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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继承法确立于夏、商时期。在《史记·县本记》举,详细排列了夏氏家族的血缘世系,这表明了夏代王位继承制的大概情形。商初,王位继承是巴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弟及为主。即兄死后,其王位由弟继承,无弟继者才传子。据统计,自成汤至纣王帝率,三十一个王中,兄弟相传者十四王,叔侄相传者四五,传干着十二王。其发展趋势是愈到后期,兄弟相传者愈少。到康丁之后,已完全实行父死0。子继制了、)商朝在买行父死于继制之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因为商王有很多妾,生有很多儿子,L为避免诸子争夺王位,发生内…  相似文献   

2.
李青 《当代法学》2012,(3):146-153
清代继承法制是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延续和发展,不但体现了宗法制度支配下的重身份轻财产的原则,而且也反映了清代继承法制的特点,如独子兼祧、身份继承传爱传贤、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的密切关系等,使之达到古代继承制度的完备型态。  相似文献   

3.
新《公司法》的实施使得股权继承问题更加明晰,它肯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可以由继承人来继承。可以说,股权继承不仅是财产继承,它也体现了一种身份的继承。从现实层面来考察,这种身份继承有其存在的价值,但不可以将其绝对化。  相似文献   

4.
为避免因王位继承而引起王室冲突,中国早在商代中后期就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随后被历代承袭。嫡长子继承制使得中国古代社会王位继承明确化。有利于维护王室稳定。但是,这种传长不传贤的继统制度也为王室衰微埋下了伏笔.同时也诱发了王朝的频繁更替。  相似文献   

5.
柴盈 《法制与社会》2015,(7):273-274
《红楼梦》不仅是一本文学巨作,更是一本涉法作品.通过法律视觉看《红楼梦》,无疑看到了清代法律的方方面面,甚至从人物的言语行动中,以法律角度来解析人物形象更加丰满复杂立体.这就是文学与法律的交融,互相印证,而不是毫无关系的.清代继承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封建社会女性地位低下,身份继承自然是与她们无关,而财产继承,自唐代就有规定.在清代财产继承的顺序,如果没有命继嗣子,女性是可以继承的,因而,林黛玉是有林家财产的权利的.  相似文献   

6.
一、身份继承的回归?——《继承法》与《公司法》等法律的冲突(一)从身份继承到财产继承——继承范围的历史沿革“继承”的拉丁文为“hereditas”或“successio”.本意是“接受财产”或“延续”、“承嗣”,罗马法中则指就某种法律关系续取被继承人的地位,  相似文献   

7.
建湖 《政府法制》2014,(26):32-33
本文即以黛玉的这一具有典型性的身份为切入点,来分析清代继承法律制度。 父亲有无财产可供继承 清代继承法律制度秉宗法等级为指导原则,虽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并行,但重身份而轻财产。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界限不明,在很大程度上两者互为混同,后者是前者的附随,前者决定了后者。  相似文献   

8.
在遗产诉讼及未来我国自然人之遗产破产中,谁是诉讼主体(尤其是谁是被告和被申请人)的问题,在我国民法典之继承编中并不清楚。首先要确定的是:概括继承原则还是个别继承原则?尽管我国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也规定有个别继承,但从民法典第1121条及第1147条之规定看,概括继承应该是我国继承的一般原则。因此,继承人全体也就自然成为遗产诉讼的主体。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上将诉讼主体区分为实体主体和程序主体,但是,我国2006年破产法已经否定了“程序主体”的这种做法——破产管理人只能以破产债务人(破产企业或者其他债务人)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因此,遗产管理人不能成为诉讼的主体,尽管他可以启动程序——这是其职责所在。但是,如果对遗产开始破产程序,由于“限定继承”的适用,必须把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同遗产区分,就不能把继承人作为被申请人,只能针对遗产本身。因此,我国未来个人破产程序中必须有一个在继承人团体与每个继承人之间的阻隔主体——国外称为“破产财团”(我国未来如何称谓待定)。另外,在我国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财产归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情况下,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也有可能成为遗产债权债务关系诉讼的主体。  相似文献   

9.
继承回复请求权源自于罗马法中的继承诉,而继承诉属于对物之诉。源于继承诉(权)的继承回复请求权非常类似于物上请求权,而作为确保物权人对物圆满支配状态作用的物上请求权,与物权共命运,只要物权存在,它就不断产生,因而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于消灭时效,它应与产生其之物权一起为取得时效的客体。既然如此,继承回复请求权亦不应受消灭时效的限制。在完善我国继承法时宜借鉴意大利、葡萄牙和我国澳门地区民法之立法例,规定确认继承人身份的诉讼不因时效而消灭,但不影响有关取得时效的规则对每一占有物的适用。  相似文献   

