济.行政不作为如何救济,如何追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是行政不作为理论中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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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是指国家行政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工作职责的行为。近年来,江西省南昌市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违纪违规行为实施有效防治和严格的责任追究,使政府行为逐步趋向规范。结合工作实践,本文对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的责任追究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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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理论界对于行政不作为所持的观点并不一致,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超越法定期限不履行的状态。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因此行政不作为的后果也就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如税务机关对应纳税的公民或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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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不作为主要存在于行政立法领域,是行政主体因怠于行使行政立法权而导致的违法行政行为,其存在必然会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救济机制,以督促行政主体履行作为的义务,进而填补法律的空白,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立法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机关可以责令抽象行政不作为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责令其履行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义务,确认其抽象行政不作为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赔偿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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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现象是行政主体放弃行政权力,主观上故意不为的违法行为。本文指出行政不作为现象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不亚于违法行政作为行为,认定行政不作为违法对遏止行政不作为和保障相对人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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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的性质、检察机关的职能决定了公共利益衡量是现代各国检察机关进行公诉裁量时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共利益衡量的适用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刑事诉讼中的公共利益包括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以及被害人和被告人利益等因素 ,在进行公诉裁量时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对各种利益进行衡量。我国的公诉裁量应体现和遵守公共利益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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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之再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检察机关有否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相关的起诉范围、方式和地位等,是一个颇具争议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创设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但应将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定位为直接的“行政诉讼起诉权”,并就相关问题在以后立法时予以增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