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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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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它在刑罚理念、程序正义及司法实践等方面都存在着立法正当性缺失的问题。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替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是比较理性和合理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是为了不使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人由于证据不足而逃脱法律制裁所采取的一项立法救济司法的权宜之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其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同时,在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有诸多操作难点,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我们应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  相似文献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有权责令说明财产来源的机关范围不明确、法定刑设置偏轻、刑罚种类单一等具有争议性的法律问题。尽管(《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一些表述,但仍需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科学设计和合理界定,明确有权责令说明财产来源的机关,设定合理的法定刑,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从而有利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和准确量刑。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修改,本文拟从社会防卫角度理性看待此修刑之举,提出增设“拒不申报财产罪”,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罪状和行贿罪个罪处罚条款的立法建言,以期修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奈的法理尴尬,在司法实践中达到应有之效。  相似文献   

5.
学术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问题的分歧根源,在于对实体法规定的把握不确,其焦点是如何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说明来源”性质。该款前半段是立法者为拥有“差额巨大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创设一项实体性行政义务——即“说明来源”,该义务同时也作为后半段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行为(不作为)中的前提性作为义务,前、后半段一起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整罪状和罪刑规范。而“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是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础的客观行为要件,在刑事诉讼中是“被证明的对象”,而不是“对象的自我证明”。该行为要件不产生任何“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含义和不产生证明责任“例外”分配的效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仍由控方承担。  相似文献   

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其正式纳入刑法典。其创制以来,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就一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争议,直接影响了该罪在打击、防范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走私等犯罪行为方面所应发挥的重要作用,特别是随着我们惩治贪污腐败力度的加强,司法实践中的很多案例也足以引起人们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诸多问题的思考。有鉴于此,本文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及其刑罚问题略作分析。  相似文献   

7.
关于认定和惩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存在条文表述上的问题 ,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仍应被视为不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犯罪 ;从司法层面讲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并没有被转移给被告人 ,但是在立法层面 ,本罪的确存在证明责任倒置问题 ;本罪的立法缺陷不仅表现为法定刑偏低 ,而且在于有关配套机制存在严重缺陷  相似文献   

8.
本文主要分析探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客体、立法价值等几个问题。在罪名方面,主张以非法所得罪取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体方面,提出以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作为其内容;在立法价值方面,不赞同推定犯罪和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两种观点,认为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双层意义的积极价值。  相似文献   

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行贿罪的协调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通过分析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一些受贿人的“挡箭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行贿罪在立法上的不协调和不匹配,建议应从立法上进行改进并建立相关制度予以保证,使两种罪名能够相互制约、彼此协调。  相似文献   

1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诉讼法问题集中在推定、举证责任及沉默权三方面。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存在推定问题,但含有推定成分;不是举证责任转移,而犯罪嫌疑人仍然承担说明义务;不否认沉默权,但其沉默权是应该受到限制的。  相似文献   

11.
虽然刑事政策概念在逻辑上包括刑罚,但是这个概念的基本理论蕴涵和价值趋向却是在排斥并超越刑罚.所以说,与惩罚相对立的"预防"是刑事政策的核心.惩罚是不得已的下策,预防是积极主动的上策.现代刑事惩罚政策早已经发生了变化,单纯的惩罚已经不再是现代刑罚的主要内容.职务犯罪预防应当以刑事政策为根据,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的设立是一种标志,开辟了我国刑事政策的新篇章.  相似文献   

12.
本文认为 ,新《刑法》第 5条所规定的不是简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而是以刑事责任为纽带 ,把罪行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有机结合起来 ,使刑罚的运用既注重犯罪行为又兼顾犯罪人 ,使刑法做到了公正与功利、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相似文献   

13.
“许霆案”的出现一时间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许霆盗取ATM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量刑是否科学、公正,成为本案的焦点。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规定,但根据罪刑均衡原则,法院对许霆的量刑不免失之过重。由此反映出我国罪刑均衡原则在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着解释不均衡、体系不均衡等问题,因此,需要对罪刑均衡原则重新进行审视,以避免类似“许霆案”的再次发生。  相似文献   

14.
由“许霆案”看罪刑均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霆案"的出现一时间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许霆盗取ATM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量刑是否科学、公正,成为本案的焦点。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规定,但根据罪刑均衡原则,法院对许霆的量刑不免失之过重,由此反映出我国罪刑均衡原则在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着解释不均衡、体系不均衡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通说认为,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但无力解释为何放火罪未造成重伤以上结果的法定刑轻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杀人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又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犯的观点逐渐占据优势。但放火罪中的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这表明放火罪能够包含杀人的故意与致人死亡的结果,并不符合想象竞合的适用前提。事实上,罪刑失衡的质疑不成立,特别法是重法时,普通法的量刑应当受到特别法的限制。未造成重伤以上后果的故意杀人行为的量刑本应受放火罪法定刑的限制,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6.
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突出地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对医疗事故罪适用的刑罚种类只有有期徒刑和拘役两种 ,显得过于单薄。 2、法定刑幅度太低 ,不符合业务过失犯罪从重处罚的原则。要解决医疗事故罪法定刑配置中存在的问题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增加“罚金刑” ,2、增加“资格刑” ;3、提高法定刑幅度。并以此为中心修改完善刑法第 335条。  相似文献   

17.
我国目前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远远低于惩治受贿犯罪,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对行贿犯罪危害性认识不够、对行贿犯罪采取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要件造成行贿犯罪认定难、检察机关侦查措施和手段不足等。对此,应当提高对行贿犯罪社会危害严重性和惩治行贿犯罪重要性的认识、完善刑法的有关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形成防治行贿犯罪的合力,以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  相似文献   

18.
收费票据是目前被广泛使用却又与发票有着不同性质的凭证,刑法第209条规定了伪造、擅自制造和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的行为及应受罚责。未将收费票据管理制度纳入犯罪客体的范围及未对"持有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进行界定是该法条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不足的具体表现,为实现有法可依、罪刑相当,对该法条有完善和修改的必要。  相似文献   

19.
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是法定刑幅度较低。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这不仅严重违背了业务过失重于普通过失的原则,而且比其他业务过失也偏低_。二是法定刑刑种单一。只有有期徒刑和拘投两类,显得过于单调。建议在医疗事故罪中增加罚金刑,增设剥夺或限制从事特定职业资格的资格刑、资格刑具有防止犯罪人再次利用其资格进行犯罪的独特功能,这不仅是打击犯罪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刑罚体系科学化的要求。  相似文献   

20.
论量刑公正的一般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近代刑法学术史上,西方国家曾经围绕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对立,就刑罚价值取向和量刑公正标准量刑进行过激烈的争论:报应刑论认为"刑罚轻重应当与罪行轻重相适应",目的刑论认为"刑罚轻重应当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最后在两者之间形成折中主义刑罚论,认为"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事实情况都是影响刑罚轻重的因素",此说为多数学者所赞同并为多数国家刑事立法所采纳。根据现行刑法第五条规定,我国量刑公正标准属于折中主义刑罚论,表现为"罪责刑相均衡",其精髓在于:刑罚的宽严程度应当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互适应",因此,正确处理法定刑、量刑情节与宣告刑三者之间的数量关系,是实现量刑公正的唯一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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