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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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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继萍 《法律科学》2007,25(4):36-44
规范性是法律的基本意义或重要特征.法律规范作为关于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不仅承载着解说法律规范性来源的理论使命,也作为法律规范性实现的基本条件之规定担当着诠释实证主义法学或"强制"或"规范"的法律规范理论的重任.实证主义法学从"法律之内"解读法律规范性的努力,使法律规范不仅是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的逻辑的和观念的意义结构体,而且有自己特殊的表达或表现.对法律规范的概念意义、逻辑结构体及其效力表达进行动态或静态的考察和分析有助于我们系统和深入地认识法律规范问题,进而深化关于法律概念及实践的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2.
菲尼斯同哈特、拉兹等实证主义论者一样认为权威是一种内容独立的排他性理由,在概念上排他性理由构成了权威的核心意义。但是,菲尼斯认为,排他性理由要具有规范性必须具有某些实质性的内涵,从规范存在("是")推不出"应当",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权威必须是道德权威。所以行动理由要安置共同善,法律要体现实践合理性的要求。这些理论主张在方法论上源于菲尼斯对哈特"内在观点"所做的古典自然法的重新阐释,即强化了内在观点,并对行动者与法律都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定。由此,菲尼斯与法律实证主义论者关于权威论在理由的内容、就法律与权威所做的关于法律性质的判断以及判断的方法论(描述性法理学与规范性法理学)等方面都存在着细微却根本的差异。  相似文献   

3.
法律规范性理论包括概念和来源两个不同的问题。概念要回答的是法律的规范性究竟意味着什么,特别是它与道德规范性之间存在何种联系与区别。来源问题则要说明法律为何具有此种规范性,关涉到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实践如何可能这一根本性问题。与道德相比,法律的规范性是一种弱规范性,它本身是一种道德主张,但它的来源却是独立于法律要求的道德正当性的。哈特和科尔曼等人基于法律人视角,将法律规范性问题转化为法律的效力来源问题,是对法律规范性的误解。承认规则只具有认识意义。法律本质上以权威性的方式有效消除合法性环境下的道德瑕疵的共享合作事业,法律的规范性来自于法律实现其道德目标的能力。  相似文献   

4.
范立波 《法律科学》2009,27(2):12-21
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一项重要主张,它包含了弱的和强的两种分离命题。哈特主张的是弱分离命题,它主张在法律的合法性标准的外在方面法律与价值的必然分离。弱分离命题需要社会事实命题的支持,它没有资格作为法律实证主义的基础命题。而在合法性标准的内在方面,法律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内在必要联系命题可以为法律的规范性提供合理说明,并为消除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对立和融合两者提供了新的理论前景。  相似文献   

5.
对法律规范性来源的回答构成不同法律理论学术传统之间的区别,也是法律领域中认识法律现象、展开深入讨论的基础。在延续法律实证主义对法律的权威与效力进行强调的进路之下,在对法律实证主义者尤其是哈特"社会规则理论"分析与讨论的基础上,麦考密克的法律制度规范性理论通过分析规则与习惯的关系,以及由此生发出的"惯习性规范"概念,填补了规则与习惯间的缝隙,为认识法律的规范性来源问题做出了贡献,也推动了法律理论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法律的内在道德是富勒新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概念,也是解读富勒法律理论的重要线索之一。 作为法体系的内在道德,是现代自然法复兴的产物。理解内在道德的关键在于揭示其可能蕴含的形式维度与 接受维度。从当代自然法和法实证主义争论的情况来看,形式维度的内在道德证明了法体系中包含必然的道 德,在这个层面上打击了“分离命题”,接受维度的内在道德却可以和实证主义的“来源命题”兼容。由此,富 勒的程序自然法进路或许可以提供一种超越传统自然法和实证主义框架的新法哲学可能。  相似文献   