10.
《中国公证》2012,(5):59-60
近日,阳信县公证处来了一对步履蹒跚的老夫妻,他们说是来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经细心询问后才知道,老人的本意是来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的。这令公证人员感到很意外,一般要求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多,老人怎么会放弃自己应得的遗产呢?  相似文献   

11.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继承公证中的新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丽霞 《中国公证》2007,(11):50-51
新《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也进一步拓宽了继承公证所涉及的范围。但是,以往继承公证所涉及的遗产仅以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为限.  相似文献   

12.
限定继承制度是我国《继承法》一项重要原则,它是财产继承独立于身份继承的结果,打破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父债子偿"、"宗兆继承"的局面,各国立法例均对其效力予以确认,但大陆法系各国基于立法政策的考量对限定继承制度的实施方式及程度有所不同,分析德国、法国、瑞士、日本四国的继承制度,可以明晰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现有规定的利弊。  相似文献   

13.
《中国公证》2013,(12):44-46
郭岳萍(本刊特约主持人):今天我们举行业务沙龙活动,交流的主题是继承公证受理后核实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亲属关系情况的相关工作.也就是我们通称的“查档”。可能有同事会觉得这个题目有些小.没有讨论的空间,但我们认为其恰恰有“小题大做”的意义。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感觉“办公证这么麻烦”的.继承一定榜上有名:如果说需要公证人员事先给当事人“打预防针”说公证有点难.可以说非继承公证莫属了。  相似文献   

14.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之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既含股东资格,又有财产内容,尽管其具有身份属性,但不是人身权,可以转让,也可依法基于其他法律事实移转。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具有人合性,因而,公司其他股东可以限制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公司股东资格。股东限制股东资格继承的,必须通过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未禁止或限制股东资格继承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受股东资格。由于继承对象仅仅限于财产,继承财产的无须他人同意,故此项继受股东资格的情形虽被《公司法》第76条称为"继承",但本质并非继承,只是股东地位的移转,以及移转准用《继承法》的规定。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当股东资格分割"继承",或者"继承"后分割背离《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规定时,应当禁止分割。  相似文献   

1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的继承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其中最大的争议问题就是股东权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否有权无减损地继承权利.在经济全球化以及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有限公司股东的身份日益复杂并且其中不乏被继承人系外国籍人等涉外因素,有限公司涉外股东权继承也面临来自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办理涉外股东权继承公证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既能节制司法成本也能避免有限公司因股东权利人无法落实造成的僵局,从而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16.
李莎 《中国公证》2007,(3):33-34
在国际私法中,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也是涉外继承和遗嘱公证业务中的热点问题。涉外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因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取得死者遗留的遗产而形成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各国对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采用不同的制度和冲突原则,分别是同一制、区别制、以属人法为主兼采财产所在地法、遗产所在地法。  相似文献   

17.
“亲亲相隐”对当代刑法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卿 《政府法制》2008,(12):37-37
自古以来,中国社会就是一个极其注重伦常纲纪的社会,“亲亲相隐”或“亲属容隐”的规定在中国古代历朝的法律中均有体现。“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至西周。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  相似文献   

18.
设置合理的数据法定继承规则至关重要。数据的可继承性不应受到财产性悖论、人格权益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与通信秘密规则的阻碍,但被继承人以遗嘱或在用户协议的菜单式选项中予以排除可能导致数据不可继承。面对弱化的家庭和个性化法律的展望,现行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位规则受到挑战,建议以情感属性较强的数据为“试点”,将“与该数据具备最密切情感联系之人”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数据遗产继承的具体方式上,采取继承人数据使用权限的视角更具实益。可以根据数据的身份重要程度、公开程度、是否涉及第三方隐私等属性,通过调整用户组策略下的数据使用权限设置情境化的数据法定继承规则。  相似文献   

19.
焦艳  卢婧  吴涛 《河北法学》2002,20(Z1):75-78
放弃继承权是对继承既得权予以放弃的意思表示,兼具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的性质。放弃继承权,必须由适当的主体在必要的期限内以适当的方式行使,才能产生限定继承的法律效力。将学理的要求和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加以对照,提出了我国重新构建放弃继承制度的方案。  相似文献   

20.
“二奶”孙卉以其子佟晶法定代理人身份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佟晶生父佟先河遗产纠纷一案,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人们在议论孙卉与佟先河不道德的婚外行为时,也在纷纷猜测:佟晶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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