7.
本文通过对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所隐含的、由拉兹最先发掘和发展出来的,通过"权威"和法律渊源论证法律实证主义基本立场的理论进路进行梳理和评价,指出了法律实证主义理论背后隐藏着法律的现代性问题,而哈特和拉兹等人在处理法律的权威性问题时,由于受"承认规则"理论的束缚和干扰,使得他们对法律的权威性认识出现了一定的偏差,将用来打破法律体系刚性结构的司法权当作了说明法律权威刚性结构的典型情境.其后通过回归法律现代性问题的实质内涵和形式内涵,强调从哲学上解决法律现代性内容内涵方面的规范性困境对于坚持法律现代性之形式内涵的重要性.最后,通过引入哈贝马斯处理法律现代性问题的方案,强调一种规范性的法律实证主义进路的可能性,以及此种规范性的法律实证主义与审议式民主之间的关系.同时也介绍和评价了哈贝马斯的法律现代性方案对于今后法哲学发展的启发.  相似文献   

8.
我国学界流行观点认为哈特“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和“太邪恶的法律不能被服从”的观点具有很强的自然法色彩,与哈特作为实证主义者所主张的分离命题相背离,因而他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是自相矛盾的。对哈特法律-道德观之融贯性的辩护建立在其对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区分之上。哈特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存有四个面向,即历史因果性上法律与道德内容的重叠,法律与道德概念上的分离命题,对法律的道德批判和道德的法律强制。“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强调法律与道德在事实与内容上的联系,其与两者在概念上的分离并不矛盾;哈特反对把道德作为法律的合法性标准,但不反对将道德视为法律的评价性标准,因此上述两个批评错在混淆了问题的不同面向。批判道德哲学与自由主义是哈特的重要底色,贯穿了他的法律-道德理论;哈特坚持“法律是法律”,但又对法律及其实践在道德上始终保持着审慎的态度。哈特的分析法哲学家和自由主义理论家的双重身份是互相支撑的,他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是自洽的、立场鲜明的。  相似文献   

9.
《法律的概念》一书在试图进行一种不带任何论证目的的描述性分析的同时,却无时无刻不被功利主义这一幽灵所萦绕。那么,鉴于功利主义的人性预设的价值判断,作为一种理想类型划分的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命题就需要重新检讨检讨的过程折射出了法律实证主义的自由主义悖论,进而开放出了法律实证主义在自由主义传统下如何处理功利主义与个人自由间关系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用刑法来规制“道德难题”的困难在于,“道德难题”是较为模糊的概念,它牵涉到“伦理性个人自决事务与道德性个人自决事务”“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对于伦理性个人自决事务和愿望的道德,刑法的干预是不正当的。就“私下多人聚众性行为”的犯罪化而言,问题在于该行为很难说是道德性个人自决事务与义务的道德。在这个问题层次上,法律道德主义原则因为其自身的理论漏洞,无法胜任保护个体权利、捍卫自由与法治的使命。而自由主义式的规制原则则有着充分的理由与更加周全的考量,所以自由主义式的规制原则应当成为刑法规制“道德难题”的合理原则。在南京换偶案及其类似“聚众淫乱”案件中,根据自由主义式的规制原则,私下的聚众性行为不应当成为刑法规制的对象,而应当寻求其他类型的法律规制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1.
为什么要遵守法律?一种法哲学传统认为是由于法律所内蕴的自然、神谕、理性及道德等内容,而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本身就是行动的理由,并试图将法律的规范性溯源至主权者创制法律的行为这一社会事实.因此,它的一个理论任务就是论证如何从社会事实推出法律规范.边沁、奥斯丁与哈特都分别进行了努力,但都各有缺陷.而如果以承认规则作为理论工具.以社会成规论与共担合作性行动理论作为运思资源,就可以很好地论证出社会实践如何产生法律规则,从而为这个法哲学的元命题提供一个具有解释力的说明.  相似文献   

12.
在《理想国》第一卷中,色拉叙马霍斯先后提出三种正义观:正义是更强者的利益,正义是法律,以及正义是他人的善。根据传统看法,他鼓吹“正义是强者的利益”,因而是一位无道德主义者。研究表明,“正义是法律”才是他对正义本身的定义,另外两个正义观只是关于正义结果的描述,因而他是一位法律实证主义者。法律实证主义曾经树立起现代国家法律的权威,却带来了道德选择冲突与政治极权主义的危机。  相似文献   

13.
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效力的判准包括两类:作为主要类别的“系谱类判准”以及作为次要类别的“内容类判准”。经由承认规则的系谱类判准,包容性实证主义法学理论论证了法律效力乃是由一些明确的社会事实决定的;经由承认规则的内容类判准,其展示了道德包容于法律的另一种可能路径,使法律与道德的可能分离论点得到了进一步说明。  相似文献   

14.
法律制度与科技创新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重要理论问题。法律如何促进科技创新这一问题,实际上追问的是什么样的法律理论和什么样的法律是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的。基于一种法实证主义的立场,法实证主义的中立性和社会性命题支撑了法律制度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而法实证主义传统的强制性则需要加以更新。促进科技创新的这种特定的法实证主义立场的理论限度就是其道德理论上的限度。  相似文献   

15.
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西方实证主义法学一方面站在自然法学的对立面;另一方面在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这个问题上又由经历了奥斯丁、凯尔森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学说,到哈特的法律是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再到拉德布鲁赫的从实证主义到自然法的转向。这样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事实上正说明了实证主义法学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正在逐渐地向自然法学靠拢,认同了自然法学在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的关于法律必须含涉道德性的观点。同时也说明法律的存在和发展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人们对法律的道德性问题上的认知与理解也正在日益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16.
当代中国法学研究者对英美法实证主义传统研究成效斐然,却面临实质障碍,难以有效参与中国问题的研究。究其根本,实于英美法实证主义传统在当下所面临的重大危机有关。恢复早期法律实证主义的问题视野,对于克服当下危机具有重要启发意义。从霍布斯开始,中经休谟和边沁,直到奥斯汀,早期法律实证主义通过将是与应当的区分,并且否认纯粹的应当,建立了一种以功用论(Utilitarianism)为基础的法律实证主义传统。由于康德哲学重新恢复了纯粹应当的存在,使得新康德主义者凯尔森进一步将规范性因素当作核心要素重新引入法律中,成功地抛弃了早期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功用论命题,建立了法实证主义的新范式。建立在纯粹规范性基础上的新范式却无法有效地坚持法实证主义的根本立场,即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区分,因此陷入困境。哈特及其弟子试图通过引入现代语言哲学克服困境,却并不成功。只有在坚持法律规范性的前提下,在新的语境下重新引入英美早期法律实证主义者的功用论视角,通过考察法律规范之于现代社会建构中所起的不同干道德规范的独特功用,才能既坚持法律实证主义传统的根本立场,同时有效地回应现代社会对法律所发出的一系列挑战。  相似文献   

17.
准确界定法律规范的概念,是进行逻辑结构分析的前提。根据语义分析哲学对概念的功能论理解,法律规范作为一个被建构起来的概念,应当强调它是能够相对独立地发挥法律调整功能的最小单元。由于法律规范的“最小单元”性质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以往诸种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各有利弊得失,却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把“法律规范间的逻辑结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逻辑结构”)误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这一误区导致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的解释力和应用性受到影响,不仅难以解释刑事法律规范的结构,而且很少在部门法中被实际运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应当采用新的“三要素说”:法律事实 规范模态词 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8.
“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所争议的这一核心问题既是学术的,又更在学术之外。在学术的象牙塔里,争论还会继续下去,如果仅此而已,社会可以对它们漠然处之。问题在于,当它们中的一个在事实上成为法律实践的指导理论时,处于法律生活中的人们就无法不对其投以关注。如何克服法律之恶,应当是现代法律制度建设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一个能够保证在现实的立法中,以最大可能追求善,而一旦出现恶法时,又以最大的可能祛除恶,对法律进行修复的制度,必须是我们时刻追求的。  相似文献   

19.
论立法语言的规范性——从企业终止原因的法律规定谈起李友根立法语言的规范性是立法工作科学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和内在要求,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效力。因此,立法语言应当体现“权威性、逻辑性、庄严性”①。笔者认为,立法语言的规范性还要求其符合...  相似文献   

20.
张书友 《北方法学》2013,7(5):18-29
在现代法律理论中,规范性既意味着法律对行为的影响,也用以表达有别于事实的另一世界。有关法律规范性的争议可分解为三个相互关联的理论难题:制裁与义务是否具有同样的规范作用?是否只有一般性的法律规则才具有规范性?哲学实证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对规范性的理解是否相同?通过思考这些难题可以得出结论:规范问题不同于价值问题,法律实证主义能够在探讨规范问题时坚持价值无涉的立场;法律的规范性不能化约为唯一一种规范作用,对此有必要进行更加精致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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